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91-2012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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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构筑物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或完全丧失使用功能,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地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

1.0.3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构筑物,在50年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抗震设防目标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结构的损坏经一般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应发生整体倒塌。

1.0.4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构筑物,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5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地震动参数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并按批准文件采用。

1.0.6  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的地震基本烈度,或采用与本规范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对应的烈度值。已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场地,宜按经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1.0.7  构筑物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