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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建设用地 — 2.1【 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单宗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表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应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表2.1 建!设项目基地》面积下限表(m【2,)   】对未达到表2.1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先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后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 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2 零星】开发的单《个土地权属人用地】或形状不规则—、周边角用地多的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土地《等有关部门统—筹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征得:相,邻权益人同意后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保证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等的人!居环境和《公共利益 》 , 2.3》 占地《面积在300—00:m2以上的成片【开发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工矿企业】等,综合功能《区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作》为其:占地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 2—.4 建设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其分类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BJ —137-90—)执行 !2.5 建—设项目专用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及:其,他交通?集散场地、消防通道!、绿地等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统筹:解决 《 2.6 【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符合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其用地【使用应保证总体规划!确定:的主要功能并—。按照表?2.:6,规定的适建范围【进行:配置 》 表2.6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 》 注?√为允许设置;×】。为不允许设》置;:○为有条件允许【设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确定 !。2.7? :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不符合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符】。合表2.《6的:适建:性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应作出规划许!。可但因进行》重大基础设施—或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确需变!更规划建《设的应当按程序修改!相关的规划并报请】批准后?作出:规划许?。可 《 : 2.8 》 各:类建筑项目》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8的【规定进行控制 】表2.?8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 《   注—①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   ? ,②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控制指标【。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所占:比例折算   】    ③旧城改造!中单个建筑项—目,符合详细规划且【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率等】要求的可以突容积】控制指标  【。     ④本表不!计,入地下?部分建筑《面积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