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92-2016 建标库

8  建筑物、构筑物设计

8.1  建筑物

8.1.1  建筑物在公园中的选址及建筑物个体的设计,既要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又要满足公园整体景观的要求。

8.1.2  建筑单体设计应与周围环境中的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造园要素密切配合,在保证游人安全、舒适、方便的前提下,达到最佳的景观效果。

8.1.3  建筑设计应考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降低建设行为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8.1.5  为控制公园过度追求建筑面积,特规定公园建筑的层数要求。但是例如塔等点景性建筑,其层数则根据景观需要确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2.3条有如下规定:“建筑物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净高不应小于2m,而这些地方为非正常使用的室内空间。”游览、休憩建筑为游人长时间停留的正常使用空间,应略高于此下限,故室内净高规定为不低于2.4m。

8.1.6  园林建筑的室内外台阶很多与自然地形相结合,形式复杂多样,但为了保证游人安全和赏景的需要,作出下限规定,踏步宽度和高度的规定采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6.1条的规定。每处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步是为了避免行人不低头则不易发现有台阶而被绊倒的危险。

8.1.10  所谓供暖设施,包括采用多种能源和多种方式向建筑物供暖以保证建筑物内达到要求温度的设施,应符合当地的能源条件和政策。

    北方地区有些郊野公园到冬季时客流量很少或闭园养护,这样一些附属用房冬季就不投入使用,可以不设置采暖,但是其中的给排水设施要有防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