3 基本规定
3.1 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3.1.1 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完全相同。确定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的标准是根据其重要性和受地震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其中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对于严格要求连续生产的重要厂矿,其震害后果还应包括停产造成的损失。当停产超过工艺限定的时间时,还可能导致整个生产线更长时间停顿的恶果。如锅炉钢结构、焦炉、高炉等,当失去恒温条件时,将导致内衬开裂、炉体报废,从而使恢复生产的时间大为延长;井塔、井架等矿井的安全出口如地震时发生堵塞,将会导致严重的后果;运送、贮存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质的管道、贮罐一旦破坏,将会造成严重的次生灾害。因此,对这些与生命线工程相关的构筑物,在估量其震害后果划分重要性类别时,还应考虑对恢复生产的影响程度,与一般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相比,其要求从严。此外,像电视塔这样的构筑物,一旦建成,它在城市中就占有特殊地位,在确定重要性类别时,要结合城市的等级考虑其政治影响与社会稳定等因素,从严掌握。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中的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在本规范中分别采用甲类、乙类、丙类、丁类表述。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在本规范中只有电视塔属于甲类构筑物。对于甲类构筑物,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高于本规范抗震设防烈度来确定地震作用,而抗震措施要提高一度。对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规定以外的如尾矿坝等构筑物,应按本规范的规定确定抗震设防分类,并采用相应的设防标准。
3.1.2 6度设防的构筑物,其结构设计通常不是由地震作用控制。为减少设计工程量,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对6度时可仅进行抗震措施设计,不要求进行地震作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