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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    【 (1994—年11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 2004》年9: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    》 (一)《编制全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对全省【地,理空间定位、地理】。空间数据和全省测绘!基准、测量》控制系统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测绘—航空摄?影依法进行审—核   【  (二)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和全省重》大测绘项目建立“】数字甘肃”地理【空间框架管理和提】。供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     【(三)依法管理全】省各:种地图的编》制和更新《。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 ! ,     (四)依!法,对全省测《。绘资质、资》格及测绘市》场行为进行管—理 —    (五)【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 ? ,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 第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与外国?组织或者个人采【取合:作、合资方》式从事测绘活—动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质量依法实【施监督 —  ?   基础测绘、】涉外建设项目或者重!大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验收 !。 :。   ?  测绘《仪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定 第二章 ! 测绘基准和基础】测绘 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     【大城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市—、县(市)及建【制镇、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设区】的市其市区地域连】续的不得分》区建立城《市独立坐标系统 】 《 第六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基础测绘】工,作, :    — (一?)在国家《统一:大地控制网基—础上建立全省大地控!制网;? 》  :  (二)全省1】∶1万或者1—∶5千比例尺地【图测绘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 【     (【三):建立: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维护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库】; ? :  :  (四)编制全】省普通地图》; ?   》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 !   《。  (一)建立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独立坐标系统】及,测量:控制网?;: :   《  (二)》本,行政区域内大比例尺!基本地图测》绘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 ,  《 ,  (三)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 ? ,   (《。四)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   设区的—市基础测《绘需要分《。解到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统一?组织  】   民族》自治州需要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或—组织州内《跨县:(市)大《比例尺?基础测绘的由州人】民政府确定 【 第【七,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下列原则定期更新!,。  》   (一)全【省,统一布?设的大地控制网1】0年复测一次—;   】  :(,二)基本地形图主】要城市及交通沿【线至少4年更—新一次?农业地区《。至,少8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区至少》15年更新一次【;:。 《    (三)政】府确定的局》部重点地区按—需要及时更新— 【 第八条 市辖【区不单独分区编【制基础测绘规划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基】。。础测绘经《费按国家统一—的测绘成《本定额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提供使—用者应当合法—使用:不得以复制、借用等!。方式非法生》成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其《他系统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卫星—遥感资?。料,购置计划使用—政府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和进行!基,。础航空摄《影的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提供促!进数据共享》减,少重复投入》 , 第三章 其他测绘! 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第十三条【 全省地籍测绘规划!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省!地,籍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地籍测绘经费的!支出和收益纳入市】、州、县(市)财政!管理 《。     【测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从事地籍测!绘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成果及土地】权属资料《。 《 第十四条 !向,单位和个《人发放的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权属证【书发证单位》应当附有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测绘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地产—平面图 — : 第十五条 实!施城市工程》测量和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测量技术规范的】规定 —    实施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等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执行 第四!章 测绘资质 【 第十六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批准的测绘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利用测绘技术、!空间定位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等手段进【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等测《绘活动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测,绘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合并】、分立的应当—重新办理测》绘资质证书》;终止测绘》。业务: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测绘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转让、出借测【绘资质证书 】。      】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必须向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测绘资质证书并接受!监,督 ? ? ?第十:九条 使用政—府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其他重大的测绘】项目:应当通过依法招标确!定承揽方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测绘项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转让】、转借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使,用 !第二十一条》 需要对外》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和保密测绘成】果的应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并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保密测【绘成:果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实现测绘】成,果共享 】    涉》外,的组:织和个人完成—的测绘项目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的》副本 【 第二十三条】 规划、设计和【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失去:现势性的《基础测绘成果急用】的必须经过》修测更?。新防止出现重大【失误;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避免重复测绘— ? 第二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的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授,权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章 地图《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禁编】制、出版、销—。售、展示、登载【有损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地图产品 】。     生产、!加工国外设计—的地图产品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国家审?查的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六条 —编制公开出版的【本省各?类地图和制作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在制作或出版】前将样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制》。作或出版后15日内!将样: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制:作和出版》。 《 ,。。   行政区—划,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编制;普通》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编制公开出!版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应当:事先将专业内容报省!专业主管《部门审核 【 : 第二十—七,条 编制出版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公,开,展示的非出版地图和!地图产品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和相应【的技术标准》 》    《编制出版的地图【必须使用民政—部,。。门发布的标准化地】名符合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使用地理底】图和其他地》图,资料时不得侵—犯他人版权》   【  在?普通:地图:、行政区划》图上不得刊》登广告?;编制地《图不:得收:取图内?标名注册费 ! 《第,二十八条 》绘,有国:界线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示意《性地图在编制、出】版、:印刷、?登载、播《放,和,公开展示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二十九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省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和维修工作;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和维修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 第三—十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立单位应!当委托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确《定专人管理 ! 第三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工程建设可能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必!须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需拆《。迁、重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未:经批:准不得拆迁》或建:设 《 第三【十二条 因自然【毁坏需要拆除的永久!性测量觇标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测量标】志损毁的由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对破坏测量标—志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保护【测,量标志?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测,绘单位不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质量标】准使用未经检—定的:仪器进行《测绘或?者不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造成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测】绘技术、空间—定位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等手【段,。进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和处理等》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资料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六条 未经—测,。绘成果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同》意擅自复制》。、销售、传播、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九章 附 ! 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