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筒 仓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贮存散状物料的钢筋混凝土、钢及砌体筒仓的抗震设计。
9.1.2 筒仓外形宜简单、规则,质量和刚度分布宜均匀对称;6度、7度时,仓顶可采用仓壁向上延伸并作为承重结构的筛分间或框架结构的筛分间;8度、9度时,仓顶应采用仓壁向上延伸并作为承重结构的筛分间,不应设置其他承重结构的筛分间。
9.1.3 筒仓结构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筒仓可采用筒壁、柱、带壁柱的筒壁及筒壁与柱混合支承的结构形式,宜选用筒壁支承结构。直径不小于15m的深仓宜选用筒壁和内柱共同支承的结构形式,筒壁开洞处宜设置壁柱。直径不小于18m的圆形筒仓宜采用独立布置结构形式。
2 钢筋混凝土柱承式矩形筒仓的仓下支承柱,应伸至仓顶或仓上建筑,并应与仓壁整体连接。
3 钢筒仓可采用钢或现浇钢筋混凝土仓底和仓下钢支承结构;直径大于12m时,宜采用仓壁落地式结构;仓群宜选用多排布置。
4 6度、7度时,可采用砌体筒仓,其直径不宜大于8m,并应采用筒壁支承结构。
5 独立筒仓间的净距除应符合防震缝要求外,尚应符合施工、安装等要求。
9.1.4 除筛分间外的仓上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仓上建筑宜采用钢结构,其围护结构应选用轻质材料。
2 钢筋混凝土结构仓上建筑可用于钢筋混凝土筒仓和砌体筒仓,其围护结构宜选用轻质材料。
3 6度时,钢筋混凝土筒仓和砌体筒仓的仓上建筑可采用砌体结构。
4 仓上建筑的屋盖宜采用轻型钢结构或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9.1.5 筒仓的防震缝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群仓仓顶局部设有筛分间时,其高差处应设置防震缝。
2 筒仓与辅助建筑毗邻处应设置防震缝。
3 高差较大或不规则布置的群仓或排仓,应在相应部位设置防震缝。
4 防震缝的宽度宜根据结构相对变形分析结果确定,但最小宽度不应小于50mm。
9.1.6 Ⅲ、Ⅳ类场地的柱承式筒仓的基础宜采用环形基础或整板基础,并应采取增加基础的整体性和刚度的措施。
9.1.7 在筒仓的结构构件刚度变化处应采取减小应力集中的措施。
9.1.8 柱承式筒仓的支承结构宜增加超静定次数。增加赘余杆件和支撑时,其构件除应满足强度要求外,尚应具有良好的变形能力。
9.1.9 Ⅲ、Ⅳ类场地和不均匀地基条件下的独立筒仓,应采取抗倾覆和控制不均匀沉降的措施。对液化地基,应采取全部消除液化沉陷的措施。
9.1.10 筒仓的抗震设防类别应根据其所在生产系统中的重要性及其在地震中可能产生的次生灾害程度确定。在无特殊要求时,筒仓可按丙类构筑物进行抗震设计。
9.1.11 筒仓的同一结构单元应采用同一类型的基础。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宜设置在同一标高上;不在同一标高时,应采取防止地基不均匀沉降的措施。
9.1.12 8度和9度时,筒仓结构可采取消能减震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