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11-2010(2016年版) 建标库

11  土、木、石结构房屋

11.1  一般规定

    本节是在2001规范基础上增加的内容。主要依据云南丽江、普洱、大姚地震,新疆巴楚、伽师地震,河北张北地震,内蒙古西乌旗地震,江西九江-瑞昌地震,浙江文成地震,四川道孚、汶川等地震灾区房屋震害调查资料,对土木石房屋具有共性的震害问题进行了总结,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本节的有关规定。本章其他条款也据此做了部分改动与细化。

11.1.1  形状比较简单、规则的房屋,在地震作用下受力明确、简洁,同时便于进行结构分析,在设计上易于处理。震害经验也充分表明,简单、规整的房屋在遭遇地震时破坏也相对较轻。

    墙体均匀、对称布置,在平面内对齐、竖向连续是传递地震作用的要求,这样沿主轴方向的地震作用能够均匀对称地分配到各个抗侧力墙段,避免出现应力集中或因扭转造成部分墙段受力过大而破坏、倒塌。我国不少地区的二、三层房屋,外纵墙在一、二层上下不连续,即二层外纵墙外挑,在7度地震影响下二层墙体开裂严重。

    板式单边悬挑楼梯在墙体开裂后会因嵌固端破坏而失去承载能力,容易造成人员跌落伤亡。

    震害调查发现,有的房屋纵横墙采用不同材料砌筑,如纵墙用砖砌筑、横墙和山墙用土坯砌筑,这类房屋由于两种材料砌块的规格不同,砖与土坯之间不能咬槎砌筑,不同材料墙体之间为通缝,导致房屋整体性差,在地震中破坏严重;又如有些地区采用的外砖里坯(亦称里生外熟)承重墙,地震中墙体倒塌现象较为普遍。这里所说的不同墙体混合承重,是指同一高度左右相邻不同材料的墙体,对于下部采用砖(石)墙,上部采用土坯墙,或下部采用石墙,上部采用砖或土坯墙的做法则不受此限制,但这类房屋的抗震承载力应按上部相对较弱的墙体考虑。

    调查发现,一些村镇房屋设有较宽的外挑檐,在屋檐外挑梁的上面砌筑用于搁置檩条的小段墙体,甚至砌成花格状,没有任何拉接措施,地震时中容易破坏掉落伤人,因此明确规定不得采用。该位置可采用三角形小屋架或设瓜柱解决外挑部位檩条的支承问题。

11.1.2  木楼、屋盖房屋刚性较弱,加强木楼、屋盖的整体性可以有效地提高房屋的抗震性能,各构件之间的拉结是加强整体性的重要措施。试验研究表明,木屋盖加设竖向剪刀撑可增强木屋架纵向稳定性。

    纵向通长水平系杆主要用于竖向剪刀撑、横墙、山墙的拉结。

    采用墙揽将山墙与屋盖构件拉结牢固,可防止山墙外闪破坏;内隔墙稳定性差,墙顶与梁或屋架下弦拉结是防止其平面外失稳倒塌的有效措施。

11.1.3  本条规定了木楼、屋盖构件在屋架和墙上的最小支承长度和对应的连接方式。

11.1.4  本条规定了门窗洞口过梁的支承长度。

11.1.5  地震中坡屋面溜瓦是瓦屋面常见的破坏现象,冷摊瓦屋面的底瓦浮搁在椽条上时更容易发生溜瓦,掉落伤人。因此,本条要求冷摊瓦屋面的底瓦与椽条应有锚固措施。根据地震现场调查情况,建议在底瓦的弧边两角设置钉孔,采用铁钉与椽条钉牢。盖瓦可用石灰或水泥砂浆压垄等做法与底瓦粘结牢固。该项措施还可以防止暴风对冷摊瓦屋面造成的破坏。四川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中已有平瓦预留了锚固钉孔。

11.1.6  本条对突出屋面的烟囱、女儿墙等易倒塌构件的出屋面高度提出了限值。

11.1.7  本条对土木石房屋的结构材料提出了基本要求。

11.1.8  本条对土木石房屋施工中钢筋端头弯钩和外露铁件防锈处理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