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燃气工程规划导则(试行)2007年 建标库

3 用气量预测

3.1 用气量预测方法

3.1.1 规划用气量包括下列各种用气量:
    1 居民生活用气量;
    2 商业用气量;
    3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
    4 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
    5 燃气汽车用气量;
    6 其它气量。
    注:当电站采用城镇燃气发电或供热时,尚应包括电站用气量。

3.1.2 用气量预测方法可采用行业用气量分类预测、用地性质分类预测等方法。

3.1.3 行业用气量分类预测方法为:以居民生活用气量为基础,商业用气、工业企业生产用气、燃气空调用气量按居民生活用气量的一定比例预测,有燃气汽车时应计入交通用气量。

3.1.4 用地性质分类的用气量预测是按规划区各类用地的性质分别取用不同的用气量标准。

3.1.5 各种用户的燃气设计用气量,应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气量指标确定。

3.1.6 工业企业生产的用气量,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量折算,或按同行业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3.1.7 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指标,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或当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确定。

3.1.8 燃气汽车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燃气汽车种类、车型和使用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当缺乏用气量的实际统计资料时,可按已有燃气汽车城镇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