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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安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暂行)【 , 第一》条 总则   】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1.2 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 】    《 1.3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条 日【照,分析定义及》适用范围    ! 2.1 日照【分析是指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建筑、建筑—群对其周边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及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   2《.2 ?适用范围规划建【筑与周?边现状及《已审批建《筑之间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有日》照需要的《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 第三条 》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    】 3.1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3】.2 编制单位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    《3.3 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   3.4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西《安市规划局指定的】。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复,核成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四条 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 —     》4.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   4.2 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 :    4.3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4.4! 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    4.—。5 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     》。4.6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因】现状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标准!我局:。将旧区?。界定为?棚户:区、城中村及有一定!规模的老建》筑群拆?除后进行重新建设】。所处的区域内部【   《  4.7 规划】建筑对周边违法建筑!产,生的日照影响不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五条 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5】.1: 地理位置》西安市区东经1【08°55′北纬】34°1《。5′   — , ,5,.2 有效时—间带太阳时上—午8时至下午4【时(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太—阳时:上午9时至下午【3时(?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    》。 5:.3 时间统—计,方,式采用累积计算的方!式若日照《要求为2小时累【。计不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进,行计算其余时间【段,不予以考虑;—若日照要求为3小】时则累计不超过三】个连续时《间段进行计》算其余?时间段不予以考【虑;:    》。 5.4 时间间隔!不超过5分》钟  《   5《.5 采样点间距】。不超过2米当有效】。时间带统计的—日照时间《接近临界值》时,采样:点间距不超过0.】5米 第六条【 日照分析次序【、方法? ,     6.1】 分析?次序日照分》析时应先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沿:建筑外?。墙采:用,沿线分析法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当发现客体【建筑日照情况不满】。足第四条日照—标准时?再对:其进行主《要朝:向窗户分析 —   ?  6.《2 分析《方法采用“沿—线,分析”根据实际【需要可附《加,“单点分《。析,”等;对现状—住宅建筑《进行沿线分析—。后当发现有不满足第!四,条日照标准的情【况时再对《其,居室窗台线日照【有影响部《分进行窗户》分析 第七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    7.1【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   7《.2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 ,       7】.2.1 在新建】建筑大寒日北侧上】午8时至下》午,4,时高度1《.3:5倍范围《内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同时对超—高建筑(超过1【00米)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考虑北侧135!米扇形?。范,围    —  : ,  7?.,2.2 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待建、在建—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第】。八,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     8【.1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    8》.2: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     8.【2,。.1 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周?边结合?拟建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   ! ,。    《 8.2.2 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建!筑也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     》    8》.2.3 除高度】大于等于3》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    8.2.】4 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当屋顶构架【截面尺寸小于—3,0cm*3》0cm?时可忽?略不计 第九条 !规划地块日照分析 !    》 9:.1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块亦应参与分!析对于拟《建建筑周边为空【地的应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离界要求—对道路后退红线、】城市绿线、用地界】线等按照《最低后退线进行【日照分析《 第十条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   ?  10.1 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电子地?形图包?括客体建筑±—0.:0及:住宅建?筑首层平面》±0.0《、层高?檐口高度地形—高差如需进行窗户】分析需标注开窗位】置及宽度 —    10.【2, 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需明确每栋建【筑的:室内:高程     】10.3 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 ,。 10.4 —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在建或已【批未建建筑的资料】 :。。    10.5 !本条第3、4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也可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     1—0.6 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 《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1》1.1 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   11》.,1.1?。 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 ,   ? ,    1》1.1.2 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   】      11】.1:。。.3 根据本基地客!。。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     【    11.1.!4 参?与叠加分析的拟建建!筑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等);    】 ,    11.【1.5 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 ,   ?。   11.—1.6 《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住建部认证的】具体分析软件; 】   ?     》。 1:。1.1?.7 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    《 11.2 日照分!析结论 《        】 11.2》.1 对受日—照影响的现状住宅】建筑:计算出客体》建筑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幢号、户数、—。位置及具体影—响情况   【     》 ,11.2《.2 ?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建筑:的位置 【    《11.3 附图(】含,电子文件) 【        】11.3.1 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 》        1!1.:3.2 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        】11.3.3— ,日照分析成》。果图(1《500~1100】0)成果图中应【在客体建筑外墙位】置标明日照时数对】日照受影响部—分建议采用不同颜】色的条形《色带标?注 第十二条【 附:则 :   ?  12.1— 责任   【      —12.1.1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2.!1.2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如果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报批的《日照:分析报告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    12.2】。 日照不足的救【济,     拟建】。建筑影响现状住宅建!筑并导?致,。其日照?低于规定要》求,时建设方可采用【拆,迁、与被遮挡户签订!协议或购买不足日】照要求的住房—并调整?其使用性质的方法解!决   》  12.3— 解释权 — ,   本办法由【西安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