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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
】(1994年1【1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 根据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4年9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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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 ,。 : (一?)编制全《。。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对】全省地理空间定【位、地?理空间数据》和全省测绘基准、】测量控?。制系统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测【绘航空摄影》依法进行审》。核
!(二)?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和全省重大测绘】项目建立“数字甘肃!”地理空间》框架管理和提—。供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 《 (三)依—法管理?全省各种地图的【编,制和:更新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
【 (四)依法对!全,。省测绘?资,质、资格及测—绘市场行为进行管理!,
【 (五)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
》 ,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 第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与外国组织》或者个人《采取合作、合资方式!从事测绘活动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
— 第四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质量依法实施【监督?
— 基础测》绘、涉外《建,。。设项目或者》。。重大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验收
】 , 测绘仪】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定》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基础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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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
大城!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市、县(市)及!建制镇、《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设区的市其【市区地域连》续,的不得分区建—立城:市独立?。坐标系统
!
: 第六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 , :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基础测绘工作!
!(一)在国》家统一大地控制网】基础上建《。立全:。省大地?控制网;
! (二)全省!1∶1?万或者1∶5—千比例尺地图—测绘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
》 (三【。)建:立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维护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库》;
【 (?。四)编制全省—普,通地图;
—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
】。
:。 , 《。(一)建立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独立《坐标系统及测量【控制网;
【 , (二【)本行政区域—内大比例《尺基本地图》测绘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
【 》 (三)《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
《。 ?(,。四)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 ? : 设区的《市基础?测绘:需要:分解到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统?一组织
【。 民—族,。。自治州需《要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或组织—州,内跨县?(市)大比例尺【基础测绘的由—。州人民?政府:。确定:
?
《。 第:。七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下!列原则定期更新
!
: : (一》)全省统一》布设的大地控—制网1?0年复测一次;【
—。 ?(二:)基本地形》图主要城市及交通】沿线至少4年更新一!次农业地区至少【8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区至少15【。年更新一次;
】。
《 (《三)政府确定的局部!重点地区按需—要,及时更新
】
第八—条 市辖区不单独分!区编制基础测—绘规划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基础测绘!。经费按国家统一的测!绘成本定《额核算?专款专用《
— 第?十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提供使用《者应当合法使用【不得以复制、借【用等方式非法生成】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其【他系统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第十—一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卫星遥感资料购置计!划使用政府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和《进行:基础:航空:摄影:的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提供促进数据共【享减:少,。重复投入
—第三:章 其他测》绘
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第十三条 全—。省,地,籍测绘规《划,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省】地籍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地籍测绘经》费,的支出和《收益纳入《市、:州、县(市)财【政,管理
》 测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从事【地籍测绘《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成果及》土地权属《资料
—
,
?第十四条 》向单位和《个人发?放的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权属证书发证【单位应当附》有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测绘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地产平面图
!
《
: 第十五条》 实施城市工程测量!和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测量?技术规?范的规定
】 ? 实施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等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执行
第四【章 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批准的测绘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
:。 ?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利!用测绘技术、空间】定位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等【手段进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等测【绘活动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
: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测绘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合并、分立【的应当重新办理【测绘资质证书—;终:止测绘业务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测绘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转让、出借【测绘资质证书—
,
, ,
】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必》。。须向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测【绘资质证书并接受】监督
! 第十九《。条 使?用政府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其他》重大:的测:绘项目应《当通过?依法招标确定—承揽方?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测绘项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转让、转借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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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需要对—外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和保密测绘成果的!应,。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并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保密测绘》。成果: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第二十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实现测《绘成果共享
! ? 涉外的组—织和个人《完成:的测绘?项目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的?副本
—
第》。二十三条 规划、设!。计和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失去现势性—的基础测绘成果急】用的必须经过修测更!新防止出现》重大失误;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避免重复—。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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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的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授权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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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地图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禁—编制:、出版、销》售、展示、》。登载有损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地图】产品:
《 生产、加】工国外设计的地图产!品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国】家审:。查的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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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编制公开出版!。的本省?各,类地图和制作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在制作或】出版前将样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制作】或,出版后15》。日内将?样,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制,作和出版
!。 《行政区?划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编制;普《通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编,制公开出《版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应当事先将专【。。业内:容报:省专业主管部—门,审核
》
第二【十七条?。 编制?出版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公开《。展示:的非出版地图—。和地图?产品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和相应的技术!标准
《
【编制:出版的地图》必,须使:用民:政部门发布的标准】化地名?符合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使】用地理底图和其他地!图,。资料时不《得,侵犯他?人版权
】 在普通地图!。、行政区《。划图上?不得刊登广告;编制!地图不得《收取图内标名注册】费
!第二十八条 绘有】国界线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示意性!地图在编制、出版】、印刷、登》载、播?。放和公开展示—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二十九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省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和维修工作》;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和维修《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 :第三十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立单?位应当委托》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确定专人!。管理
】 第?三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工程建设可能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必须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需拆《迁、重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未经批准不得拆迁或!建设
!。 第三十二》条 因自然毁—坏需要拆《。除的:永久性测量觇—标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测量标!志损毁的由》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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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对破《。坏测量标志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保护【。。测量标?志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测绘单位》不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质量标【准使用未经检定的仪!器进行测《绘或者?不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造成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测绘技术、空间】定位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等手段进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和处:理等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资料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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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未经测?绘成果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同意擅自】复制、销售》、传播、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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