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91-2012 建标库

12.2  计算要点

12.2.1  冷却塔应按本规范第5章多遇地震确定地震影响系数,并进行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计算。

12.2.2  冷却塔塔筒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符合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要求:

    1  7度Ⅰ、Ⅱ、Ⅲ类场地或8度Ⅰ、Ⅱ类场地,且淋水面积小于4000m2

    2  7度Ⅰ、Ⅱ类场地或8度Ⅰ类场地,且淋水面积为4000m2~9000m2和基本风压大于0.35kN/m2

12.2.3  8度、9度时,宜选择Ⅰ、Ⅱ类场地建塔;7度、8度时,天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小于180kPa、土层平均剪变模量不小于45MPa的Ⅲ类场地,可不进行地基处理。

12.2.4  Ⅱ、Ⅲ类场地时,塔筒基础宜采用环板形基础或倒T形基础;Ⅰ类场地时,可采用独立基础。

12.2.5  塔筒的水平、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SEhk、SEvk——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

      SEhi、SEhj、SEvi、SEvj——分别为第i振型与第j振型水平、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

      ρhij、ρvij——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下第i与j振型的耦联系数。

12.2.6  塔筒按有限元法计算时,其抗震计算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8度且淋水面积大于9000m2和9度且淋水面积大于7000m2的塔筒,宜同时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补充计算。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补充计算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1.3条的规定。其加速度时程曲线的最大值应按本规范表5.1.7选取,各振型阻尼比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一致。

12.2.7  塔筒的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S=γGSGE+γEhSEhk+γEvSEvk+γwψwSwk+γtψtStk           (12.2.7)

式中:S——塔筒结构内力组合的设计值;

      γ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对于结构由倾覆、滑移和受拉控制的工况应采用1.0,对受压控制的工况应采用1.2;

      SGE——重力荷载代表值效应;

      γEh、γEv——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本规范表5.4.1水平地震作用为主的分项系数取值,水平向应取1.3,竖向应取0.5;

      S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

      SEvk——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

      Swk——计入风振系数的风荷载标准值效应;

      Stk——计入徐变系数的温度作用标准值效应;

      γw、γt——分别为风荷载、温度作用分项系数,风荷载应采用1.4,温度作用应采用1.0;

      ψw、ψt——分别为风荷载、温度作用组合值系数,风荷载应采用0.25,温度作用应采用0.6。

12.2.8  塔筒的地震作用计算宜计及地基与上部结构的相互作用,计算时应采用土的动力参数。

12.2.9  塔筒地基基础应按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验算其抗震承载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环板型和倒T型基础,基础底面与地基之间的零应力区的圆心角不应大于30°。

    2  对于独立基础,基础底面不应出现零应力区。

12.2.10  7度Ⅰ、Ⅱ类场地或7度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大于160kPa的Ⅲ类场地,淋水装置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符合相应的抗震措施要求。

12.2.11  淋水构架宜按平面框排架进行抗震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淋水构架的地震剪力应由水槽下的П形架承受。

    2  支承于竖井上的梁或水槽,相对于竖井应可转动和水平移动。

    3  当梁支承在筒壁牛腿上时,梁相对于筒壁牛腿应可转动和水平移动。

12.2.12  淋水装置的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仅包含重力荷载代表值效应、水平和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其中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应计入主水槽和竖井的地震动水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