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2 建筑构件和建筑附属设备支座抗震性能设计方法
各类建筑构件在强烈地震下的性能,一般允许其损坏大于结构构件,在大震下损坏不对生命造成危害。固定于结构的各类机电设备,则需考虑使用功能保持的程度,如检修后照常使用、一般性修理后恢复使用、更换部分构件的大修后恢复使用等。
本附录的表M.2.2和表M.2.3来自2001规范第13.2.3条的条文说明,主要参考国外的相关规定。
关于功能系数,UBC97分1.5和1.0两档,欧洲规范分1.5、1.4、1.2、1.0和0.8五档,日本取1.0,2/3,1/2三档。本附录按设防类别和使用要求确定,一般分为三档,取≥1.4、1.0和0.6。
关于构件类别系数,美国早期的ATC-3分0.6、0.9、1.5、2.0、3.0五档,UBC97称反应修正系数,无延性材料或采用胶粘剂的锚固为1.0,其余分为2/3、1/3、1/4三档,欧洲规范分1.0和1/2两档。本附录分0.6、0.9、1.0和1.2四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