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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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实做?好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促—进社会建《设和管理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和,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现就我?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征】。缴,及使用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 ?。。 一、?本意见所称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是指: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规定的《工程项目造价中用于!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费用
! 二、我市》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实行统一管!理,纳入专户统》。一储存?,专款专用统一管理!工作由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征管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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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级,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市!征,管处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江宁、浦口、六!合区以及相关园【。区,设立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征收点高【淳县、溧水县按县】级管理?模,式参:。照执行
》 ? 四、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项目】造价:中规定的费率一次性!。缴清不得《减免计取标》。准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省住建】厅最新标准》)执行建《设单位?在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中扣回》上,述所缴?费用
— :五,、,市征管处在收取【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一式三》联的:征,收,凭证建设单位将【其中一联作为记账】凭,。证,、将另两《联移交给《施工企业作为与【施,工企:业工程?结算的?凭证以及《施工企业《申请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的依据【;市征管处应同时向!建,设单位开具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缴纳《证明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的凭证
!六、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由施工企业按下!述用途在各》工程项?目社会?保障费?的,。征收额度《内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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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施工《。企业及其《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在!。我市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由市征管】处直接?划缴到市《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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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施工企业通—过,其它渠道《为,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类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可持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结算市征管处!应当依?据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情?况按一定比例向施】工企业拨付
! ?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企业凭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预《收款收据退款—联等有关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市》。。征管处将该项—目社会保障费的余额!及银行活《期利息一次性拨【付给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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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市—征,管,。处应当加强资—金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并完善监管程序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 : 八、本实施—意见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建工字—[2009》]66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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