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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使:。用,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厅《实施行政许可需【要使用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适用本《规,定 : ? 第三条 本厅】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 ?   《  (一)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 ,  》。。   (二)—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  》   (三)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     (四)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     (】五)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 ?     (【六)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  : (七)建》设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 —   —  (八)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   ?  (九《。)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 》    (十)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  》   (十一)【本厅规定应当加盖】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其他行政许可文】书 : 第四条 !本厅:依法做出的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有—关行政许可决定方】面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本厅的公章【加盖本厅公章时,】适用河北省》建,设厅文件印》鉴管理制《度 : : 第《五条 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共六枚—,具体使用范—围和保管处室按【以下规?定执行: 【     (】一)(?。1)号章适用于【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城乡规划处【保管; 】。 , , , ,。 (二?)(2?)号章适用》于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建?。筑,市,场管理处保管—;   !  (三)(3【)号章适用》于工程质量和安【全,及勘:察设计?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保管】;   !  (?四)(?4)号章《适用于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城:市建设?处保:管,; 《     【。(五)(5》)号:章适用于住宅与房】地产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由住宅与《房地:产,处保管; 】     (六】)(6)号章适【用于本厅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等有关方》面的行政许可活动】,由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保—管相关处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保管 — 第六》条, 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根据厅领导的【概括性授权》,经:保管: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加盖 厅领导概【括性授权时附加【有关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 第七》条 :具体:负责保管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处室—拟制第三条》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书遇有疑》难问题,对》拟出的处《理意见尚不能做出】肯定性判断的,由】处室负责人同—意报主管厅领导【签批后方可》加盖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遇有!紧急事项主管厅领】。导不能及时签批【时经厅办公室协调,!由,其他:厅领导签批》后,可以加?盖,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承办?。处,室负责人事后应当向!主管厅领导报告 】 第八【条 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应当妥善保管】公休日、节假—日、下班前“—专用章”《保管:人,应当进行《锁存 ?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违反本规定—私自使用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对违反本规定使【用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 第十《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九月十日起【施行,“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冀建法[【2,00:。4]40《。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