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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场地和地基 【 — 3.3.1  】在抗震设《计中场地指具—有相似的反应—谱特征的房屋—群体所?在地不仅仅》是房:屋基础下的地基土其!范围相当于厂—区、居民点和自然】村在平坦地区面【积一般不小于1km!×1km —  》   ?地震造成《。建筑的破坏除地震动!直接:引起结构破坏外还】有场地条《件的:。原因诸如地震引【起,。的地表错《动与地裂地基土的】。不均匀沉陷》、滑坡和粉、砂【土液化等因此选择有!利于抗震的建筑【。场地是减轻场地引起!的地震灾《害的第一道工序【。。抗震设防区的建筑】工,程宜选择有利的地】段应避开不利的地】段并不在《危险的地段建设针】对汶川地震的教【训2:008?年局部?修订强调《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甲、乙类建筑还】需要注意《按全文强制的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住宅》必须严?。格执行?   】 , ,场地地段的划分【是,在选择建筑场—地的勘察阶段—进行的要根据地震】活动情况和工—。程地质资料进行综合!评价本规《范第4.1.—1条给出划》分建筑场《地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的!依据 ? 3.3】。.2、3.》3.3  抗—震构造措施不—同于抗震措施二者】的区别见《本规范第2.1.1!0条和第2.—1.11条历次【大地震的经验表明同!样或相近的建筑建造!于Ⅰ类场地》时震害较轻建造【于Ⅲ、Ⅳ类场地【震害较重 】。     本【规范:。对Ⅰ类场地》仅降低抗震构—造措施不降低抗【震措施中的》其他要求如按概【念设计要求的内【力调整措施对于丁类!。建,筑其抗震措施已降】低不再重复降低【   】  对Ⅲ、Ⅳ类场地!除,各章有具体》。规定外仅提高抗【震构:造措施不《提高抗?震措施?中的:其他要求如按概念设!计要求的内力调整】措施 3!.3.4  对【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的要》求一般情况执行【没有困?难在高层建筑中当】主楼和裙房不分缝】的情:况下难?。以满足时需仔细分】析不同地基在地震下!变形的差异及上部】结构各部《分地震反应差异【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  !   本《次修:订对不同地基基【。础类型的要求提出】了较:为明确的对策 ! 3.3.【5 : 本条系在2—008年局部修订】时增加的针》对山区房屋选址和地!基基础?设计提出明确的抗】震要求需《注意 ? ?。    》 ,1  ?有关山?区建筑距边坡—边缘的距离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5》.4:.1、第5.4【.2条计算时其边坡!坡角需按地震烈【。度的高低修正减去地!震角滑动力矩需计】入水平地震和竖向】地震产生的效—应 《  《。   2 》 挡土结构》抗震设计《稳定验算《时有关摩擦角的修】正指地震主》。动土压力按库伦理论!计算时土《的重度除《。以地震角的》余弦填土的内摩擦】。角减去地震角土对】。墙背:的摩擦角《增加地震角 — 《     地震角的!范围取1.5°【~10°《。取决于地下水—位以:上和:以下以及设防烈度】的高低可参》见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4.2.9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