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91-2012 建标库

14.2  计算要点

14.2.1  塔基础应按本规范第5章多遇地震确定地震影响系数,并进行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计算。

14.2.2  塔基础的抗震计算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且可仅取结构的前三个振型,可不进行扭转耦联计算。对于基础底板顶面到设备顶面的总高度不超过65m,且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塔型设备,可采用底部剪力法进行抗震计算。

14.2.3  塔型设备的阻尼比可取0.035。

14.2.4  8度和9度时,塔基础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但可仅计及塔型设备重力荷载代表值产生的塔基础或框架顶部的竖向地震作用效应。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计算,其竖向地震作用效应应乘以增大系数2.5。塔型设备的等效总重力荷载应取正常操作状态下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14.2.5  6度时,塔基础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但应符合相应的抗震措施要求,7度时,Ⅰ、Ⅱ类场地的圆筒(柱)式塔基础可不进行结构构件截面的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抗震构造措施要求。

14.2.6  7度、8度、9度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小于0.5的钢筋混凝土框架式塔基础,应按本规范第5.5.2条和第5.5.4条的规定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薄弱层的弹塑性变形验算。

14.2.7  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塔基础底面零应力区的面积不应大于基础底面面积的15%。

14.2.8  塔型设备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  圆筒(柱)式塔基础,塔的壁厚不大于30mm时,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T1——塔型设备的基本自振周期(s);

      h——基础底板顶面至设备顶面的总高度(m);

      D0——塔型设备外径,对变直径塔,可采用按各段高度和外径计算的加权平均外径(m)。

    2  框架式塔基础,塔的壁厚不大于30mm时,可按下式计算:

    3  当数个塔由联合平台连成一排时,垂直于排列方向的各塔的基本自振周期可采用基本自振周期最大的塔(主塔)的周期值。平行于排列方向的各塔基本自振周期可采用主塔的基本自振周期乘以折减系数0.9。

14.2.9  地震作用计算时塔型设备的基本自振周期尚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1  按本规范式(14.2.8-1)~式(14.2.8-3)计算时,计算值应乘以震时周期加长系数1.15。

    2  采用其他公式计算时,计算的基本自振周期应乘以震时周期加长系数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