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 建标库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版)】 (2005年0】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  第九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三》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 第二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资质审批!机关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 ,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四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工程等【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的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节:能检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一、专《项检测?。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 ,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二—、见证取样》检,测   (一)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  (三)》砂、:石常规检验;  】 (四)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五)简易土工试验;!  : (六)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  (七)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八)?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  (一)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  (二)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  (三《)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