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漳州市实施【细化规则(》试行)
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技:术,规定)(闽建—。[2012》]11号《)要求我局》结合“田园都市、生!态之城”的》城市定位及“水城、!绿城:、,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发展目标!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漳《州市实施细化—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化?。规则:)
【本细化规《。则在遵循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基础上针对漳州!市实际情况和城市】建设发展需》求,在城市绿地、—间距控制、建筑【。退让、?停车标准《、,竣,工核实等方面对技】术规定做了补充和】完善并提高了部分】。规划:建设标?准本细化《规则: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是我!市城乡规划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
】 , ?本细:。化规则由《漳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试行《过程中各《使用单位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漳州市城乡规划】局总工办以便—修,订,时参考
《
联系地】址漳州市《新浦东路137【号 :邮编3?63005
漳】规[2012]4】46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在漳从事规!划、:测绘、建《筑设计及房地产开发!等相关单位
】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建[:20:1,2,]11号)要求【。我局结合“田园都市!、生态?之城”的城市—定位及“水城、【绿城、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发展】目标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漳州市实—施细化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化规则?)并已?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各县(市【)规划?建,。设局可根据细化规】则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组织制定或修—订本地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细化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1日之前已【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管理:按,原规定执行各—单位在试行细化规】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特别是试《行细:化规则?有特殊情况的—请及:时向市规划》局总工办联系
】 联系电话】0596-2—。638879传真 !0,59:6-263882】7
漳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统一技术审【查标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田园都市、生【态之城”的城—市定位和“水—城、绿城、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发展目?标以及我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补充以下内容
】。
,第二条 本实施细】化规则的适》用,范围为?漳,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详附图一)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实—。施,细化规?则(:以下简?称细化规则)
】第三条 《城,市绿地
》 : 1、中心城区】居住用地的》。绿地率新《区不应小于35%旧!区,不宜小于3》0%新建2》公,顷高层居《住小区绿地率—应大于40%
】。 , 2、为改【善城市空中》鸟瞰效果丰富建筑第!五立:面,鼓励屋?顶绿化距地面—6米:以内的屋顶绿化【可按表一折算绿地】面积距地面6米以上!的任何绿化不—可折算绿地面—积
漳州市屋顶绿!化折合绿《地面积比率 —表一
【
: 4、》居住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有】30%的面积覆【土深度大于1.【5米用?于种植乔《木
? 5、城市用!地内原有的》树木尽可能保留利用!胸径在25cm【以上的大树宜予以原!地保:留,;经: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明,确保护范围并执行有!关,古树名木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景观】绿地:
《 1?、道路、《港道两侧绿》地,宽度控制应》符合表二要求—
道路《、港:道两侧绿地宽—度控制?。要求 表二
】
》 2、现状建【成区内的城市道【路及港道《两,侧考虑?到已无绿带绿线控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 3、》在城市主《干路平面交》叉口规划红线—外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0米:的绿化景《观控制区;在视距】三角:形范围内的不得种植!高于最外侧》机动车车道中线处】路,面标高1.0米的树!木
《 4《、道路?边,绿化带内《。不应设置停》车泊位停车确有困】难地块?绿化带内停车面积不!得超过?绿化带?总,面积的10%
【
第五条 》道路: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道!路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
1、除】。传统:空间格局保护区的】传统街道外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 2、分车】绿带宽度、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城 市主!干路中央分车绿带】不宜小于《2.0米;快—。速路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
:。第六条 挡土—墙或:。。护坡:与,建(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要求其最小间距按!以下控制
》。
: : 1、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 , 2、高度【大于等?于6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下【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米且》。必,。须满足地质》灾害评?估要求
第七条 !为保障相《关利害人的合法【权益日照《影响分析应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审【批管理日照影响分析!报告详见漳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导则
《
第八条 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风貌保《护区内住宅建筑的】日照控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经专家评议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第九条 【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但退让—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1、相邻地》块为已批《。已,建,用地时拟建》项目的建筑》退让距离必须满【足相邻?建筑间距及日照要】求且不得小于—表三所示《的建筑物高度倍【数控:制和最?小,退让距离要求
! 2、相邻!地块:为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表三后《退距离?。的规定外同时须【符合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
3、相邻!地块为公共绿地或山!地公园?时,拟建项目的建筑【退让距?离按表六中其—。它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退让距离控】制,
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 表三
》
?
