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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关—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     为确!实做好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促进?社会建设和管理【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和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现就《我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征缴!及使用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  :一、本意见所称【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是指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规定的工程项目!造价中用《于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费用?     —二,、我市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实】行统一管理》纳入:专户统?一,。储存,专款专用统一!管理:工作:由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征管处)】负责:     三【、各:级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市】征管处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江宁【、,浦口:、六合区以及相【关园区设立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征收点高淳县—、溧水?县按县级管理—。模式参照执行 【     四、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项目造价中规【定的费率《一次性缴清不得减】免计取标准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省住—建厅最新标准)【执,。行建设单位在—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中,扣,。。回上述所缴》费用 ?     五、市征!管处在收取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一《式三:联的征收《凭证建设《单位将?其中:一联作为记》账凭证?、将另两联移交【给施工企业作为【与施工企业工程结算!的凭证以及施工【企业申请《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的依据;—市征管处应同—时向建设单位开具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缴纳证明—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的!凭证    【 六、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由施?工企业?。按下述用《途在各工程项目社会!保,障费:的征:收额度内结算 !  :    《   (《一):施工:企业及其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在我【市,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由:市征管?处直接划缴》到市: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 :        】(二)施工企业通过!其它渠道为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类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可持《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结》算市征管处应当【依据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情况《按一定比例向—施工企业《拨付 ? ,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企业凭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预收》款收据退款联等有关!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市征管处将该项】目社会保障费的余额!及银:行活期利息一次性】拨付给施《工企:业,    》 七、市征管处【应当加强资金—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并完善监管【程序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  八、本实施意见!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建工字[2!009]66—号,)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