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防 腐 剂
4.2.1 防腐木材工程应用中使用的防腐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材防腐剂》GB/T 27654的有关规定。
4.2.2 含砷或含铬的防腐剂处理的木材,不应用于建筑内部及装饰、家具、地下室、卫生间和室外桌椅、儿童娱乐设施等居住或与人直接接触的构件、饮用水源地及其周围、储存食品或饮用水的房屋及场所。
4.2.3 硼化合物处理木材应避免与雨水和土壤接触,并应避免药剂流失。
4.2.4 需进行油漆涂刷时,不应采用油类防腐剂。
4.2.5 需保持木材原色的构件,应采用无色的木材防腐剂。
4.2.6 矿用木支护与矿用枕木宜选用低毒、抗流失性好的木材防腐剂。
4.2.7 铁道枕木宜采用由木材防腐油和煤焦油混合均匀的混合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