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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安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暂行》)
《
,第一条 总则
!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1.2 —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
【 1.3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本规定
】
第二?条 日照分析定义及!适用:。范围
】2.:1 日照《分析:是指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建筑、建—筑群对其周》边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及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2.2 适用范围规!划建:筑与周?边现状?及,已审批建筑之间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有日【照需要的《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
: 《3.:。1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 3.2》。 ,编制单位《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
? 3.《3 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 3.4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西安市规划【局指:定的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复【核成: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
第四条 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
—
: 4.》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 4.2 】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
【 4.3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 , 4.4 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4.5 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 4.6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因?现状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标准我局—将旧区界定为棚户区!、城:中村及有一定规模】的老建筑群》拆除后进行重—新建设所处的区域】内部
》。。 4.7 规划!建筑对周边》违,法建筑产生的日照】影响不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五【条 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5.1 地理—位置西?安市区东经108】°55′北纬34】。°1:5′:
5.】2 有效《。时间带太《阳时上午8时至【下午:4,时(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太阳时上午!。9时:至下午3时(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
《。
》5.3 时》间统计方式采用累积!。计算的?方式:若日:照要:求为2小时累计【不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进行计!算其余时《间段不予以》考虑;若日照要求为!3小时则累计不超】过三个连续时间段】。进行计算其余—时间段不予以考【虑,;
【。5.:4 时间间隔不超】过5分钟
【 5.5 【采样:点间距不超过2米】当有效时间带—统计的日照时间接】近临界值时采样【点间距不《超过:0.:5米
?
第:六,条 :日照分析次序、方法!
》 6:.1 分析次序【日照分析时应先【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沿建筑外墙》采用沿线分》析法: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当发【现客体建《筑,日照:情况不满足第—四条日照标》准时再对其进行【主要朝向窗户分析】
—6,.2 分析方法采用!“沿线分析”根据实!际需要?可附加“单点分析”!等;对现状》。住宅建筑《进行:沿线分析后》当发现?有不满足第四条日照!标准:的情况时再对其居】室窗台线日照有影响!。部分进行窗户分析】。。
第七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
, 7.1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 7.2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
【 7.《2.1 在新—建建筑大寒日北侧】上午8?时至下午4时高【度1:.35倍范围内【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同时对】超高建筑(》超过10《0米)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考虑北】侧135米扇形【范围
! 7《.2.2《 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待建、—在建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第八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
8】。.,1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
, 《8.2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 8》.2.1 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周边结》。。。合拟建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
?
— , 8.2.—2 :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建筑也【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 8.2.3! 除高度大于等【于3: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 8.2.!4, 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当屋顶构架—截面尺寸小于—30cm*3—。0cm时《可,忽略不计《。
第九条 —规划地块日》照分析
— : , 9.?1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块亦应参与分析【对于拟建《建筑周边为空地的应!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离界要求】。对,道路后退红线—、城市绿线》、,用地界线等按照最】低后退线进》行日照分析
第十!条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
10】.1 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电子地形图包【括客体建《筑±0.0及住宅】建筑首层平面±【。0.0、层高檐口】高度:地形高差如需进【行窗户?分析需?标注开窗位置—及宽:度
10!.,。。2 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需明确每栋建筑】的室:内高:程
【10.3 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
1【0,.4 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在?建或已批未建建筑】的资料
!10.5 本条第】3、4?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也?可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 10.》6 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
【。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 11.1— 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
【 11.1—.1 ?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 》 1:1,.,1.2 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
! , 11.!1.3? 根据本《基地客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
》 》11.1.4 【参与叠加分析的拟建!建筑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等)—;
! :11.1.5 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
: ,。 —11.1《.6: 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住建部认证的具】体分析软《件;
《 《。 11.1.!7 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 : , 11.2 日照分!析结论
! , 11.2.1! 对受日《照影响的现状—住宅建筑计算出客】。体,建筑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幢号、户数、位置及!具体影响情况—。
》。。 11.】。2.2 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建筑的!位置
— , 11.3 】附图(含电子—文件)?
? 【11.?3.1 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
》 , —。11.?3.2 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 1】1.3.3 日照】分析成果图》(1500~1【1,。000)成果图中】应在客体建筑外【墙位置标明日照时】数对日照受》影,响部:分建议采《。用不同颜色的条【形色带标注
第十!二条 附《则
— 1:2.1 责任
【。
【 12.1.【1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2.1.2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如果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报批的日照—分析报?告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2.2 日》照不足的救济—。
: , 拟《建建筑影响现状住】宅建筑并导》致其日照低》于规定要求》时建设方可采用拆】迁,、与被遮挡》户签订?协,议或购?买不:足日照?要求的住房》并调:整,其使用性质的方法解!决
【12.3《 ,解释:权
【本办法由西安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执行时间
【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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