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11-2010(2016年版) 建标库

L.2  砌体结构的隔震措施

L.2.1  当水平向减震系数不大于0.40时(设置阻尼器时为0.38),丙类建筑的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层数、总高度和高宽比限值,可按本规范第7.1节中降低一度的有关规定采用。

L.2.2  砌体结构隔震层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砌体房屋的隔震层位于地下室顶部时,隔震支座不宜直接放置在砌体墙上,并应验算砌体的局部承压。

    2  隔震层顶部纵、横梁的构造均应符合本规范第7.5.8条关于底部框架砖房的钢筋混凝土托墙梁的要求。

L.2.3  丙类建筑隔震后上部砌体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及圈梁的截面和配筋构造,仍应符合本规范第7.1节和第7.3、7.4节的有关规定。

    2  多层砖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设置,水平向减震系数大于0.40时(设置阻尼器时为0.38),仍应符合本规范表7.3.1的规定;(7~9)度,水平向减震系数不大于0.40时(设置阻尼器时为0.38),应符合表L.2.3-1的规定。

    3  混凝土小砌块房屋芯柱的设置,水平向减震系数大于0.40时(设置阻尼器时为0.38),仍应符合本规范表7.4.1的规定;(7~9)度,当水平向减震系数不大于0.40时(设置阻尼器时为0.38),应符合表L.2.3-2的规定。

    4  上部结构的其他抗震构造措施,水平向减系数大于0.40时(设置阻尼器时为0.38)仍按本规范第7章的相应规定采用;(7~9)度,水平向减震系数不大于0.40时(设置阻尼器时为0.38),可按本规范第7章降低一度的相应规定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