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燃气工程规划导则(试行)2007年 建标库

6.4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6.4.1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按其气瓶总容积(V)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6.4.1的规定。

表6.4.1 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

名 称

气瓶总容积(m3)

I级站

6<V≤20

Ⅱ级站

1<V≤6

Ⅲ级站

V≤1

    注: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和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6.4.2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宜布置在供气区域中心附近,占地面积宜为0.06~0.15公顷。

6.4.3 I、Ⅱ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4.3的规定。

表6.4.3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名 称

Ⅰ级

Ⅱ级

瓶库的总存瓶容积V(m3)

6<V≤10

10<V≤20

1<V≤3

3<V≤6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0.0

35.0

20.0

25.0

重要公共建筑

20.0

25.0

12.0

15.0

民用建筑

10.0

15.0

6.0

8.0

主要道路路边

10.0

10.0

8.0

8.0

次要道路路边

5.0

5.0

5.0

5.0

    注:① 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②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小于等于1m3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