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 《    (1994!年11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4年!9,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  : (:一)编制《全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对全《省地:理空间定《位、地理空间—数据和全省测绘【基准、测量》控制系统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测绘航空《摄影依法进》行审核 》。  ? ,  (?二)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和全省重大】测绘:项目:。建立:“数字甘肃”地理空!间框架管理和提供】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 , (三)依》法管理全省各种地】图的编制和更新【。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 【     (【四)依法对全省测绘!资质、资格》及,测绘市场《行为进行管理 !     (【五)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    【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 :。 : 第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与外—国组织或《者个人采取》合作:、合资方式从—事测:绘活动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质量依《法实施监督 】  ?   ?基础测绘、涉外【建设项?目或者重大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验—收 ?    —。 ,测绘仪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定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基础测绘 !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    大》城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市、县(市!)及建制镇、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设区的!市,其市区地域》连续的不《得分区建《立城:市独立坐标系统【 《 , :。 第六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基《础测绘工作 】     —(一)?在国家统一大地控】制网基础上建立全省!大地控制网; ! ,    《 (二)全省1∶】1万或者1∶—5千比例尺》地,图,测绘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 ?     (三【)建立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维护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库;  】   (四》)编制全省普通地】图;: 《 ,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 《     (【一)建立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独立坐标系统及【测量控制网;【。    【 (二)本行政区域!内大比例尺基本地】图测绘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   】。  (?三):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  设区的市基础】测绘需要分解—到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统一组织《     !民,族自治州需》要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或组织州内跨县(市!)大比例《尺基础测《绘的由州人民政【。府确定 】 第《七,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下:列原则定期更新 !    — (一)《全省统?一布设的《大地控?制网10《年复测?一次;  !。  : (二)《基本:地形图主要城市及】交通沿线至少4年】更新一次农业地【区至少8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区至少1—。。5年更新《一次;《  》   (三)政【府确定的局部重【点地:区按需要及时更新 ! ? 第八—条 市辖区不单【独,分区编制基础—测绘规划 —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基础测绘经费按!国家:统一的测绘成本定】额核:。算专款专用 】 第十【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提供使用者》应当合?法使用不《得以:复制、借用》等,方式非法生成—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其他系统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第十一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卫星遥感!。资料购置计划—使用政府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和进行基》础航:空摄影的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提供!促,进数据?共享减少重复—投入 第三—章 其他测绘— 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第十三条 》全省:地,籍,测绘规划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省地籍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地籍测绘》经费的支出和收【益纳入?市、州、县(市)财!政管理 》  《   测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从事地籍测【绘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成果及土地—权属:。资料:。 【 第十?四,条 向单位和—个人发放的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权属证书发】证单位应《当附有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测绘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地】产平面图 — 第十】五条 实施城市工】程测:量和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测量技术规范!的规定 》     实施】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等: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执行 《 第四章 》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批准的测绘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利用测》绘技:术、空?间定位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等手段进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等测》绘,活,动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 —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测绘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合并、!分立的应当重新办】理测绘资质证—书;终止测》绘业务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测绘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转让》、,出借测绘资质证书 ! ?     》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必须向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测:绘资质证《书并接受监督 】 第十九!。条 使用政府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其他重大的测绘项】目应:当通过依法》招标确定承揽方【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测绘项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 第五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转让、【转借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使:用, 】第二:十一条 《。需要对外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和保密—测,绘成果的应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并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保:。密,测,绘成果?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第二?十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实现测绘成果共!享 ? ?    涉外的【组织和?个人完?成的测绘项目—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的副本 ! : , ,第二十三条 —规划、?设计:和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失去现势性的—基础测绘成果—急用的必须经过【修测更新《防止:。出现重大失误;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避免重!复测:绘 》 ? 第二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的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授?。权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章— 地图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禁编?制、出版《、销售、展示、登载!有损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地图产品 !     生产【、加工国外设—计的地图产品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国家审查】的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六条: 编制公开出版【的本省各类地图【和制作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在【制作或出版》前将样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制:作或出版后1—5日内将样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制作和》出,版  【。   行政区划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编制—。;普通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编制公开出版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应当!事先:将专业内容报—省专业主管》部门审核 ! 第《。二十七条 编制出版!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公开展》。示的:非出版地图和地图】产品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和相应的技术标【准   】  编制《出版的地图必须使用!民政部门发布的标】准化地名符》合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使】。用地理底《图,和其他?地图资料时不得侵】犯他人版权》 :     【在普通?地图、行政》区,划图上不《得,。。刊,。。登广告;编制地【图不:得收取?图内标名注册费【。 》 第《二,十八条?。。 绘有?国界线?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示意性地图在—。编制、出版、印刷】。、登:载、播放《和公开展《示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二十九【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省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和维修工作;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和维修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 第【三十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立单位【应当委托《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确【定专:人管理 】 第三》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工程建—设可能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必须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需拆:迁、重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未经批准不得!拆迁或建设 ! 第》三十二?条 因自然毁坏需要!拆除的永久性测量觇!标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测量标志损毁的由!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对破坏测《量标志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保护测量标!志,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测绘单—位不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质量标准使用未】经检:定的仪器《进行测绘《或者不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造成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测绘技术、空间定!位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等手段进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和处理等—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资料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未经测【绘成果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同意—擅自复制、销售、传!。播、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