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停车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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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
7?.3.2 —居民区停车位数量】由建筑面积确—定,配建数量应大—于0.6个/—100?m2:,其中渝中区按0.!3,4个/10》0m2配建;经济】适,用,住房按0.34【。个,/10?0m2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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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位不:应,少于总停车位的1】0%但不宜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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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7.:3.5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7.3.6】。。 居民《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正对主》干路设置
7.3!.7:。 在适《宜地区的居住区【。可,适当设?置自行车停车场【每个车位宜为1.5!~1.8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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