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非结构构件
13.1 一般规定
13.1.1 非结构的抗震设计所涉及的设计领域较多,本章主要涉及与主体结构设计有关的内容,即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件及其锚固的设计。
非结构构件(如墙板、幕墙、广告牌、机电设备等)自身的抗震,系以其不受损坏为前提的,本章不直接涉及这方面的内容。
本章所列的建筑附属设备,不包括工业建筑中的生产设备和相关设施。
13.1.2 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防目标列于本规范第3.7节。与主体结构三水准设防目标相协调,容许建筑非结构构件的损坏程度略大于主体结构,但不得危及生命。
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支架的抗震设防分类,各国的抗震规范、标准有不同的规定,本规范大致分为高、中、低三个层次:
高要求时,外观可能损坏而不影响使用功能和防火能力,安全玻璃可能裂缝,可经受相连结构构件出现1.4倍以上设计挠度的变形,即功能系数取≥1.4;
中等要求时,使用功能基本正常或可很快恢复,耐火时间减少1/4,强化玻璃破碎,其他玻璃无下落,可经受相连结构构件出现设计挠度的变形,功能系数取1.0;
一般要求,多数构件基本处于原位,但系统可能损坏,需修理才能恢复功能,耐火时间明显降低,容许玻璃破碎下落,只能经受相连结构构件出现0.6倍设计挠度的变形,功能系数取0.6。
世界各国的抗震规范、规定中,要求对非结构的地震作用进行计算的有60%,而仅有28%对非结构的构造作出规定。考虑到我国设计人员的习惯,首先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对于抗震计算的范围由相关标准规定,一般情况下,除了本规范第5章有明确规定的非结构构件,如出屋面女儿墙、长悬臂构件(雨篷等)外,尽量减少非结构构件地震作用计算和构件抗震验算的范围。例如,需要进行抗震验算的非结构构件大致如下:
1 7~9度时,基本上为脆性材料制作的幕墙及各类幕墙的连接;
2 8、9度时,悬挂重物的支座及其连接、出屋面广告牌和类似构件的锚固;
3 附着于高层建筑的重型商标、标志、信号等的支架;
4 8、9度时,乙类建筑的文物陈列柜的支座及其连接;
5 7~9度时,电梯提升设备的锚固件、高层建筑的电梯构件及其锚固;
6 7~9度时,建筑附属设备自重超过1.8kN或其体系自振周期大于0.1s的设备支架、基座及其锚固。
13.1.3 很多情况下,同一部位有多个非结构构件,如出入口通道可包括非承重墙体、悬吊顶棚、应急照明和出入信号四个非结构构件;电气转换开关可能安装在非承重隔墙上等。当抗震设防要求不同的非结构构件连接在一起时,要求低的构件也需按较高的要求设计,以确保较高设防要求的构件能满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