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使—用,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厅实施行政!许,可,需要使用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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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厅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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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
】(二:)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
(—三)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
《
(四【)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
(五【)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 , (六)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 (七)建设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
—
《 (《八)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
: (九)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 《(十)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
:
:。。。 《(十一)本》厅规定应当加盖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其他—行政:许可文?书
《
?第四条 本厅依法】做出的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有关行政许可决定】方面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本?厅的公章加盖本【厅公章时,适用河】北,省建设厅文件—印鉴管理制》度,
第五】条 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共六枚,具—体使用范围和保管】处室按?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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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1)】。号章适用于》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城?乡规划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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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2)【号章适?用于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建筑市场管理【处保管;《
】 (三)(3)号!章适:用于工程质量和安】全及勘察《设计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保管《。;
《
(】四)(4)号章适】用于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城市建设处》保管;
《
》 《(五:)(5)号章适用于!。。住宅与?房,地产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住宅与】房地产处保管;【
《
(【六)(?6,)号章适用于—本厅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等有关方面的!行政许可活动,由】。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保管相关处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保》管
》
:第六条? 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根:据厅领导的概括性】授权,?经保管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加盖【 厅领导《概括性授权时附加有!关,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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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具体—负责:保管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处室拟!制第三条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书遇有?疑难问?题,:对拟出的处理意【见尚不能做出肯定】性判断的,由—处室负责人同—意报主管厅》领导:签批后方可》加盖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遇有】紧急事项主管厅领导!不,能及时签批时—经厅办公室》协调,由其他厅领】导签批后可以加盖】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承办处—室负责人事》后,应当向主管厅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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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应当妥善保】管公休日、节假日】、下:班前“?专用章”保管人应当!进行锁存《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违反》本规定?私自使?用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对违》反本规定使用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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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九【月十日起施行,【“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冀建【。法[2004]【4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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