注:① 括?号内为主要朝向【为东西向的退让距】离
》 , : ② ?建筑长宽比大于1.!2时较长一面为【建,筑主要朝《向
】 ③: 低层住宅为—1-3?层住宅;多层住宅】为4-?6层:。住宅;中高层住宅为!7-9层住宅;【。高层:。住,。宅为大于等》于1:0层的住宅
! 4、工业(园)!区内部地块的工【业,、仓储建《。筑退让距离为6米】且必:。须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工《。业、仓储与其—它地块?相邻时必须》按相邻?地块:性质控?制建筑退让距离
!第十条 相邻—建设项目尚未—。审批时拟建项目的建!筑退让距离》不得小于《建筑自身所》产生:的最大控《制间距的一半且不】得小于?。表三所示的最小【。。退让距离要求
【
第十?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保,护、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区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以及建筑间】。距、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风貌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内新建【建筑的体量》和高度不得》超出9?米;建设控制地带应!对建筑高度与体量】进行适当控制—建筑高度必须满足紫!线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
第十【二,条 住宅《建筑中阳台、入户花!园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宜大于套内!使用面积的1—5%超过套内—使,。用面积15%部分】按,超,出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跃层阳台、错层阳台!等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进深不大—于1:.8米时《(阳台?开,口方向起算》)凹阳台、半—凹半凸阳台及临主】干道一侧的》封闭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当?进深超过1.8【。米时按?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
第十?。三条 为了增—加城市开敞》。空间公建项目—后退城市《。主干道红线》不小于?2,0米次干道红—线不小?。于15米如临街留有!城,市绿带应退城市绿带!。最小距离为1—0米;后退》道路空?间宜对地面铺装、花!池小品、城市设施】(座椅、树池—、垃圾?桶等)?、人行道等》进行整体景观设【计,。形成开放性》、人性?。化的城市空间
【。
》。对于新建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除了】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留出广场面积的【5%~?15%做《为临时?停,车和回车场地
第!十,四条 24米—以,下(含24米)【住宅建筑屋顶应采】用坡屋顶形》式;24米以上【50米以下住宅【建筑屋顶宜》采用坡屋顶》。形式;?。公共:建筑的屋顶应—作适当处理丰富建筑!特色提高建筑品质】;公共建筑的主体】或裙房高度小于2】4米的?如,为平屋?顶,的应做屋顶绿化绿化!占屋顶?层露天部分的面积不!少于:50%
》 高层—建筑屋顶形式应【在风:貌协调的基础—上作适当《。造型处理电》梯房、设备房—、楼梯间等》屋顶建构筑物应进行!美化或遮挡处—理形成丰富》的建筑天际线—
第十五条— 道路两《侧建筑建设》要求
》。 , 1、沿规—划道:路红线宽度30【米(含3《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的底层【不得开设小开间【店面;
】 2、沿《规,划道路?红线宽度30米以下!的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的底层】可以开?设小开?间店面(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除外!),其建筑底层【宜设计为骑楼形式骑!楼应符合《以下规定
】 : : 1)骑楼净【宽不得小于》3.6米净高不得小!于3.6米
—
? : 2)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齐无人行】道的: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且?表面铺装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
— : 《3)骑楼同》时作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的应:充分预留市政管道】的敷:设空间?
》 3、临《主干:。道两:侧新建住宅建筑外】立面应进行公建化】立面设计且阳台应】。做成:封闭式城市设计【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六条 建筑》宽度及高度控制【
,
: 1、高—。层住宅建筑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应:超过60米如建筑高!度≥6?0米建?筑,。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应超【。过45米
》
【2、:滨水、临景观山体、!紧临城市主》。干道或城市重要开】敞空间?以及根据城》市设计及景观—需要控制《的住宅建筑》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应大于》。45米;点式住宅不!得联拼
》 3、】滨水地段《各建:筑主体?部分最大连续面宽】投影:长度的总和与地块】临水:面水平投影》长度的比值》不应超过50—%(附图二)
! 4、临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的建设项目【应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线》与纵:深的空间层次—最高建筑(H—1,)与建设《用地内次高》建筑(H2)—的,高差与最高》建筑的比值》(H1-H2—/H:1)不宜小于15】~,2,5%
第十七条 !停车标准
】 1、用》地规:模达到?2公顷?以上的居住小—区其机动车停车【至少达到户均一【车位:的标准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及公租】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 2、《商业建筑机动车【停车应按业》态进:。行分类控制并符【合表:四的规定
商业建!筑机动车停车—。标准 表四
—
— 3、非机【动车不得设于—地下:二层(含二层—)以:下及地上二层—(含二层)》以上
第十八【条 新建重要或【者大:型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大规模的》住宅建设项目的规划!应与区域交通条件】相协调建设项目的】规模(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对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分两种情况】。具,体如下
》 1、—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选址》。阶段或出《具,。规,划条件?前
】 1)住宅、】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
?。
【 ? 2)重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类:项目;
— 《 《 3:)重要的交通类项】目,;
! 4)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或】出具规划条件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它建设项目》
—2、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
》 《 , 1)》住宅类项目大于5】万平方?。米;:。
: 》 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类项目大—。于3万?平方米;《
! 3)商业服—务业设施类项目【大于2?万,平方米;
