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停车配【建
:
7.3.1】 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
7【。。.,3.2 居—。民区停?车位数量由建—筑面积确定配—建数量应大于—0.:6个/100m2】,其中渝中区按0.!34个?/100m》2配建;经》济,适用住房按0.【34个/《1,。00m2配》建
:
7.3.》3 :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位不应》少于总?停车位的1》0%但?不宜超过20%
】
7.3.4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7.3】.5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7,.,3.6 《 居民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正对主》干路设?置
7.3.7】 :在适宜地区的居【住区可适《当设置自行车停车场!每个车位宜为1.】5~1.8》m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