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卧式设备基础
21.1 一般规定
21.1.1 本章适用于卧式容器(含卧式圆筒形储罐)和卧式冷换类设备基础的抗震设计。
21.1.2 卧式冷换类设备基础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支墩式或支架式基础。
21.1.3 卧式设备基础的形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地面至基础顶面的高度不大于1.5m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支墩式基础。
2 设计地面至基础顶面的高度大于1.5m,且容器内径不大于2m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T形支架式基础;容器内径大于2m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П形或H形支架式基础。
21 卧式设备基础
21.1 一般规定
21.1.1 本章适用于卧式容器(含卧式圆筒形储罐)和卧式冷换类设备基础的抗震设计。
21.1.2 卧式冷换类设备基础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支墩式或支架式基础。
21.1.3 卧式设备基础的形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地面至基础顶面的高度不大于1.5m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支墩式基础。
2 设计地面至基础顶面的高度大于1.5m,且容器内径不大于2m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T形支架式基础;容器内径大于2m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П形或H形支架式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