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腐木材工程应用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28-2012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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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2  本条从人员安全防护的角度对防腐木材的施工过程提出了相关控制要求。

7.1.4  原则上,防腐木材在进入施工前应加工至最终尺寸,在施工现场不应再进行锯、切、钻等工序。如确实难以避免,应在新的切口或孔眼处涂刷渗透性强的防腐剂2遍~3遍。在施工安装过程中,如果防腐木材被机械磨损或损伤,暴露出未浸渍防腐剂的木材表面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用渗透性强的防腐剂涂刷2遍~3遍。透入度及载药量取样分析时,如果采用空心钻取样,应用相同木材防腐剂加压处理的木芯将取样留下的钻孔塞紧。

7.1.6  矿用木支护与矿用枕木工程因其特殊性,其质量验收按现行国家标准《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3的相关要求执行。

7.1.10  本条涉及人员和环境安全,为强制性条文。防腐剂中含有重金属成分的防腐处理材,应进行回收集中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因防腐材中的药剂若流失则有污染土壤和水源的危险。为避免防腐木材废料对人员健康和环境保护产生有害影响,施工现场防腐木材再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锯切边角料、锯屑、刨花、凿洞碎料等,应集中装袋,运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后挖坑填埋,填埋地点应远离人、畜居住活动的地方和水源地,埋深达2m以上,不易被一般的耕种或沟渠开挖等作业造成裸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