! , , 4)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在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它建设项目
【
第十九条》 当相邻建》设项目开发建—成时间接近出入口】相,近或者共《。用时可对多个相【邻建设项目合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道路【两侧:绿,化用地对道》。路,断面:形式: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雨水综合—管理应采用源头【消,减、过程控制、【末端处理的方—法控制面源污—染、防治内》涝灾害、《提高雨水《利,用程度其《中源头削减应—采用雨水渗》透、调蓄、提高地】面渗:透率、降低径流【系数等措施》(包:括透水地《面、:下凹式绿《地,。以及树?池、生态水池、调蓄!池等方式《)从:源头降?低雨水径流产生量】延缓出流时》间(屋?面绿化?、屋:面,雨水就地综》合利用)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滨水岸线规划中为!了加:强岸线的亲水性【可结:合水位?。。变化:和岸线的高层—设置梯级平》台梯级平台的设【置要考虑常水位【线、高?水位线等不同—水位高程的台级允许!水体有缓慢坡降【变,化,提倡规划《岸线应尽量尊—重现状减少平行式】、机械式岸线形成】有机:自由变化《的,岸线形式在》确定岸线使用性质时!应尽可能多地划定】生,态性岸?线
第《二十三?条 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机房、】基站天面及》。室内分布系统应【由多家营运商共建共!。享,。。机房:建筑面积不宜超过】60平方米》独立建设的基—站、机房《应与周围景观协调】;与其?它建筑合建的—。。。基站、机房应与建筑!。物,风格及立面协调一致!
第?二,十四条 城市应【。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明 《确地下空《间资源?保护、?控制:和开发利用及—管理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消防、人《民防空、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设—施并划定《综合管沟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间控制范围!并符合文物保护【要求
?
? 地下空间—开发建设规》模应满足《地面交通、公—用设施承载》力要求
第二十】六条 城市重点【地段、同 一—街区以及相邻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宜【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控制新—建相邻商业、办【公高层建筑地下室】应设置连接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米,净高度不应小于2】.8米先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预留用【地红线内的地下【。连,通工程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
第二十七》条 地下空间不【应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儿所!、学:校、医院病房、【不利:。于人:流,疏散的大型公共设施!、污染环境和劳动密!集型的工业项目、地!质条:件不允许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宜在地下空》间,建设等项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城市地—下空间如作》为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应计入项目的【容积率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城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测量【单位组织实》地竣工?测量形成实测的【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经》认定的测《量单位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条 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要求施工的建】设工程?竣工实测数》据确因施工合—理误差、测量—精度误?差造成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数据:的允许?值按以下《标准:执行
— 1、建设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误差范围】按漳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漳政综[2!010]《208号)文的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 , ?2、建设项》目正:负零的高《程误差(绝对—值,)范围≤《。5cm
— , 3、《建筑高度《的允许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
《 《。 1:)20米以内(含2!0米)为0.5%;!
】 2)20—-100《米,(含100米)之】。。间为 0.》2,5%;
— 《 , 3)100米以!上为0.1》%;
— , 同时累进计算的单!栋建筑的建》筑高度允《许误差?。。绝对值不得超过0.!5米
?。
建—筑,。高度增加《。在允许幅度范围内可!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筑》高度:超高部分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该建筑工程【不,影响航?空限高、《不影响周边》现状住宅《。及文教?卫类公共建筑并达】到,日照标准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后可通过规】划条件核实超—航空限高或影响周边!现状住宅及文教卫】类公共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
! , , 4、建筑层高【在满足相关规范规】定的前提下》允许误差绝对值【。范围住宅≤5c【m其他?类建筑≤10—cm
】5、:建筑间距在符合消防!、日照等规范—、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允许误?差范围≤30c【m
6】、建 筑退让用地红!线在符合消》。防、日照《等规范、《规定要求前提下【允许误差范围为≤2!0c:m
— ,7、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不一致时【在,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及,规范、政策的要【。求且不涉及利害关】系人可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如因消防、—人防等?部门:的强制?要求需进行局部【变更修?改造成?停车位数量和位置变!化建设?单,位应提交消防、【人防等?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本细化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本【细化规则制定本地】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细【化,规则由?漳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凡《与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本细化规则】不,符的漳?州市其他城乡规划管!理,规定、标准规—范按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本细化规则执行
】
,附图一漳《州市中心《城区范?围
—。
附图二投影长度总!和与滨水面水平投影!长度的比值示—意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