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暂行)
】
:第一条 总》则
: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1.《2 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
— ,1.3?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条 日照分析定【义及适用《范围
】2.1 日》照分析是指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建筑、建筑群对【。其周边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及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2.2 《适用范围规划建筑与!周,边现状及《已审批?。建筑之间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有日—照需要?的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
《 3.1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
, 3》.2 编制单位【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 3.3 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 3.《4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西安市规划—局指定的《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复核?。成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四条 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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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 4.?2 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
?
4.3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 4.4 【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 4.5 》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
《。 ,4.6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因现状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标《准我局将《旧区界定为棚—户区、城中村及有】一定规模《的老建?筑群拆除后进行【重新建设所处的区域!内,部
? 4》.7 规《划建筑对周边违法】建筑产生的日照影响!不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五条 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5.!1 地理位》置西安市《区东经108°5】5′北纬34°15!′
5.!2 有?。效时间带太阳时上】午,8时至下午4时(】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太阳时上午9【时至下午3时—(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
—。
, ? 5.3 时间统计!方式采用累积计算的!方式若日《照要求为2小时【累计不?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进行计算其余】时间段不予以考虑;!若日照要求》为3小时则累计不超!过三:个连续时《间段进行计》算其余时间》段不予以考虑—;
》 5.《4 时间间》隔不超过5分—钟,
5.5!。 ,采样点?间距不超过2米【当有:效时:间带:统计的日照时间接】近临界值时采样点间!距不超过0.5米】
:第六条 日》照分析次序、方法】
》 6:.1 分析次序日照!分析时应《先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沿建筑外》墙采用沿线分析法】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当发现】。客体建筑《日照情况不满—。足第四条日照标【准时再对其进行主】。要朝向窗户》。分析
》 ,。 6.2 分析方!法采用“沿线分【。析”根据《实际需要可》附加“单点分析”等!;对现状住宅—建筑进行沿线分【析,后当发现有不—满足:第四条日照标—准的情况时》再,。对,其居:室窗台线日照有【影响部?分,进行窗户《分析
第七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 7.1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 7《.,。2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 ? : 7.2.1 !在新建建筑大—寒日:北侧上午8时至下午!4时高度1.35倍!范围内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同时对超高—建筑(超过100米!)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考虑北侧135【米扇形范围》
—。 7.2【.,2 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待建、在建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第,八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 , 8.1【。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 8.—。2,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 , , 8》。.2:。。.1 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周边结【合拟建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
【 8.2.】。2, 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建筑也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 8.2《.3 除高度大于】等于3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 》 8.2.4 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当屋顶】。构架截?面尺:寸小于30》c,。m*3?0c:m时可忽略不计
!第九条 规》划地块日照分—。析
— 9.1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块亦应参与分—析对于拟建建—筑周边为空地的应】。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离界要求对道【路后退红线、城市绿!线,、用:地界线等按》照最低后退线进行日!照分析
第十条】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
》10.1 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电子地形《图,包括客体建筑—±0:.0及住宅建筑首层!平面±0.0、层】高檐口高度地形高差!如需进行窗户分【析需标注《开窗位?置及宽度
】 10.》2 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需明确每栋!。建筑的室《内高程
》 10.3】 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
: 10—.4 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在—。。建或已批未建建【筑,的资料
【 10.5 本】条第3、4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也可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 ? 1:0.6 《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 》
【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1.1 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
,
《 1—1.1.1 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 》 11.1.【2 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
】 — 11.1.3 !。根据本基地客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
! 11.1.—4 参与叠加分析】的拟建建筑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等);
— 》 11.1【.5 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 11.1.6】 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住建《部认证的具体分析】软件;?
》 : 1《1.1.7 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 11》.,2 日?照,分析结?论,。
: 1!1,.2.1 对受日照!影响的现状住宅建】筑计算出客》体,。建筑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幢【号,、户数?、位置及具体影【响情:况
! 11《。.,2.2 《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建,筑的位置
【
11.3! 附图(含电子文】件)
! 11.3【。.1 ?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
! 11.—3,.2: 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 《 11.3.3 !日照分析成果图(1!5,00~11000】。)成果图《中应在客《。体建筑外墙位—置,标明日照《。。。时数对日《照受:影响部分建议—采用不同颜色的【条,形色带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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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附则
】
? 12.1— 责任
】。 12.】1.1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2.!1.2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如—果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报?批的日照分析报告】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12.2 》日照:不足:。的救济
》 拟》。。建建筑影响》现状住宅建》筑并:导致其日照低于规定!要求:时建设方可》采用拆迁、与被【遮挡户签订协—。议或购买不》足日照要求》的住房并调整其【使用性质的方法【解决:
: 1》2,.3 解释》权
本办!法由西安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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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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