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水体外缘
5.3.1 水体的进水口、排水口、溢水口及闸门的标高,应保证适宜的水位,并满足调蓄雨水和泄洪、清淤的需要。
5.3.2 水体驳岸顶与常水位的高差以及驳岸的坡度,应兼顾景观、安全、游人亲水心理等因素,并应避免岸体冲刷。
5.3.3 非淤泥底人工水体的岸高及近岸水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防护设施的人工驳岸,近岸2.0m范围内的常水位水深不得大于0.7m;
2 无防护设施的园桥、汀步及临水平台附近2.0m范围以内的常水位水深不得大于0.5m;
3 无防护设施的驳岸顶与常水位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0.5m。
5.3.4 淤泥底水体近岸应有防护措施。
5.3.5 以雨水作为补给水的水体,在滨水区应设置水质净化及消能设施,防止径流冲刷和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