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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建—设用地 — 2.1 【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单》宗,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表?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应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表2—.1 建设项—目基地面《积下限表(m2)】   【。对未达到表2.1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先?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后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 】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 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2 — 零星开发的单【个土地权《属人用地或形状不】规则:、周:边,角,用地多?的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土地】等有关部《门统筹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征得相【邻权益人同意后【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保:证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等的人居环境和公!。。共利:。益 : : 2.?3 占地面积【在,3000《0m2以上的成【片开发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工矿《企业等?综合功能区》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作为其占!地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 2.4】 建设《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其分》类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B?。J 137-90】)执行 《 2.【5 建设项目专用!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及其他交通集散场】。地、消防通道—、绿地等《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统筹解?决, 2.6 !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符合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其用地?使用应保证》总体规划确定的【主要功能并按照表2!.6规定的适建范】围进行配置 【 ,。 表2?.6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 》 注√为》允许设置;×为【不,允许设?置;○为有条—件允许设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确定 — 2.7 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不符合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符合表2.6—的,适建性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应作出规划许!可但:因进行?重大基?础设施或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确需变更】规划建?设的应当按程—序修改?相关的规划》并报:请批准后《作出规?划许:可 2】.8 各》类,建筑项目《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8的规定》进行控制《 , 表2.8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 ?   注①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  ②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控制【指标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所占比例【。折算    【  : ③旧?城改造中单》个建筑项《目符:。合详细规划且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率等要求的可以突】容,积控制指标》     —  ④?本表不计入》地下:部分建筑《面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