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材料
3.0.1 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3.0.2 混凝土、钢筋的设计指标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采用;砖石砌体的设计指标应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规定采用;钢材、钢铸件的设计指标应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采用。
3.0.3 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的抗渗,宜以混凝土本身的密实性满足抗渗要求。构筑物混凝土的抗渗等级要求应按表3.0.3采用。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根据试验确定。相应混凝土的骨料应选择良好级配;水灰比不应大于0.50。
表3.0.3 混凝土抗渗等级Si的规定
3.0.4 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的混凝土,当满足抗渗要求时,一般可不作其他抗渗、防腐处理;对接触侵蚀性介质的混凝土,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或进行专门试验确定防腐措施。
3.0.5 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的混凝土,其含碱量最大限值应符合《混凝土碱含量限值标准》CECS 53的规定。
3.0.6 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3℃的地区,外露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的混凝土应具有良好的抗冻性能,并应按表3.0.6的要求采用。混凝土的抗冻等级应进行试验确定。
3.0.7 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的混凝土,不得采用氯盐作为防冻、早强的掺合料。
3.0.8 在混凝土配制中采用外加剂时,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J 119的规定。并应根据试验鉴定,确定其适用性及相应的掺合量。
3.0.9 混凝土用水泥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当考虑冻融作用时,不得采用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受侵蚀介质影响的混凝土,应根据侵蚀性质选用。
3.0.10 混凝土热工系数,可按表3.0.10采用。
3.0.11 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的砖石砌体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砖应采用普通粘土机制砖,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
2 石材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30;
3 砌筑砂浆应采用水泥砂浆,并不应低于M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