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暂行?)
《
第:一,条 总则
【。 ,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1.2 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
— , 1.?3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条 日?照分析定《义,及适用范围
【 2》.,1 日?照分析是指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建筑、建筑群!对其周边《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及—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 2.2 适】。用范围规《划建筑与周边现【状,及已审批建》筑之间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有》日照需要的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
! 3.1《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 , 3.2《 编制单位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3【.3: 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3.4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西安市规!划局指定的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复核成《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
第四条 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
【。 4.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 4.2【 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
【 4.3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
4.4 !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
4.5】 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4!。.6: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因《现状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标准我局将—旧区界定《为棚户区、》城中村及有》一,定规模的老建—筑群拆除后进行重】新建设所《处的区域内》部
4】.7 ?规划建筑《对周边违法》建筑产生的日照影响!不,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五条 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5.:1 地理位置西【安市区东经1—08°55′北纬3!4,°15′
】 :5.:2, 有效时《。间带太阳《时上:午,8时至下午4时(】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太阳时上《。午,9时至下午3—时(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
《 5.3 】时间统计方式采用累!积计:算的方式《若日照要求为2小时!累计不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进】行计算其《余时间段不予以【考虑;若日照要求】为3小时则》累计不超过三个连续!时间段进行计算其】余时间段不予—以,考虑;?
? ?5.4 时间间隔不!超过:5分钟
【 5?.5: 采样点间距不超过!2米当有效时—间带统计的日照时间!接近临?界值:时采:样点间距不超—。过,0.5米
第【六条 日《照分析?次序、?方法
6!.1 分析次序日照!分,析时应先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沿建》筑外:墙采用沿线分—析法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当发】。现,客体建筑日照—情况:。不满足第四条日照】标准时?再对:其进行主《要朝:向窗户分析
【 《6.2? ,分,析方法采用“沿线】。分析:”根据实际需要可】附,加“单?点分析”等;—对现状住宅建筑进】行沿线分析后当发现!有不满足第》四条日照标准的情】况时再对其居—室窗台?线日照有影响—部分进行窗户分【析
第七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 7.1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
? 7?.2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 — 7.2.》1 在新建建筑大寒!日北侧上午8时【至下:。午4时高《。度1.35》倍,范围:内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同】时对超高建》筑(超?过1:00米)《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考虑【北侧13《5,米扇形范《围
! 7.2》.2 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待建、在建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第,八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
,。 , 》8.1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 8.2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
— 8《.2.1 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周—边结合拟建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
,
? : 8》.2.2 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建筑也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 【 ,8,.2.3《 除高度大于等【于3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 —8.2?.,4 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当屋顶构架】截面尺寸小于—30cm*30cm!时,。可忽略不计》。
:第九条? 规划地块日照分】析
9!.1: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块亦应参》与分析对于》拟建建筑周边为空地!的应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离界要求对【道路后退红线—、城市绿线、用【地界线?等按照最《低后退?线进行日照分析
】
第十条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
10【.1 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电子地形图!包括:客体建?。筑±0.0及住宅】建,筑首:层平面±0.—0、层高《檐口高度地》形高差如需进行窗】户分析需标注—开窗位?置,。及宽度?
1【0.2 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需?明确每栋《。建筑:的室内高程
! 10.3—。 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 10.4 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在建或已批—未建建筑的》资料
— 1?0,.5 本条第3、4!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也可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 , 10《.6 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
】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11.1 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
【 11.1【.,1 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
》 11—.1.2《 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
【 1】1.1.3 根据】本基地客《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
】 》 11.1.】4 参与叠加—分析的拟建建筑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等)【;
:
:。 1】1.1.5 —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 , ? 11.《1.6 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住建部认—证的具?体分析软《件;
— 《 11.1.7】 ,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
1—1.2 日照分【析结论
】 , , 11.2.】1 对受日照—影响的现状住宅【建筑计算出客—体建筑?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幢《号,、户:数、位置及具体【影响情?况
! 11.2—.2 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建筑的位!置
:
1】1,.3 附图(含电子!文件)?
,
】 11.3.—1 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
! , ? 11.3.【2 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 : 11》.3.3 》日,照分析成果图(1】50:0~:11000)成果】图中应在客体建筑】外墙位?置标明日照》时数对日照受—影响部分建议采用】不同颜色的条形色带!标注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责任
】 —。 12.1.1】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12【.1.2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如果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报批【的日照分析报告【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2.2? 日照?不足的救济
【 《拟,建,建筑影?响现:状住宅建筑并—导致:其日照低于规—定要求时建设—方可采?用拆迁、与被遮挡】。户签订协议或—购买不足日照要求】的住房并调整—其使用性质的方法】解决
】12.3 解释权】
? ?本办法由西安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三条 执行时间【
,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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