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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 《 , ,   (199【4年:11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 根据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4,年9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 :     (—一)编制《全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对全省地》理空间定位、地理】空间数据和》。全省测绘基准—、测量控《。制系统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测】绘,航空摄影依法—进行审核 【  :。   (《二)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和全省重大测绘项!目建:。立“数字甘肃—”地理空《间框架管理》和,提供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  (?三)依法管理全【省各种?地图的编制》和更新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 《     (四!)依法?对全省测绘》资质:、资格?。及测绘市场行为进】行,。管,理   】 , ,(五)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 !。 ,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 —第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与《外国组?织或者?个人采取合作、【。。合资方式《从事测绘活动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 ! 第《四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质量依法实!施监督《   — , 基础测《绘、涉外建设项目】或者重?大,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验收 【     测绘仪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定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基础测绘 【 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     大【城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市、?县,(市)?及建制镇、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设?区的:市其市区地域—连续的不得分区建】立城市独立坐—标系统? 《。 , : 第六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    —。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基】础测绘工《。作    ! (一)在国家【统一大地《控制网?基础上建立》全省大地控制网;! 《 ,  : (:二):全省1∶1》万或者?1∶5千比例尺【地,。图测绘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 !  :  (三)建立【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维护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库;! :     (【四)编制《全省普?通地图;《  —。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     !。(一)建立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独立坐《标系统及测量控【制网:;,。 ?    》 (二)本行政区域!内,大比例尺《基本地图测绘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    】 (:三)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     (四)!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   《  设区的市基础】测绘需要分》解到:。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统一组《织 》     》民,族自治?州,需要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或组织州内跨县(市!)大比例《尺,。基础测?。绘的由州人》民政府确定 — 第】七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下?列原则定期》更新 》  ?   ?(一)全省》统一布设的大地控】制网:10年?。复测一次《; —   ? (二?)基:本地形图主要城【市及交通沿线至少4!年,更新一?次农业地区至少8】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区至少15年更新】一次; 】    (三)政府!确定的局部重点地区!按需要及时更新【 《 第八条 】。市辖区不单独—分区:编制基础测绘规划】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基础:测绘经费《按国家统《一的测绘成本定【额核算专款专用【 【。 第:十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提供使用者应当合】法使用不得》以复制、借用等方】式非法生成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其!他系统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 第》十一: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卫星【遥感资料购置计【。划使用政府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和—进,行基础航空》摄影的?。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提—供促进数据共—享减少重复投入 】 第三章 其他测】绘 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 第十三条】 全省地籍测—绘规划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省地?籍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地籍测绘经—费的支出《和,收益纳入市、州、】县(市)财政—。管理   !  测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从事地籍测!。。绘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成果【及土地权属资—。料 【 第十四条 向】单位和个人发放的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权【。属,证书发证单位应当附!有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测绘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地产平面图 ! ? 第十五条 实!。施城市工《程测量和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测量技术规范!的,规定  【   实施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等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执行—。 第四章》 ,测绘资质 — ,第十六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批准的!测绘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利用测绘技术、空!。间定位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等手段进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等测绘》活动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测—绘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合并、分立—。的应:。当重新办理测绘【资质:证书;终止测绘业务!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测,。绘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转让、?出借测绘资质证【书 :。   》。 ,  《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必须—向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测:绘资质证《书并接受监》督 《。 ? 第十九条 使用!。政府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其他重大!的测绘项目》应当通过依》法招标确定承揽方】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 ,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测绘项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转让、转借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使用】 : 》 第二十一条— 需要对外》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和》保密:测绘成果的应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并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保密测—。绘成果?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 第:二,十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实现测绘成果共【享 —    涉外的组织!和个人完成的测绘项!目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的副本【 : 第二十!三条 规划、设计和!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失!去现势性《的基础测绘成—果,急用的必须》经过修测更新防止出!现,。重大失误;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避免?重复测绘 》 第】二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的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授权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章】。。 地图?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禁编制!、出版、销售、展示!、登载有损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地图产品  ! ,  :生产、加工》国外设计的地图产品!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国家:审查:的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二十六条《 编制公开出版【。的本省各类地图和】制作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在制作或出版前将!样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制作或出版!后15日《内将样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制作和出版 】     【。。行政区划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编制;】普通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编制公开出版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应,当事先将专业—内容报?省专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编—制,出版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公开【。展示:的非出版地图和【地图:。产品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和相—应的技术标》准 《     编【制出版?的,地图必须使用民政】部门发布的标准化】地名符合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使用地】理底图?和其他地图》。资料时?不得侵?犯他人版权》。 ?     —。在普通地图、行政】区划图上不》得刊登广《。告;编制地图不得收!。取图内标名》注册费 — 第二十】八条: ,绘有:国界线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示意:性,地图在编制、出版、!印刷、登《载、:播,放和公开《展示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二十九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省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和维修工作;】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和—。维修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 第《三十: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立单—位应当委《托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确定专人管【理 《 第三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工程建设可能—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必须【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需拆迁《、重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未经批准—不得拆迁或建设 !。 第三十!二条 因自》然毁坏需《要拆除的永久性测量!觇标:。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测量标志损毁】的由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对破坏?测量标志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保》护测量标志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测【绘单:位不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质量?标准使?用未经检定的仪器】进行:测绘或者《不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造】成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测绘技术【、空间定位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等!手段进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和处理!等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资料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六条 未!经测:绘成:。果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同意擅自《。复制、销售、—。传播、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