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仓储用地规划导则(试行)2007年 建标库

5 仓储区总平面布局

5.1 场地设计
    5.1.1~5.1.6 条文依据《商业仓库设计规范》、《防洪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以及《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4.0.4的规定,并参照相关资料的有关规定制定。
        合理确定仓储企业的规模是正确运用防洪标准的前提,国标《防洪标准》及其条文说明并未说明和界定大、中、小型仓储企业规模,本导则通过查阅相关资料,认为《国内贸易部〈关于颁布商业、粮食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规模界限〉的通知》(内贸行字[1997]第67号),对仓储企业根据其资产额、仓储面积、仓容量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的规定比较符合实际,建议在应用标准中采纳。

行业
类别

指标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仓储面积

m2

150 000
及以上

100 000~150 000
以下

50 000~100 000
以下

20 000~50 000
以下

20 000以下

(或)仓容量

t

100 000
及以上

50 000~100 000
以下

25 000~50 000
以下

15 000~25 000
以下

15 000以下

资产额

万元

4000
及以上

2000~4000
以下

500~2000
以下

200~500
以下

200以下

        注:
        ① 仓储面积是指库房建筑面积。
        ② 仓容量是指仓容积与粮食容量的乘积。
        ③ 商业仓储业采用仓储面积和资产额两项指标,粮食仓储业采用仓容量和资产额两项指标。
        ④ 两项指标必须同时达到。
        另外,《统计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及《部分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确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仓储企业划分标准如下,供参考。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仓储
企业

从业人员

5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以下

销售额

万元

15 000以上

1000~1500以下

1000以下

        注: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5.2 总平面布局
    5.2.1~5.2.9 条文依据《商业仓库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冷库设计规范》的相关内容制定。

5.3 配套设施布局
    5.3.1~5.3.6 条文依据《商业仓库设计规范》3.1.3条的规定制定。其中配套设施的占地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关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总用地比例不得超过7%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单位仓储用地所需就业岗位与工业用地的差异,将这一比例控制为5%。

5.4 道路与绿地布局
    5.4.1~5.4.5 条依据《商业仓库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冷库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内容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