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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 , ,。。。     为—确实做好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促进社会建设【和管理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和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现《就,我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征》。缴及使用《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     一、【本意见?所称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是,指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规《定的工程项目造价】中,用于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费用  !   二、我—市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实—行统一管理纳—入专户统一储存【,专款专《用统:一管理工作由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征管处)负责 】     三、各级!。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市征管处《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江宁、【浦口、六合区—以及相关园区—设立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征收点高》淳县、溧水县按县级!管理模式参照执行】  ?。   四、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项目造价中!规定的费率一次性缴!清不得减免计取标准!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省住《建,。厅最新标准)—执行建设单位在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中扣回【上,述所缴?费用     】五、市征《管处在收取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一式!三联的征收凭—证建设单位将其中】一联:作为记?账,凭证、将另两联移】。交给施工企业作为】与施工企《。业工程结算的凭证以!及施工企业申请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的依据;市征管!。处应同时向建设单】位开具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缴纳—证明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的凭证    】 六、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由施工《企业按下述用—途在各工程项目社】会保障费的征—收额度内《。。结算 ? ,      【。   (一》)施工企业》。及其: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在我!市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由市征管处》。直接划缴到市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     》(二)施《工企业?通过其?它渠道为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类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可持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结算市征【管处应当依》据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情况按一定比【例向施?工企业拨付 【 ,      —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企业】凭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预收款收据退款联】等有:关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市征管处将该项目】社,会保障费的余额及银!行活期利息一—次性拨付给施—工企业   【  七、市征管处】应当加强《资金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并完《。善监管程《序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   ?  八、本实施意】见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建,工字[2009]6!6号)同时停止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