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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停:。车配建 7.!3.1 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 7.3】.2 居》民区停车《位数量由建筑面积】确定:配建数量应》大于0.6个/10!0,m,2,其中《渝中区按《0.34个/100!m2配?建;经?济适用住房按0.】34个/100【m2配建《 7.3.3 】。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位不应少于】总停车位的10%但!不宜超过20%【 7.3.4【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7,.3.5《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7.《3.6 居民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正对!。主干路设置 【7.3.7 — 在适宜《地区的?居住区可《。适当设置自行车停】车场:每个车?位宜为1.5~1.!8m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