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4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支架!的,基本抗震《措施
》
《
13?.4.1 —附属于建筑的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源系【统、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通信】系,统,、公用天线等—与建筑结构》的连接构件和部件】的,抗震措施应根据设防!烈度、建筑》。使用功能、房屋高度!、,结构类型《。和变形?特征、附属设备所处!的位:置和运转要求等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
13.4.—2 : 下列附属机电设备!的,支架可?不考虑抗震设防要求!
?
1】 重力不超过1】.8kN的设备【
! 2 ? ,内径小于25mm的!燃气管道和内径【小于60《。mm的电气》配管
《
,
3 ! ,矩形截面《。面积小于0》.38m《2和圆形直径小于0!.70?m的风?。管
! 4 吊杆计】算,。长度不超过》300mm的—吊杆:。悬挂管?道
—
13.《4.:3,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导致其使用!功能发生《障碍等?二次灾害的部位;】对于有隔振装置的】设备应注意其强【烈振动对《连接件?的影响并防止设备】和建筑结构》发生谐振现象
】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支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其与建《筑结构应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应使设】。备,在,遭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后能迅速恢复】运转
【
13.4.—。4 管道、—电缆、通风管和设备!的洞口设置应减少对!主要承重《结构构件《的削弱;洞口边缘应!有补强措《施,
,
《
管道【和,设备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能允许二者【间有一?定的相对《变位
《
13—.4.5《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基座或连接件应能】。将设备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传,递到建筑结构—上建筑结构中用以】固定建筑附属—机电设备预》埋件、锚固件—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附属】机电设备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
13.4.6【 建筑内的—高位水?箱应与所在的结构构!件可靠连《接;且?应计及水箱及所含水!重对建筑结》构产生的地震—作,用效:应
1】3.4.7 — 在设防地震下需】要连续工作的附属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较《小的部位;相关部】位的结构构件应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