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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登记《。管理办法 》 , 宁建监字〔【2012《〕15号《 , ,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的质量!管理规范其使用行】为根据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站制定了【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材《料,(以下简称材料)】。的质:量管理规范其使【。用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场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宁建质】字〔2011〕【1420号》。)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材料登》记是指进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直接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原材料!、设备和构配件在】申报后经《抽查、抽检符—合要求?予以登记并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中【使用材料的行为【除执:行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法:。规、文件外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实行登记的》。材料:(详见附件一—)应在?完成登记工作—后使:用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负责材料登记工作! 第五《条 ?。材,。料登记程《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申报  】   材料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商(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至市质监站领取加密!锁登:陆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录入单位基【本信息及申报登记】的,材,。料产品?信,息 : ,    完成信息】录入后申《。报单位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至市质监站办!理申报?手续    【     1、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申报】登记表(见附件二】); 《       【 2、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见附《。件三);   】      3【。、申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进口产》品需有报关》证明;  —     》  :4、申报登记—年,度内的产《品检验报告或—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   5、属于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的需提供相关】证书;  —     》  6、材料产品委!托代理的需提供生】产企业法人授—权代理?。证明;  — ,     》 7、?材料:采用的技《。术标准;新型材料还!应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认证文件且【其采用的《。企,业标准需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  :。 ,材料生产《企业:。为本市企业的由企业!直接申报《登记材?料生产企业为—外地企业的可—委托在宁分支机构】办理:;在宁未《设分支机构》的可委托《在宁授权代》理,商办理?(同一生产企业在】宁授权代理商不应超!过3家) 》     市—质监:站对申报资》。料第九?条 市质监站定】期汇总材料》质量监督巡查、【抽查、抽检情况以及!监理单位上》。报的材料进场检验和!使用情况对材料检】测不合格率》。。。较高:的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商给予警示》相,关信息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动态公布—进行抽查符》合要求的申报予以通!过   》  (二)进—场信:息上报    】 通过申报的材料】每次进入施工现【场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报验监理单位应检】查材料在信用管理系!统,中的登记状态审【查,产品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对进场—材料实物进行—。抽查并将进场材【料信息?通过信用管理—系统上报    ! (三)《抽查抽检《。 ,  :   ?。质监站收《到材料?进场上报信息后至】工程现场对》相关材料《进行:随机抽查和封样抽】检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材料品?种抽检不少》于3:个,批,次,     (四)!登记公布《   《  通过企业申【报后的材料经质量监!督人员抽《查和抽检合格质量】状况稳定的完成登记!手,续已登?记的材料信》息,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公布 第六条】 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所《选,用材料的型号—。、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不得?指定材料生产企业】。。或供应商 —第七条? 材料《采购及使用单位应】在信用管《理系统中查看材料】登记:情况对?未,完成登记的材—料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按规定》。完成申报登记手续 ! 第八条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建《立,进场材料台帐—及时收集、整—理所使用材料的【相关:资料并按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的要求进行汇—。总监理单位应—。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汇》总的相关资料填【写审查意见并签章 ! 第九条 市质】监站定期《汇总材料《质量监?督巡查、抽查、抽】检情况以及监理【单位上报的材料进场!检验和使《用情况对材料检【测,不合格率较高—的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商给予警示相关信!。息,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动态公?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材料不予【登记已登记的取【消登记取消》登记:的材料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公《布且:半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登记 《。  :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 ,    (二)因】。。材料质量原因—导致工程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    《。(三)因检测不合格!率较高连续两次被警!。。示的;? ,     (】四)申报资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  (五)被列为】淘汰或禁止使用产品!的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在单!位基:本信息或材料—产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应资料?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质监站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使】用未:登记材料的需加【强抽检对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或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    》 ,(一)进场材料【未按规?定登记并已用于工程!的;  !。   (二)已使】用材料抽检不合【格的或因材》料质量原《因导致工程》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 》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对所使用】。。材料的相关资料及】时收集?、整:理、汇总的; 】 :  ?   (四》)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汇,总的资料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的或未【及时上报材》料进场信息及检验】结果的; 》     (—。五)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合格检测报【告的或检测》结果与实际不符或】弄虚:作假的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20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