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公园的用地范围和类型应以城乡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等上位规划为依据。
3.1.2 公园设计应正确处理公园建设与城市建设之间、公园的近期建设与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
3.1.3 公园设计应注重与周边城市风貌和功能相协调,并应注重地域文化和地域景观特色的保护与发展。
3.1.4 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和规模,应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
3.1.5 公园与水系相邻时,应根据相关区域防洪要求,综合考虑相邻区域水位变化对公园景观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并应确保游人安全。
3.1.6 公园的雨水控制利用目标,包括径流总量控制率、超标雨水径流调蓄容量、雨水利用比例等,应根据上位规划结合公园的功能定位、地形和土质条件而确定。
3.1.7 公园应急避险功能的确定和相应场地、设施的设置,应以城市综合防灾要求、公园的安全条件和资源保护价值要求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