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 场地和地基
!
》。3.3.1 在抗!震设计中场地指具】有,相似:的,反应谱特征的—房屋群体所在地【不仅仅是房屋基础下!的地基土其范围相】。当,于厂区、居民点和】自,然村:在平坦地《区面积一般不小【于1km×1k【m
:
— 地震造成建】。筑的破坏除地震动直!接引起结《构破坏外还有场地条!件的原因诸》如地:震引:起的地?。表错动与地裂地基土!的不均匀沉陷、【滑坡和粉、砂土【液化等因此选择有利!于抗震的建》筑场:地是减轻场》地,引起的地震灾害【的,第一道工序抗—震设防区的建—筑工程宜选择—有利的地段应避开不!。利的地段并不在危】。险的地段《建设针对汶川地震】的教训2008年】局部修订强调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甲、乙类【建筑还?需要注意按全—文强制的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住—宅必须严格执行
】
?
? 场地地段的划!分是在选择建筑场地!的勘:察阶段?进行的要根据地震活!动情况和工》。程地质资料进行综】合评价本规》范第4.1.1条给!。出划分建筑场地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的依据
!
?。
3.3》.2、3.3.3】 抗震《构造措施不》同,于抗震措《施二者的区别见本规!范第2.《1.1?0条和第2》.1:.1:1条历次大地震的经!验,表明:同样或?相近的?建筑建造于Ⅰ—。类场地时震害较轻】建造于Ⅲ《、,Ⅳ类场地震害较重】
】 本规范对Ⅰ类场!地仅降?低抗震构造》措施不降低抗震【措施中的《其他要求《如按概念设》计要求的内力调整措!。施,对,。于丁类建筑其抗震措!施已降低不再重复】降低
【
《 对:Ⅲ、Ⅳ类场地除各章!有具体规定外—仅提高抗震构造措施!不提高抗震措施【中的其他要求—如按概念设》计要求的内力调整】措施
【
3.3.4— 对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的要求一》般情况执行》没有困?。难在高层建》筑中当主楼》和裙房不分缝的情】况下难以满足时需】仔细:。分析不同地基在地】。震下:变形:的差异及上部结构】各部分地震反应差异!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
】 本次修订—对不同地基》基础类型的》要求提出了》较为明确的对策
】
,
?
3.3.5 【 本条系在20【08年局部修订时增!加的针对山区房【屋选址和《地基基础设计提【。出明确的《抗震要求需注—意
】 1 有关山!区建筑?距边坡?边缘的距离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5.4.1、第5!.4.2《条计算时《其边坡坡角需按【地震烈度的高低修正!减去地震角》滑动:力矩需计《入水平地震和竖向】地震:。产生的效应
!
2 】 挡:土结构抗《震设:。计,稳定验?算时:有关摩擦《角的修?正指:地震主动土压力【按,。库伦:。理,论计算时土的重度除!。以地震角《的余弦填土的—内摩擦角减去地震】角土对墙背的摩擦角!增加地震角
—
】。 地震角的范围取】1.5?°~10°》。取决于地下水位以】上和以下以及设【防烈度的《高低可参见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4.2】.9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