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暂行)
!
第一条》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
,
1.3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条 日照分析定】义,及,适用范围《
—2.1 日照分【析是指?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建筑、建筑群对其】周边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及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 2.2 适用!。范围规划建》筑与周边现状及已】审批建筑之间—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有日照需要!。的,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
】
? 3.《1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 《3.2 编制单位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 3.3 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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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西安市》规划局指定的—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复核》成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四条 【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
—4.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 4.?。2 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
】 4.3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 4:.4 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 : , 4.5 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4.】6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因现状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标准】我局将旧区界定为棚!户区、城《中,村及有一《。定规模?的老建筑群拆—除后进行重》新建设所处的区域内!部
《 4.7 【规划建筑对周边违法!建筑产生的日—照影响不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五条 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
: ?5.1 地理位置西!安市区东经108°!55′北纬3—4°15′
! 5.2》。 ,有,。效,时间带太阳时上【午8时至下午—4时(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太阳时—上午9时至下午3时!(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
:
? 5.3 时【间统计?方式采?用累积?计算的方《式,若日照要求为2小时!累计不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进?行计算?其余时间段》不予:以考虑;若日照要】求为3?小时则累《计不超过三个—连续时间《段进行计算其余时间!段,不予以考虑;—
? , 5.4 时间】间隔不超过5分钟】
5.】。。5 采样点》间距不超过2米当有!效时:。。间带:统计的日照时—间接近?临界值时采样—点,间距不超过0.5】米
:
第六条 》日照分析次》序,、方法
《
: 6《.1 分析次序日照!分析时应先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沿建!筑,外墙采用沿》线分析法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当发现客体建!筑,日照情况不满足第四!条日照标准时再对】其进行主《要朝向窗户分—析
— 6.2 分—。析方:法采用“沿线分【析”根据实》际需要?可附加“单点分析】”等:;对现状《住宅:建筑进行沿》线分析?后当发现有不满【足第四条日照标准】的,情况时再对其居【室,。窗台线日《照有影响《部分进?行窗户分析
第七!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7.1!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 《7.2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 7—.2.1 在新建】建筑大寒《日北侧上午8时至】下午4时高度1.】。3,5倍范?围内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同时对超高》建筑(超《过100米)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考虑北侧1【35米扇形范围
】
— 7.2.2 !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待建、在建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第八!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 8.1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 《。8.2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 8.!2.1 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周【边结合拟《建,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
》
!8.2.2 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建筑也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 — 8.2.3— 除高度大》于等于?3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
— 8.2.【4,。 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当屋?顶构架截面尺寸【小于30cm*3】0cm时可》忽略不?计
第九》条 :规划地块日照分析 !
《 9.1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块》亦应参?与分析对于》拟建建筑周边为空】地,。的应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离界要求》对道路后退红线【、城市绿《线、用地《界线等按《照,最低:后退:线进行日照》分析
《第十条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 10.1》。 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电》子,地形:图包括客体建筑±】。0.0及住》宅建筑首层平—面,±0:.0、层《高檐口高度地—形高差如需进行窗户!分析需标注》开,窗位置及宽度—
》 10.2 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需明确每栋!建筑的室内高程
】
? :10.3 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 , 10.4 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在建或已!批未建建筑的—资,。料
【1,0.5 本条第【。3、4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也可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 10.6 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
—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 11.1 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 : 11.1.1! 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 1!1.1.《。2 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
— ?。 11.1.3【 ,根据:本基地客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
》 》 11.《1,.4 参与叠加【分析的拟建建筑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等);
— 【11.1.5 【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 11.1.6】 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住建部【认证的具体分—析软件;
!。 11.1!.7 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11.2 日照分析!结论
【。。 《 11.2.—1 :对受日照《影,响的现状《住宅建筑《计算出客体》建,筑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幢号、—户,数、位置及》具体影响情》况
《 — 1:。1.2.《2, ,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建筑?的位置
—
《 11.3》 附:图(含电子》文件)?
? 11!.3.1 》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
》 》。 , 11.3.2 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 :。 11.!3,.3 日照分析成果!图(1500~1】。10:00)?成果图中应在客体建!筑,外墙位置标明日照时!数对日照受影响部分!建,议采:用不:同颜色的条形色【带标注
第—十二条 附则
! 12.—1 责?任
— 《 1:2.1.1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 , 12.1.2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如果?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报批的日—照分析?报告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12:.2 日《照不足的救济
! 拟建》建筑:影,响现状住宅》建,筑并导致《其日:照,低于规定要求时【建设方可采用拆迁、!与被遮挡户签—订协议或购买—不足:日照要求的住房【并调整?其使:用性质的方法解决】
: 1》2.3 解释权
! 本办—法由:西安: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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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执行时?间
?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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