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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19】89]第3号令 】 颁布日期1—989?年2月21日 【 实《施,日,期1989》年2月?21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者的纳税管理调节城!镇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城镇—土地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凡,在本省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县城】城区与城郊的—划,分、建制《镇镇区?与镇郊的划分—。依,照行政区划确定 】 第三条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  使用土地—建房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 — 第四条 纳【税人应税土地面积以!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上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属资!料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土地管理部门!尚未提供土地权属资!。。料的:纳税人必须》申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定 :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     【        】  五角至七元;】  》   ?(二)中等城市【 ,。 《 —。 ,      】  :   ?  四角至》五元; 》     (三)!小城市 【 《 ? 》    《    《      — 三角至四元; 】     (】。四)县城 【 ! —         !    《    二角至三】元,。;, 《    (五—),建制镇、工矿区 】  !     》二角至二元 —    《 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按照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规定非》农业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为?大城市;《二十至五十万的为】中等城市;》二十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第六《条 省税务局应当!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内合理?制,定各类?地区城镇的》平均单位税》额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商】业繁华程度、人口密!度,基本生活设施配套】状况:、,交通状况、城—镇建设规划等因素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和省税务【。局制定的平均—单位税额幅度—内将本地区》。城镇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确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报—省税务?局批准执行 【。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可适当降!低,或提高本办法规定的!税额标准但须报【省税务局批准—降,低额不得超》过前条规定》的最低税额30【%;提高额超—过条例的规定—的最高税额标准的由!省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七条 —下列土地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   【  (一)》免征和?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范围  【       1.!各,级国家机关》自用的土《地;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自—用的土地;》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自用的土】地, ,      】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包括!实行全额和》差预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     】    3.宗【教寺庙或教堂、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 ?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 ?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  《      — 6.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自用的土地【 ?   ?      7.】残疾人占《从业人员总数35%!以,上的企业用》地   【      —8,.农业户口居民【按规定?标,准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造的住】宅,用地 —     》   9.房租调】整改革前《房,。管部门(公司)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        】10:.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手续后!开山:整治的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税十年;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税五年 !      【   11.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   (二)—其他纳税确有—困难和确《。需要:给予减税照顾—的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权限经?过报审批准酌情【减,免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使用同一土】地的按各自占用【比例缴纳土地使用】税     !应税和免税土地不】易划分清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的—确定应税单位的征】税额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     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的5—、7、10项—规定外免《税单位和个人—将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从改变土地用途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无【偿提供给应税—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由应税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 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土地?使,用不:满一:年或享?受免税照《顾期满恢《复征税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换算计征 】第十:条, 新?征,用土地的使用税【起征时间 】 ,。   新《征耕地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新征】非耕地从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 第十一《条 : 本办法《公布后纳税人应当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实际占?用土:地的权?属,、面积、《位置、用途等情况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    《新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应税土地【的使用权《发生变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变动登?记的手续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土地管理部—门,应,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 】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税,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 本办法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一并施行】各地自行制》定的土地《。使用费收《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