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登—记管理?办法
《。。
宁建监字〔【201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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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的:质量管理规》范其使用《行为根据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站》制定了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材料(以下简称材料!)的质?量管理规范其使【用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场》。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宁建质字〔2!011?〕,1420《号,)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材!料登记?是指进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直接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原》材料、设备和构配件!在申报后经》抽,查、抽检符合要【求予以登记并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中使用材料的行【为除执?行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法规、文件外应【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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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实行登记的》材料(详见附件【一)应在完成—登记工作后使用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负?责材:料登记工作
第】五条 材料登记】程序应?符合以下要求
! : (一)企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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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商】(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至市质监站领【取加密锁登陆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录入单位基本信息!及,申报登记的材料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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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信息《。录入后?申报单位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至市质监站办!理,申报:手续
】 , 1、》。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申报登?记表(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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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见附件三);
! 【 ,3、申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进口产品需有!。报关证明;
【。 4!、,申报登记年度内【的产品检验报告或】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 【 5、属于》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的需提供相关证】书,。;
【 《6、材料产品委【托代理的需提供【生产企业《法,人,授,权代理证《明;
【 7—、材料?采用:。的技术标准;新型】。材料还应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认《证文件且其采用的】企业标准需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材料】生产:企业为本市企业的由!企业直接申》报,登记材?料生产?企业为外地企业的可!委托在?宁分支机构》办理;?在宁未设分支机构的!可委托在宁授—权代理商办理(同】一生产企业在宁授权!代理商不应超—过3家)《
市质】监站对申报资料第】。九条 市》质监站定期》汇总:材料质量监督巡查】、抽查、抽》检情况以及监—理单位上报的—。。材料进?场检验和使用—情况对材料检测【。不合格?率较:高的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商给予警示相】关信息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动?态公布进行抽—查符合?要求的申报予—以通过
】 (二?)进场?信,息上报?。
通过申!。报的材料每次—进入施工现》场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报验监》理单位应检查—材料:在信用管理系统中的!。登记状态审查产品】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对进场材料!实物:进行抽查并将—进场材料信息通过信!用管理系《统上报
》 : (三)》。抽查:抽检
】质监站收到材料进】场,上报信息后至工【程现:场对相?关材料进行随机抽查!和封样抽检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材料品种—抽检不?少于3个批次
】 (四)登记!公布
通!。过企业申报后的材】料,经质量监督人—员抽查和抽检合【格质量状《况稳定的完成—登记手续已》。登记的材料信息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公布
第六条 !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所选用【材料的型号》、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不《。得指定材料生产企业!或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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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材:料采购及使用单【位,应在信用管理系统中!查看材料登记—情况对未《完成登记的材—料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按规定《完成申报登记手【续,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建,立进场?材,料台帐及时收集、】整,理所使用材料—的相关资料并按【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的要求进行汇总!监,理单位应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汇总的相关》资料填写审查意见】。并签章
》第九条 市质监】站定期?汇总材?料,质量监督巡查、抽查!、抽检?。情况:以及监理单位—。上,报的材料《进场检验和使用【情况对材料检—测不合格率较—高,的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商给予【警示相关信息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动态公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材料不予!登记:已登记的取消登记】取消登记的材料【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公!布,。且半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登记》。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 》 (二)因材—料质量原因导致工程!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 》。。(三:)因检测《不合格率较高—连续两次被警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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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报资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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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列为淘汰或禁】止使用产品》。。的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在单位基本信息!或材料?产,。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应资?料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质监站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使用】未,登记材料的需加强】抽检对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或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 (【一):进,场,材料未按规定登记并!已用于?工程的;
》
!(二:)已使用材料抽检不!合格的?或因材料质量原因导!致工程?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
】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对所使!用材料的相关资【料及时收集、—整理:、汇总的;》
: ? (四)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汇总的资料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的或未《及时上报材料—。进,。场信息及《检验结果的;
】。 (五)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合格检测】报告:的或检测结果与【实际:不,符或:弄虚作假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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