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91-2012 建标库

25.4  抗震构造措施

25.4.1  挡土墙的后填土应采取排水措施,可采用点排水、线排水或面排水。

25.4.2  8度和9度时,重力式挡土墙不得采用干砌片石砌筑。7度时,挡土墙可采用干砌片石砌筑,但墙高不应大于3m。

25.4.3  邻近甲、乙、丙类构筑物的重力式挡土墙,不应采用干砌片(块)石砌筑。

25.4.4  浆砌片(块)石重力式挡土墙的高度,8度时不宜超过12m,9度时不宜超过10m;超过10m时,应采用混凝土整体浇筑。

25.4.5  混凝土重力式挡土墙的施工缝和衡重式挡土墙的转折截面处应设置榫头或采用短钢筋连接,榫头的面积不应小于总截面面积的20%。

25.4.6  同类土层上建造的重力式挡土墙,伸缩缝间距不宜大于15m。在地基土质或墙高变化较大处应设置沉降缝。

25.4.7  挡土墙的基础不应直接设在液化土或软土地基上。不可避免时,可采用换土、加大基底面积或采取砂桩、碎石桩等地基加固措施。当采用桩基时,桩尖应伸入稳定土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