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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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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1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4年9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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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 : : (一)编制全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对全省—地理空间定位、地】。理空间数据和—。全省测绘基》准、测量控制系【统,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测绘航空摄!影依法进《行审:核
:。
— (二)《。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和!全省重大测绘项目】建立“?数字甘肃《”地理?空间框架管理和【提供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
(!三)依法管理—全省各种地》图的编?制和:更新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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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法对全省测绘资质!、资格及测绘市场】。行为进行管》理
】 (五)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
!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 ,。
《 第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与外国组《织或者个人采取合】作、合资《方式从?事测绘活动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质量依法实施监督!
? : 《。基础测绘、涉外【。建设项目或者重【大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验!收
》 测绘仪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定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基,础测绘
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 《 大城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市】、县:(市)及《建,制镇、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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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设区?的,市其市?区地域连续的—不得分区《建立城市独立坐【标系统
【
第六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基础测【绘工作
!。 (《一)在国家统一【大地控制网》基础上建立》全,省大地控制》网;
》 —。(二)全省1∶【1万或者《1∶5千比例—尺地图测绘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
】 : (:三):建立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维《护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库; —
》 ,(四)编《。制,全省普通地图;【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
【 (一)!建立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独立坐标系统—及测:量,控制网;
【 《 (二)本行政区!域内大比例》。尺基本地图测绘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
(!。三)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 (四)】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 设》。。区,的市基?础测绘需要分—解到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统【一组织《
民!族自治州需要—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或组织!州内跨县(市)大比!例尺基础测绘—的由:。州人民?政府确定
【
》。第七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下列原—则定期更新
! ? (一)全省统】一,布设的大地》控制网10年复【测一次?;
】 :(二)?。基本地形图主要城市!及交通沿线至—少4年更新一次农】业地区?至,少8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区—至少15年更新【一次;
— 《 (三)政府确】定的:局部重点地区按需】要,及时更新
】
第八条 】。市辖区不单独分区】编制基础测》绘,规划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基础测?。绘经费按国家统一】的测绘成本定额核算!专款专用
!。
?第十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提供使用者应—当合:法使用?不得以复制、借用等!方式非法生成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其他系统》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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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卫《星遥感?资料购置计》划使用政《府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和进【行基础航空》摄,影的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提?供促进?数据共享减》少重复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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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其他测绘! ,
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第十:三条 全省地籍测绘!规划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省地籍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地籍测绘经—费的支出和》收益纳入市、州、县!。。(市)财政》管理
《
《 测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从事地籍测绘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成果《及土地权属资料
!。
—第十四条 向单【位和个人发放的【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权属》证书:发证单位应》当附:。。有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测绘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地产平面图—
,
【第十五条《 实施城《市,工程测量和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测量《技术规范的规定
】
实】施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等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执行
第四章! ,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批准的测绘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 :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利用测绘技!术、空间定位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等手段进—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等测绘【活动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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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测绘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合并、分立】的应当重《新,办理测?绘资质证《。书;终?止测绘业《务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测绘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转让、出借】测绘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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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必须向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测绘资质证书【并接受监《督
【 , 第十九条》 使用政府》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其【。他重大的测绘项【目应当通过依—。法,。招,标确定承揽方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测绘:项,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转让—、转借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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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需,要对外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和保密测绘!成果的应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并》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保密》测,绘成果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实现测绘成】果共:享
— : 涉?外的:组织和个人完成【的,测绘项目《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的副本
】
—第二:十三条 规划、设计!和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失,去现势性的》基础测绘成果—急用的必须经过修】测更新防止》出现重大失误—;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避免重复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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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的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授权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章 :地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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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严》禁编制、出版、销】。售、展示、登载【有损: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地图】产品
【 生产、—加工国外设计—的地图产品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国家审查!的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六条【 编制?公开出版《的本省各《类地图和制》作,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在》制作或出版前—将样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制作或出版—后15日内》将样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制作和【出版?
? , 行政区划】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编制;普!通,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编制公开】出版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应当事先将专业内】容报省专业》。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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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编】制出版?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公【开展示的非出—版地图?和地:图产品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和相应的技术标【准
! 编制出《版的地图必》须使用民政》部门发布的标准化】地名符合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使:用地理底图和—其他地?图资料时不得侵犯他!人版权《
在!普,通地图、《行政区划图上—不得:刊,登广告;编制地图不!得收取图《内标名注册费—。
》
第二十八【条 绘有《国界线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示《意性地图在》编制:、出版、印刷、登】。载、播放和公开展】示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二十九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省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和维修工作;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和维修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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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立单位应当委托!。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确定专人管》理,
: :
第三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工程建设可能】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必【须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需拆》迁、重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未,经,批,准,不得拆迁《或建设
!。 :第三十二条 —因自然毁坏需要拆】除的永久性测量觇标!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测量:标志损毁的由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对?破坏测?量标志?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保护测量【标志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测绘单—位不: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质量标准使用未】经检定的《仪器进行测》绘或者不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造成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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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测绘技术、【空间:定位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等手?段进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和处理》等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资料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未经测绘成果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同意擅《自复制、《销售、传播、—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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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 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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