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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暂行) — , 第一条 总则 !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1.》。2 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  《   1.3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条】 日照?分析定?义及适用范》围     2.!1 日照分析—是指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建筑、建筑群】对其周边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及,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   2.》2 适用《范围规划建筑与周】边现:状及已审批建筑之】间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有日照需要!。的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   】  3.《1,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 3.2 编制单】位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   3.3 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    3.4【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西安》市规划局指定—。的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复核成—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 第四条 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  【 ,。  4.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    4.2 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 》    《 4.3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   ?。 4.4 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  :  4.5 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     4—.6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因现】状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标准我局》将旧区界《定为棚户《区、城?中,村及有一定规模的】老建筑群拆》除后进行重新—建设所处《的区域内部   !  4.《7, 规划建筑》对周边违《法,建筑产?生的日照影响不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五条 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    《 5.1 地理位置!西安市区东经10】8°55′北纬3】4°15′》。     —5.2 有效时【。间带太阳时上—午8时至下午—4时(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太阳时《上午9时至下—午3:时(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 —。。。    《5.3 时间统【计方式采用累积计算!的方式?若日照要求为2小时!累计不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进!行计算其余时间段】不予以考虑》;若日照要》求为:3小时则累计不【超过三个连》续时间段进》行计算其余》时间段不予以考【虑,; :     5.【4 时间间隔—不超过5分钟 】   ? 5.5 采—样点间距不超过【2米当有《效时:间带统计的日照【时间接近临界—值时采样点》间距不超过0.5】米, 第六条 日【照分析次《序、方法    ! 6.?。1 分析次序—日照分析时应—先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沿】建,筑外墙采《用沿线分析法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当发现客体建筑【日照情?况不满足《第四:条日照标准时—再,对其进行主》要,朝向窗户《分析 《    6》.2 分析》方,法采用?“沿线分《析”根据实》。际需要可附加—“单点分析”等;】对现状住宅》。。建筑进行沿线分【析后当发现》。有不满足第四条日】照标:准的情况时再对其居!室窗台线日》照有影响部分进【。行窗户分析》 第七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7,.1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  7.2》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   7.2—.1 在新建建筑大!寒日:北侧上午8时至下】午4时高度1.3】5倍范围内》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同?时对超高建筑(超过!100米)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考虑北侧—135米扇形范围 !         !7.2.2 —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待—建、在建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第八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8!。.1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 ,  8.2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  :  :  8.2.—。1 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周边?结合拟建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 :      —   8.2.【2 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建筑也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       8.!2,。.3 除高度大于】等于3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     》 8.2.》4, 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当屋顶构【。。架截:面尺寸小《于30cm*30c!m时可忽略》不,计 第九》条 规划《地块日照分析 】     9.1】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块亦应参与【分析对于拟建—建筑:周边为空地的应【。。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离界要求对!道,路后退红线、城市】绿线、用地界线等】按照最低后退线进】行日照分析 — 第十条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    10—.1 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电子地形图包括【客体建筑±0.0】及住宅建筑首层平面!±0.0《、层高?檐口高度《地形高差如》需进行窗户分析需】标注开窗位置及宽】度     【10.2 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需明确—每栋建筑的室内【高,程     10!.3 ?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   10》.4 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在建或!已批:未建建筑的资料【   《 , 10.《5 :本条第3、4—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也:可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   ? 10.6 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 】 ,  :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11.1】 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         !11.1.1— ,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    《 ,    《11.1.2 【。。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  》      — 11.1.3 】根据:本基地客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     】    《11.?1.4 《参,与,叠加分?析的拟建建》筑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等);《。     —    1》1.1.5 —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     》 11.1.6 】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住建部认证的具】体分析软件》;       !  11.1—.7: ,。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   11.2 日!照,分,析结论 》   ? ,    11—.2.1 对—受日照影响的—现状:住宅建筑计算出客体!建筑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幢】号、户数《、位置及《具体影响情况  !   ?  :  11《.,。2.2 《。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建筑的位置 !     1【1.3? 附图(含》电,子文件) 》   ? ,     1—1.3.1 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    》     》。11.3《.2 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     》 11.3.—3, 日:照分析成果图(1】50:0~1?1000)成果图中!应在:客体建筑外墙位置】标,。明日照时《数对日照《受,影响部分建》议采用不同颜色的】条形色?带标注 《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责任 》     》    《12.1.》1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2【.1.2《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如果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报批的日照!分析报告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 1:2.2 日照不【足的救济    ! ,拟建建筑影响现【状住宅建筑并—导致其?日照低于规》定要求时建》设方可采用拆—迁、与被遮》挡户签订《协,议或购买不足—日照要求的住房【并调整其使用性【质,的方法解决 【    《12.3 》解释权  —   本办法由西】安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执《行时:间  《。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