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Structural design code for special structures of water
supply and waste water engineering
GB 50069-2002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3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9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69-2002,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5、3.0.6、3.0.7、3.0.9、4.3.3、5.2.1、5.2.3、5.3.1、5.3.2、5.3.3、5.3.4、6.1.3、6.3.1、6.3.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 69-84中的相应内容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前 言
本规范根据建设部(92)建标字第16号文的要求,对原规范《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 69-84作了修订。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为主编部门,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设计单位共同完成。原规范颁布实施至今已15年,在工程实践中效果良好。这次修订主要是由于下列两方面的原因:
(一)结构设计理论模式和方法有重要改进
GBJ 69-84属于通用设计规范,各类结构(混凝土、砌体等)的截面设计均应遵循本规范的要求。我国于1984年发布《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 68-84(修订版为《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后,1992年又颁发了《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92。在这两本标准中,规定了结构设计均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替代原规范采用的单一安全系数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据此,有关结构设计的各种标准、规范均作了修订,例如《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砌体结构设计规范》等。因此,《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 69-84也必须进行修订,以与相关的标准、规范协调一致。
(二)原规范GBJ 69-84内容过于综合,不利于促进技术进步
原规范GBJ 69-84为了适应当时的急需,在内容上力求能概括给水排水工程的各种结构,不仅列入了水池、沉井、水塔等构筑物,还包括各种不同材料的管道结构。这样处理虽然满足了当时的工程应用,但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发展,不利于促进技术进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交流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在科学技术领域有了长足进步,这就需要对原标准、规范不断进行修订或增补。由于原规范的内容过于综合,往往造成不能及时将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反映进去,从而降低了它应有的指导作用。在这次修订GBJ 69-84时,原则上是尽量减少综合性,以利于及时更新和完善。为此将原规范分割为以下两部分,共10本标准:
1.国家标准
(1)《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2)《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
2.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1)《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水池结构设计规程》;
(2)《给水排水工程水塔结构设计规程》;
(3)《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沉井结构设计规程》;
(4)《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钢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5)《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铸铁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6)《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预制混凝土圆形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7)《给水排水工程埋地管芯缠丝预应力混凝土管和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8)《给水排水工程埋地矩形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本规范主要是针对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中的一些共性要求作出规定,包括适用范围、主要符号、材料性能要求、各种作用的标准值、作用的分项系数和组合系数、承载能力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以及构造要求等。这些共性规定将在协会标准中得到遵循,贯彻实施。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对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随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寄交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10004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参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湖南大学、铁道部专业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沈世杰、刘雨生 (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文贤、王憬山、冯龙度、刘健行、苏发怀、陈世江、沈宜强、宋绍先、钟启承、郭天木、葛春辉、翟荣申、潘家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