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用词说】明
?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
—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