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91-2012 建标库

19.2  计算要点

19.2.1  储罐基础的抗震计算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多遇地震确定地震影响系数,并进行水平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计算。

19.2.2  储罐结构的阻尼比可取0.04。

19.2.3  不设置地脚螺栓的非桩基储罐基础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符合相应的抗震措施要求。

19.2.4  储罐的罐-液耦联振动基本自振周期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Tc——储罐与储液耦联振动基本自振周期;

      t0——罐壁距底板1/3高度处的名义厚度;

      Hw——储罐设计最高液位;

      ζ——耦联振动周期系数,应根据D/Hw值按表19.2.4采用,中间值可采用线性插入法计算;

      D——储罐内直径。

表19.2.4  耦联振动周期系数

19.2.5  储罐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FEk=αηmeqg         (19.2.5-1)

meq=mLΨw     (19.2.5-2)

式中:FEk——储罐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η——罐体影响系数,可采用1.1;

      meq——储液等效质量;

      mL——罐内储液总质量;

      Ψw——动液系数,应根据D/Hw值按表19.2.5采用,中间值可采用线性插入法计算。

表19.2.5  动液系数

19.2.6  设置地脚螺栓的环墙式基础或桩基基础,其总水平地震作用在罐基础顶部产生的力矩应按下式计算:

M1=0.45FEkHw         (19.2.6)

式中:M1——总水平地震作用在罐基础顶部产生的力矩标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