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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总则
《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1.《2 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
: ,。。 : 1.3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条 日照分—析定义及适用范【围
2.!1 日照分析—是指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建筑、【建筑群对其》周边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及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 2.2 适!用范围规划》建,筑与周?。边现状及已审批建筑!之间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有日照需【要的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
第三?条 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
》。 3.1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 3.2 编制【单位: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3!.,3 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3.4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西安市规划局【指定:的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复核成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
第四条 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
《 : 4.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 , 4:.,2 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
》
《 4.3《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 4.4 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 4.5《 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4.】6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因现!状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标《准我局将《旧区:界定为棚户》区、城中《村及有?一定规?模的老建筑》群拆除后进》行,重新建设《所处的区域内部【
,
, ? 4.7 规—。。划建筑对周边—违法建筑《产生的日照影—响不: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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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 5?.1 地理位置【西安市?。区东经108°55!′北纬34°15′!
—5.2 有效—时间带太阳时—上午8时至》下午4时(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太阳时上午9】。时至下?午3时(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
—。 5.3 时间统!计方式采用累积【计算的方式》若日照要求为2小时!累计不?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进,行计算其余》时间段不予以考【虑;若?日照要求为3小【时则累计不超过【。三个连续时间段【进行:。计算其余时》间段不予以考虑【;
》 5.《4 时间间隔不【超,。过5分钟
】 5?.5 采样点—间距不超过2—米当有效时间带统计!。的,日照时间《接近临界值时—采样点间距不超【过0.5米
—
第:六条 日《照分析次序、方【法
6】.1 分析次序日】照分析时应先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沿建【筑外:。墙采用沿线分析法】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当发现客体建筑日】照情况不《满,足,第四条日《照标准时再对—其进行主要朝向窗】户,分析
6!.2 分《析方法采《用“沿线分析”【根据实?际需要可附加—“单点分析”等;对!现状住宅建筑—进行沿线分析后当发!现有不满足》第四条?日照标准《的情况时《再对其居室窗—台线日照有影响部分!进行窗?户分析
第七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 7.1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7.2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
, 》 7.2.【1 :在新:建建筑?大寒:。日北侧上午8—时至下午4时高度】1.35倍》范围:内,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同时对超高建筑!(超过10》0米)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考虑北侧】1,35米扇形范围
! 》 7.》2.2 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待建:、在建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第八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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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1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 8.2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 8.2】.,。1 :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周边结》合拟建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
【 8【.2.2 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建筑也!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 ? 8?。.2.?3 :除高度大于等—于3: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
— 8.2.4】 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当屋《顶构架截面尺寸小】于30cm》*30cm时可忽略!不计
?
第九条《 规:。划地块日照分析 】
:。。 , ?9.1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块亦应参与分析对于!拟建建?。筑周边为《空地的应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离界要【求,对道路后退红—线、城市《绿线、用地界线【等按照最低后退线】进行日照分析
】第十条?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 10.1 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电子地形》图包括客体建筑【±0.0及住—宅建:筑首层平面》±,0.0、层高—檐口高度地形高差】如需进行《窗户分析需》标,注开窗位置及宽【度
【10.2 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需明确》每栋建筑的室内高】程
? 10.【3 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
《 , 10.4 —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在》建或已批未建建筑】的资料
【 :10.5 》本条第3《、4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也可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 10.【6 :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
》 ,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 ? 11.1 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 , ? 11.1.1 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 , 《 1:1.1?.2: 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
— — 11.1—.3 根据本—基地客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
【
》 : 11《.1.4《 参与叠加分析的】拟,建建筑?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等);
》 ? , 11.【。1.5 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 ?11.1.6— 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住建部认证》的具体分析软件【;
【。 11.1】.7 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11.2 日—照分析?结论
! ?11.?2.1 对受日【照影响的现状—住,宅建筑?计算出客体建筑【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幢号、?户,数、位置及具体【影,响情况
《
》 《11.2.2— 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建筑的位置
! 11—.3 附图(—含电子?。文件)
》 : 1【1.3.《1 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
,。
【 11.3.2 !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
】 11.3》.3: 日照分析成—果图(150—0~:11000)—成果图中应在客体建!。筑外墙?位置标明日照—时数:对日照受影响部【分建议采用不同颜色!的条形色带标—。注
第十二条 附!则
》。 1?2.1? 责任
【 12】.1.?1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2.1【.2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如!果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报批的?日照分析报告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
》1,2,.2 日照不—足的救济
! 拟:建建筑影响现状【住宅建筑并导致其日!照低:于规:定要求?时建设方《可采用拆迁》、,与被遮挡户》签,订协议或购买不足】日照:要求的住房并调整其!使用性质的方法解决!
《 12《.3 解《释,权
— 本:办,法由西?安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执行!时间
—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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