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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关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     —为确实?做好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促进社—会建设和管》理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和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现就:我,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征缴《及使:用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     一、【本意见所称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是指!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规—定的工程项目造【价中用?于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费用     二!、我市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实行统一管理【纳入专户统一储存】,专款?专用统一管理工【作由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征?管处)负责》     三【、各级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市征?管处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江宁、》浦口、?六合区以及相关园区!设立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征收点高淳!。。县、溧水《县按县级管理—模式参照执行 】  :  四、《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项:目造:价中规定的》。。费率一次性》缴清不得减免计取】标准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省!住建厅最新》标,准):执,行建设单位在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中扣:回上述所缴》费用     五!、市征管处在收【取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一式三联的征【收凭证建设》单位将其中一联作】为记账凭《证,、将另两联移交给施!。工企业?。。作为与施工企—业工程结算的凭【证,以,及施工?企业申请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的依!据;市征《管处:应同时向建设单【位开具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缴纳证明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的凭证 【     六、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由施【工企业?按,。下述用途在各—工程项目社会保【障费的征收额度内】结算 》 , ,       【(一)施工企业【及其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在我:市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由市征管处直!接划缴到市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 :      —  (二)施工企业!。通过其它渠道为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类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可持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结算市征管处应【当依据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情况—按,一定比例《向施:工企业拨付  】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企业—凭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预【收款收?据退款联等有关【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市征管处将】该项目社会保障【费,的余:额,。及银行?活期利息一次性拨】付给施?工企业   【  七、市征—管处应当加强资金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并完善监管》程序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  八?、本实?施意见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建,工字[20》0,9,]66号)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