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使用,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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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厅实施行政许可需要!使用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适用本规定
】
《。
第三条 本厅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 (一)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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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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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
,
》(四)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
》(五)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
【 (六)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
》 , (七)建设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
!
【 :(八)?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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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
,
(十)】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 《(十一)《。。本厅规?定应当加盖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其《他行政许可文—书
【第四条 本》厅依法做《出的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有!关,行,政许可决《定方面?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本厅的公章加盖!本厅公章时,适用河!北省建设《厅文件印《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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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共六枚,《具,体使用范围和保管】处室:按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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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号章适用于!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城乡规?划处保管;》
— (》二)(?2)号章适用于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建筑市场管》理处保管;
】
(三!)(3)号》章适用?于工程质量和—安全及勘《察设计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保管!;
【 (四)(】。。4)号?章适:用于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城市【建设处保管》;
》
(五)!(5)号章适用于住!宅,与房地产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住宅与房地产【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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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6)号—章适用于本厅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等有关方面】的行政许可活动【,由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保《管相关处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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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根据厅》领导的概《括性授权,》经保管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加,。盖 厅领导概括性授!权时附加有关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第七】条 具?体负责保管》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处室拟—制第三条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书遇有疑【难问题,对拟出的】处理意见尚不能【做出肯定性》判断的?,由处室负责人同意!报主管厅领导签【批后方可加盖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遇】有紧急事项主—管厅:领导不能及时签批】时经厅办公室协调】,由其他厅领导签】。批后可?以加盖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承办处室负责—人事后应当向—主管厅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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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应当妥!善,保管公休《日、节假日、下【班前“专用章”保】管人应当进行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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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违反本规定】私自使用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对】违反本规定使用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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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九月十日起【。施行,“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冀建法[2004]!4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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