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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登记管理!办法 》 宁建监字〔201!2〕15《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的质量管理—规范其使用行—。为,根据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站制定了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材料!(以:。下,简称材料)的质量管!理规范其使用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场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宁建质字〔!2011〕14【20号)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材料登记是指【进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直《接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原材料、设备】和,构配件在申报—后经抽查、抽检符】合要求?。予以登记并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中使》。用材:料的行为除执—行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法规、《文件外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实行登记的材料(详!。见附:件一)应在完成【登记工作后使—。用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负责:材料登记《工作 第五条【 材料登记—。程序应符合以下要求! ,     (一【。)企:业申报  —   材料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商(—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至市质监!站领:取加密?锁登陆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录【入单位?基本信息《及,申报登记的》材料:。产,品信息    】 完成信息》录,入,后,申报单?位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至市质监站办!理申报手续 【 ,。   ?   ? 1、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申报登记表】(见附件二); ! ,  :     2、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见附《件三);    !     3、【申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进《口产品需有报关【证明:;       !  4、申报登【记年度内的产品【检验报告《或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    5、属于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的【。。需提:供相:关证书;《。        ! 6、材料产—品委托代理的—需,。提供生产企业—法人授?权代理证明》;  《       【7、材料采用的技术!标,准;新型材》料还:应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认证文件且其采用!的企业标准需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材】料生产企业为本市】企业的由企业直接】申报:登记材料生产企【业为外地企业的【可委:托,在宁分?支机:构办理;在宁未设分!支,机,构的可?委托在宁授权代理】商办理(同一生【产企:业在宁?授权代理商》不应超过《3家) 《     市质监站!对申报资料第—九条: 市质《监站定?期,汇总材?料质量?监,督巡查、抽查、抽检!情况以及监理单位】上报的材料》。进场:检验:和使用情况对材料】检,测不合格率较高的】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商给》予警示相关信息【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动态公?布进行?抽,查符合要《求的申报予》以,。通过     (!二)进场信息上【报   》  通过申》报,的材料每次进入施】工现:场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报验?监理单位应》检查材料在信用管】理系统中的登记状】态,审查:。产品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对进场材料实物进!行,抽查并将《进场材料信息通过】信用管理系统上报 !     (—三,)抽查?抽检     质!监站:收到材料进场上报信!息后至工程现—场对:相关材?料进:行随:机抽:。查和封样抽检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材料品种抽》检,不少于3个批—次     (四!)登记公布 【。  :  通过企业—申报后的《材料经质《量监督人《。员抽查和抽检合格】质量:状况稳定的完成【登记手续已》登记的材《料信息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公布 】第六条 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所选用《材料的型号、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不得指定》材料生产企业或供应!。商 第七条 】材料采购及》使,用单位应在信—用管理系统中—查看材料登记情【况对未完成登记的】材料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按规定完—成申报?登记手续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建立进场—材料台帐《及,时收集、整理所【使用:材料的?相关资料并按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的要求进行汇总【监,理单位应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汇,总的:相关资料填写审查意!见并签章《 第九条 市】。质监站定《。期汇:总材料质量监督【巡查、抽查、抽检】情况以?及监理单位上报的材!料进场?检,验和:使用情况对材—料检:测不合格率较—高的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商给予警示相!关信息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动态公布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材》。料不:。予登记已登记—的取消登记取消登记!的材料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公布且半】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登记?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   ?  (二)》因材料?质,量原因导致工程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 ,  :。 , (三)因检测不合!格率较高连续—两次被警示的; 】 ?  :  (四)申报【资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五!)被列?为淘汰或禁止—使用产品的》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在单位基—本信息?。或材料产《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应资!料办理变更手续 】 第十二条》。 质?监站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使—。用未:登记:材料的?需,加,强抽检对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或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  《。。   (一)—。进场材料未》按规:。定登记并已用于工】程的:; :     !(二:)已使用材料抽检】不合格的或因—材料质量原因—导,致工程?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 】。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对所使用》材料的相《关,资料及时收集—、整理?、汇总的; 】 , :   ? ,(四)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汇总》的资:料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的或未】及时上报材》料进场信息及检【验结:果的:;    — (五?),。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合格《检测报告的》或检测?结果与?实际不?符或弄虚作》假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20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