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11-2010(2016年版) 建标库

11  土、木、石结构房屋

11.1  一般规定

11.1.1  土、木、石结构房屋的建筑、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屋的平面布置应避免拐角或突出。

    2  纵横向承重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在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在同一轴线上,窗间墙的宽度宜均匀。

    3  多层房屋的楼层不应错层,不应采用板式单边悬挑楼梯。

    4  不应在同一高度内采用不同材料的承重构件。

    5  屋檐外挑梁上不得砌筑砌体。

11.1.2  木楼、屋盖房屋应在下列部位采取拉结措施:

    1  两端开间屋架和中间隔开间屋架应设置竖向剪刀撑;

    2  在屋檐高度处应设置纵向通长水平系杆,系杆应采用墙揽与各道横墙连接或与木梁、屋架下弦连接牢固;纵向水平系杆端部宜采用木夹板对接,墙揽可采用方木、角铁等材料;

    3  山墙、山尖墙应采用墙揽与木屋架、木构架或檩条拉结;

    4  内隔墙墙顶应与梁或屋架下弦拉结。

11.1.3  木楼、屋盖构件的支承长度应不小于表11.1.3的规定:

11.1.4  门窗洞口过梁的支承长度,6~8度时不应小于240mm,9度时不应小于360mm。

11.1.5  当采用冷摊瓦屋面时,底瓦的弧边两角宜设置钉孔,可采用铁钉与椽条钉牢;盖瓦与底瓦宜采用石灰或水泥砂浆压垄等做法与底瓦粘结牢固。

11.1.6  土木石房屋突出屋面的烟囱、女儿墙等易倒塌构件的出屋面高度,6、7度时不应大于600mm;8度(0.20g)时不应大于500mm;8度(0.30g)和9度时不应大于400mm。并应采取拉结措施。

    注:坡屋面上的烟囱高度由烟囱的根部上沿算起。

11.1.7  土木石房屋的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构件应选用干燥、纹理直、节疤少、无腐朽的木材。

    2  生土墙体土料应选用杂质少的黏性土。

    3  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

11.1.8  土木石房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HPB300钢筋端头应设置180°弯钩。

    2  外露铁件应做防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