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支架的基【本抗震措施
】
1—3.4.1 — ,附属于建筑的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源系!统、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通信系》统、公?用天线等与建筑结构!的连接构件和部【件,的抗震?措,施应根据设防—烈度:、建筑使用功能、房!屋高度、结构类型】和变形特征、附属】设备所处的位置和运!转要求等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
:
13.4【.,2 下列附属机电!设备的支架可不【考虑抗震设》防,要求
! 1 —重力不?超过1.《8kN的设备
!
2 ! 内径小于2—5mm的《燃气管道和内径小于!60mm的电气配管!
,。
!3, 矩形《截,面面积小于0.【38m2和》圆形:直径小于0.7【0m的风管
!
4【 吊杆计算—长度不超过》300mm》的吊杆?悬挂管道
】
13.4.【3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导致其】使用功能发生障碍】等二次灾害的部位】;对于有隔振装【置的设备《应注意其强烈振动对!连接件的影响—并防止设备和—建筑结?构发生?谐振现象《
】。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支—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其与建筑】结构应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应使设备《在遭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后能迅速恢复运转!
13】.4.4 管道、!电缆、通风》管,和设备的洞口设置】应减少对《主要承重结构构件】的削弱;《洞口:边缘:。应有补?强措施
! ,。 管道和设备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能!允许二者《间有一定的》相对变位
】
13.4—。.5 ?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基座或连接件!应能将设备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传递到建—筑,结构上建《。筑结构中用以固【定建筑附属》机电设备预》埋,件、锚固件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附属机电设!。备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
13.》4.6 》建筑内的高位水箱应!与所在的《结构构?件可靠连《接;且应《计及水?箱及所含水》重对建?筑结:构产生的地震作【用效应
—
13.4【.7: 在设防地震下】需,要,连续:工作的附属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较小的?部位;相关部位的结!构构件?应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