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 计算要点
19.2.1 储罐基础的抗震计算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多遇地震确定地震影响系数,并进行水平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计算。
19.2.2 储罐结构的阻尼比可取0.04。
19.2.3 不设置地脚螺栓的非桩基储罐基础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符合相应的抗震措施要求。
19.2.4 储罐的罐-液耦联振动基本自振周期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Tc——储罐与储液耦联振动基本自振周期;
t0——罐壁距底板1/3高度处的名义厚度;
Hw——储罐设计最高液位;
ζ——耦联振动周期系数,应根据D/Hw值按表19.2.4采用,中间值可采用线性插入法计算;
D——储罐内直径。
表19.2.4 耦联振动周期系数
19.2.5 储罐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FEk=αηmeqg (19.2.5-1)
meq=mLΨw (19.2.5-2)
式中:FEk——储罐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η——罐体影响系数,可采用1.1;
meq——储液等效质量;
mL——罐内储液总质量;
Ψw——动液系数,应根据D/Hw值按表19.2.5采用,中间值可采用线性插入法计算。
表19.2.5 动液系数
19.2.6 设置地脚螺栓的环墙式基础或桩基基础,其总水平地震作用在罐基础顶部产生的力矩应按下式计算:
M1=0.45FEkHw (19.2.6)
式中:M1——总水平地震作用在罐基础顶部产生的力矩标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