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材料
3.0.1 这一条是针对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提出了要求,比之原规范要求稍高。主要是根据工程实践总结,一般盛水构筑物或地下构筑物的防渗,以混凝土的水密性自防水为主,这样满足承载力要求的混凝土等级,往往与抗渗要求不协调,实际工程用混凝土等级将取决于抗渗要求;同时考虑到近几年来的混凝土制筑工艺,多转向商品化、泵送,加上多生产高标号水泥,导致实际采用的混凝土等级偏高。据此,规范修订时将混凝土等级结合工程实际予以适当提高,以使在承载力设计中能够获得充分利用,避免相互脱节。
3.0.2 本条内容与原规范的提法是一致的,只是将离心悬辊工艺的混凝土等有关要求删去,因为这种混凝土成型工艺在给水排水工程中,仅在管道制作中应用,所以这方面的内容将列入《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中。
3.0.3 关于构筑物混凝土抗渗的要求,与原规范的要求相同,以构筑物承受的最大水头与构件混凝土厚度的比值为指标,确定应采用的混凝土抗渗等级。原规范考虑了国内施工单位可能由于试验设备的限制,对混凝土抗渗等级的试验会产生困难,从而给出了变通做法,在修订时本条删去了这一内容。主要是在实施中了解到一般正规的施工单位都拥有试验设备,不存在试验有困难;而一些承接转包的非正规施工单位,不但无试验设备,而且技术力量较弱,施工质量欠佳。为此在确保混凝土的水密性问题上,应从严要求,一概通过试验核定混凝土的配比,可靠保证构筑物的防渗性能。
3.0.4、3.0.7、3.0.8 条文保持原规范的要求。其内容主要从保证结构的耐久性考虑,混凝土内掺加氯盐后将形成氯化物溶液,增强其导电性;加速产生电化学腐蚀,严重影响结构耐久性。
这方面在国外有关标准中都有类似的规定。例如《英国贮液构筑物实施规范》(BS 5337-1976)中,对混凝土的拌合料及其他掺合料就明确规定:“不得使用氯化钙或含有氯化物的拌合料,其他掺合料仅在工程师许可时方可应用”;日本土木学会1977年编制的《日本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规范》,在第二十一章“冬季混凝土施工”中,同样也明确规定:“不得采用食盐或其他药剂,借以降低混凝土的冻结温度”。
3.0.5 这一条内容是根据近几年来工程实践反映的问题而制订的,主要是防止混凝土在潮湿土在潮湿环境下产生异常膨胀而导致破坏。这种异常膨胀来源于水泥中的碱与活性骨料发生化学反应形成,因此条文引用了《混凝土碱含量限值标准》(CECS 53:93),对控制混凝土中的碱含量和选用非活性骨料作出规定。这个问题在国外早已引起重视,英、美、日、加拿大等国均对此进行过大量的研究,并据此提出要求。我国CECS 53:93拟订的标准,即系在参照国外研究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的。
3.0.6 本条与抗渗等级相似,用以控制混凝土必要的抗冻性能,采用抗冻等级多年来已是国内行之有效的方法。结合原规范GBJ 69-84实施以来,反映了对一般贮液构筑物规定的抗冻等级偏低,在实际工程中尤其是应用商品混凝土的水灰比偏高时,出现了混凝土抗冻不足而酥裂现象,同时也反映了构筑物阳面冻融条件的不利影响,为此在这次修订时适当提高了混凝土的抗冻等级。
3.0.9 原规范GBJ 69-84中有此内容,但系以附注的形式给出。在这次修订时,结合工程实际应用情况予以独立条文明确。主要是强调了对有水密性要求的混凝土,提出了选择水泥材料品种的要求。从结构耐久性考虑,普通硅酸盐水泥制作的混凝土,其碳化平均率最低,较之其他品种的水泥对保证结构耐久性更有利,按有关研究资料提供的数据如表3.0.9所示。
3.0.10 关于混凝土材料热工系数的规定,与原规范GBJ 69-84是一致的,本次修订时仅对各项系数的计量单位,按我国现行法定计量单位作了换算。
3.0.11 本文内容保持原规范的要求。主要是针对砌体材料提出了规定,对砌体的砌筑砂浆强调应采用水泥砂浆,考虑到白灰系属气硬性材料,用于高湿度环境的结构不妥,难能保证达到应有的强度要求。对于砂浆的强度等级条文未作具体规定,但从施工砌筑操作要求,一般不宜低于M5,即使用M5其和易性仍然是比较差的,习惯上均沿用不低于M7.5相当于水灰比1:4较为合适,本规范给予适当提高,规定采用M10,以使与《砌体结构设计规范》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