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安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暂】。行)
《
第一条 总则
!
: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1.2 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
】1,。.3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条 :日照分析《定义及?适用范围
》
2—.,1 日照分析是【指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建【筑、建筑群对—其周边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及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 《2.2? 适用范围规—划建筑与周边现【状,。及已审批建筑之间】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有日照需要的—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
!
3—.,1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 3.2 】编制:单位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3.:3 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 ? 3.4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西安:市规划局指定—的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复》核成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四条【 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
【。 : 4.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4.2 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
】4.3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
4.【4 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
? 4.5》 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
4.6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因现状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标准我局!。将旧区界定》为棚户区、城中村】及有一?定规:模的老建筑群拆【除后进行重新—建设所处的》区域:内部
?
4.【7 规?划建筑对周》边违法建《筑产生的《日照:影响不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五条! 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5.】1 地理位》置西安市区》东经10《8°55′北纬34!°15′
】 5.2 —有效时间带》太阳:时上午8时》至下午?4时(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太阳时上午9时至】下午3时(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
】 5.》3 时间统计方【式采用累积》计算的方式若日照要!求,为2小时累计不【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进行计算其!余,时间段不予以考【虑;若日照要求为】3小时则累》。计不超过三个连【续时间段进行计【算其余?时间段不予以考【虑;
【 5.4 时—间间隔不超过5分】钟
》 5.5 采样】点间:。距不超过2米当有效!时间带统计的日照时!间接近临《。界,值时采样点间距不】。。。超过0.5米
第!。六条 日照分析【次序、方法
】 6.1 分析!次序日照分析—时应先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沿建筑外墙采!用沿:线分:析法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当》发现客体建》。筑,日照:情况不满《足第四条日照标准】时再:对其进行主要—朝向窗户分析
】 6》。.2 分析方法【。采用“沿《线分析”根据实【。际需要可附加—“单点分析”等;】对现:状住宅?建筑进行沿线—分析后?当发现有不满足第四!条日照标准的—情况:时再对其居室—窗台线日照》有影响部分进行窗】户分析
》第七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 ? 7.1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
? 7.2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 7【.2.?1 在新建》建筑大寒日北侧上】午,8时至下午4时高】度1.35》。倍范围?内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同时对【超高建筑(》超过100米—)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考】虑北:侧135《米扇形范围
—
, 《 7》.2.2 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待建、在建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第—。八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 8.1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 8.2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 《 , 8:.2.1 》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周【边结合拟建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
! 8.2.2! 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建筑也!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 8.【2.3 除》高度:大于等?于3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 《。8.:。2.4 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当屋顶构》架截:面尺寸?小于30cm—*,30c?m时可?忽略不计
—第九:条 规划地块日照】分析 ?
《 9.1》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块亦应参与分析对!于拟建建筑周—边为空地的》应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离界:要求对道路后—退红线、城市—绿线、用《地界线等按照最低】后,。退线进?。行,。日照:。分析:
,
第:十条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 ?。10.1 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电子地形图包—括客体建筑±0.】0及住宅建筑首层平!面±0.《0、层高檐口—高度地形高差—如需进行窗户分【析需:标注开窗位置及宽度!
—10.2 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需明【确每栋?建筑的室内高程
! 《10.3 》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
—。10.4《 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在建或已批【未建建?筑的资料
【 : 10.5 本条】。第3、4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也可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 10.6 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
—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11.1! 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
? , —11:.1.?1 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 1!1.1.2 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
【
》 1》。1.1.《3 根据本基地客】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
《
【 11.1—.4 参与叠—加分析的拟建—建,筑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等)【;
?。 】。11.1《.5 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 《。 11.1.】6 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住建【部认证?的具体分析软—件;
! 1《1.1.7 —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
, , 11》.2 ?日,照分析结《论
! 11.2—.1 对《受日照影响的现【状住宅建筑》计算出客体建—筑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幢【号,、户数、位置及【具体影响情况
【
!11.2.2 【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建筑的位置
! ?。 11.3 附【图(含电子文件【)
! 1?1.3.1 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
【 1】。1.3.《2 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 11.3!.3 日照》分析成?果图(1500~1!1000)成果【图中应在客》体建:筑外墙位置标明【日照:时,数对日照《受影响?部分建议《采用不同颜色的条】形色:带标注
第十二条! 附则
《
1—2.:1, 责任?
【 , 1?2.1.《1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12.1.2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如【果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报批的日照》分析报告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12.2 日照【不足的救济
【 拟建—建筑影响现状住宅】建筑并?导,。。致其日照《低,于规定要求》时建设方可采用【拆迁、与《被遮挡户签订协【议或购买《不足日照要求的住】房并调整《。其使用性质》的方法解《决
? : 12.3 解】释,权
》。 本办法由西安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