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11-2010(2016年版) 建标库

8.4  钢框架-中心支撑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8.4.1  中心支撑的杆件长细比和板件宽厚比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撑杆件的长细比,按压杆设计时,不应大于120;一、二、三级中心支撑不得采用拉杆设计,四级采用拉杆设计时,其长细比不应大于180。

    2  支撑杆件的板件宽厚比,不应大于表8.4.1规定的限值。采用节点板连接时,应注意节点板的强度和稳定。

8.4.2  中心支撑节点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二、三级,支撑宜采用H形钢制作,两端与框架可采用刚接构造,梁柱与支撑连接处应设置加劲肋;一级和二级采用焊接工字形截面的支撑时,其翼缘与腹板的连接宜采用全熔透连续焊缝。

    2  支撑与框架连接处,支撑杆端宜做成圆弧。

    3  梁在其与V形支撑或人字支撑相交处,应设置侧向支承;该支承点与梁端支承点间的侧向长细比(λy)以及支承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关于塑性设计的规定。

    4  若支撑和框架采用节点板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关于节点板在连接杆件每侧有不小于30°夹角的规定;一、二级时,支撑端部至节点板最近嵌固点(节点板与框架构件连接焊缝的端部)在沿支撑杆件轴线方向的距离,不应小于节点板厚度的2倍。

8.4.3  框架-中心支撑结构的框架部分,当房屋高度不高于100m且框架部分按计算分配的地震剪力不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5%时,一、二、三级的抗震构造措施可按框架结构降低一级的相应要求采用。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8.3节对框架结构抗震构造措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