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土、木、石结构房屋
11.1 一般规定
11.1.1 土、木、石结构房屋的建筑、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屋的平面布置应避免拐角或突出。
2 纵横向承重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在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在同一轴线上,窗间墙的宽度宜均匀。
3 多层房屋的楼层不应错层,不应采用板式单边悬挑楼梯。
4 不应在同一高度内采用不同材料的承重构件。
5 屋檐外挑梁上不得砌筑砌体。
11.1.2 木楼、屋盖房屋应在下列部位采取拉结措施:
1 两端开间屋架和中间隔开间屋架应设置竖向剪刀撑;
2 在屋檐高度处应设置纵向通长水平系杆,系杆应采用墙揽与各道横墙连接或与木梁、屋架下弦连接牢固;纵向水平系杆端部宜采用木夹板对接,墙揽可采用方木、角铁等材料;
3 山墙、山尖墙应采用墙揽与木屋架、木构架或檩条拉结;
4 内隔墙墙顶应与梁或屋架下弦拉结。
11.1.3 木楼、屋盖构件的支承长度应不小于表11.1.3的规定:
11.1.4 门窗洞口过梁的支承长度,6~8度时不应小于240mm,9度时不应小于360mm。
11.1.5 当采用冷摊瓦屋面时,底瓦的弧边两角宜设置钉孔,可采用铁钉与椽条钉牢;盖瓦与底瓦宜采用石灰或水泥砂浆压垄等做法与底瓦粘结牢固。
11.1.6 土木石房屋突出屋面的烟囱、女儿墙等易倒塌构件的出屋面高度,6、7度时不应大于600mm;8度(0.20g)时不应大于500mm;8度(0.30g)和9度时不应大于400mm。并应采取拉结措施。
注:坡屋面上的烟囱高度由烟囱的根部上沿算起。
11.1.7 土木石房屋的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构件应选用干燥、纹理直、节疤少、无腐朽的木材。
2 生土墙体土料应选用杂质少的黏性土。
3 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
11.1.8 土木石房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HPB300钢筋端头应设置180°弯钩。
2 外露铁件应做防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