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设计编制技术规程(试行)2009年 建标库

1 总 则

1.1 为提升武汉市城市空间活力, 强化武汉市城市空间特色,优化武汉市城市景观环境品质,加强城市设计编制工作的实效性,实现城市设计编制和管理的规范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2 在武汉市市域范围内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均须遵照本规程。

1.3 城市设计是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其目的在于依照城市规划,对城市立体空间形态和外部空间环境进行建设指引,它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是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中的专项规划之一。
    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成果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1.4 武汉市的城市设计编制体系分为对应于总体规划阶段的总体城市设计,对应于分区规划阶段的分区城市设计和对应于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局部城市设计。

1.5 城市设计编制应当综合考虑自然环境、历史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城市空间活力,强化城市空间特色,塑造景观环境品质。
    城市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编制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定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