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工程验收
8.2.1 防腐木材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
8.2.2 防腐木材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应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 项目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
8.2.3 工程文件性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的考评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检查记录。
2 施工方应提供施工组织技术方案、施工日志、图纸会审、自检报告、施工过程当中的资料及产品合格证等资料。
3 应包括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
4 应包括不合格项的处理与验收记录。
5 应包括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及验收记录。
8.2.4 工程现场勘查的主要查验项目合格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腐木材工程外观质量应按表8.2.4评定。
2 垂直度、平整度、平行度、平面尺寸、标高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有关规定。
表8.2.4 防腐木材工程外观质量
3 木材缝隙应符合胀缩缝隙的预留量,材料含水率应在19%以下;户外地板胀缩缝隙应为4mm~7mm,含水率应在15%以下;户外雾天环境下使用的铺装防腐木板胀缩缝隙应为3mm~8mm;外墙板的胀缩缝隙应为2mm~3mm;内墙板的胀缩缝隙应为1mm~2mm。
4 螺栓、螺丝帽的平齐度应紧固,应无漏钉,螺帽、钉帽不应突出木材表面。
5 检查建筑物的外观效果,死节尺寸和开裂程度应在允许范围内。死节大于材料宽度1/3以上时应为不合格,小于1/3时应填补,开裂长度小于50mm且裂缝宽小于3mm时,可采用胶水拌木屑填补裂缝;木构件加工和安装的精确度应在允许范围内;榫卯槽孔和板与板间的接缝应平齐,缝隙宽度应小于3mm。
6 必要时可现场取样复检,应确认符合设计载药量要求。
8.2.5 防腐木材结构工程应在各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合格后验收,验收程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有关规定执行。
8.2.6 验收不合格项目应提出整改方案,应组织设计、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会审,并应进行整改,对整改项目应重新进行验收,并应有不合格项的处理与验收记录;重大质量问题应有处理方案及验收记录。
8.2.7 矿用木支护与矿用枕木施工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3的有关规定执行,铁道枕木施工质量验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413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