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11-2010(2016年版) 建标库

G.2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

G.2.1  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且房屋高度超过本规范第6.1.1条规定的混凝土框架-核心筒结构最大适用高度时,可采用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组成抗侧力体系的结构。

    按本节要求进行抗震设计时,其适用的最大高度不宜超过本规范第6.1.1条钢筋混凝土框架-核心筒结构最大适用高度和本规范第8.1.1条钢框架-中心支撑结构最大适用高度二者的平均值。超过最大适用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G.2.2  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结构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钢框架部分仍按本规范第8.1.3条确定,混凝土部分应比本规范第6.1.2条的规定提高一个等级(8度时应高于一级)。

G.2.3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房屋的结构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框架-核心筒结构的钢外框架梁、柱的连接应采用刚接;楼面梁宜采用钢梁。混凝土墙体与钢梁刚接的部位宜设置连接用的构造型钢。

    2  钢框架部分按刚度计算分配的最大楼层地震剪力,不宜小于结构总地震剪力的10%。当小于10%时,核心筒的墙体承担的地震作用应适当增大;墙体构造的抗震等级宜提高一级,一级时应适当提高。

    3  钢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楼盖应具有良好的刚度并确保罕遇地震作用下的整体性。楼盖应采用压型钢板组合楼盖或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并采取措施加强楼盖与钢梁的连接。当楼面有较大开口或属于转换层楼面时,应采用现浇实心楼盖等措施加强。

    4  当钢框架柱下部采用型钢混凝土柱时,不同材料的框架柱连接处应设置过渡层,避免刚度和承载力突变。过渡层钢柱计入外包混凝土后,其截面刚度可按过渡层下部型钢混凝土柱和过渡层上部钢柱二者截面刚度的平均值设计。

G.2.4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的抗震计算,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结构的阻尼比不应大于0.045,也可按钢筋混凝土筒体部分和钢框架部分在结构总变形能所占的比例折算为等效阻尼比。

    2  钢框架部分除伸臂加强层及相邻楼层外的任一楼层按计算分配的地震剪力应乘以增大系数,达到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0%和框架部分计算最大楼层地震剪力1.5倍二者的较小值,且不少于结构底部地震剪力的15%。由地震作用产生的该楼层框架各构件的剪力、弯矩、轴力计算值均应进行相应调整。

    3  结构计算宜考虑钢框架柱和钢筋混凝土墙体轴向变形差异的影响。

    4  结构层间位移限值,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限值。

G.2.5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房屋中的钢结构、混凝土结构部分尚应按本规范第6章、第8章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及现行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