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
【 (19—94年11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4年9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
,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 , (一)编制—。全,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对全省地理空间定】位、地理空间数【据和全省测绘基准、!测量:控制系统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测绘航空摄】影依法进《行审核
! , (二)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和全省重大测!绘项目建立》“数字甘肃”地【理空间框架管理【和提供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 (三】)依法管理全省各】种地图的编》制,和更新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 !。
? (《四)依?法对全省《测绘资质、资—格及测绘市场行【为进行管理
! 《 (五)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
】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
第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与【外国组织或者个【人采取合作、合资】方式:从事测绘活动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质量:依法实施监》。。。督
》 ? 基?。础,测绘、涉《外建设项《目或:者重大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验收
】。 , , 测绘《仪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定】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基础测《绘
?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 大城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市、?县(:市)及建制镇、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设区的市其市—区地域?连续的?不得分?区建立城《。市,独立坐标系统
【
?
,
, 第六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基础测绘—工作
】 , (一)在—。国家:统一大地控制网【。基础上?建,立全省大地控—制网:;
【 (二)全省1!∶1万或者1∶【5千比例尺》地图测绘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
!(三)建立》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维!。护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库:;
!(四)编制全省普】通,。地图;
【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
《 (一)】建立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独立坐标系】统及测量《控制网?;
【 (《二)本行政区域【内大比?例尺基本地图测绘】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
?。 (三)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 (四)】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 : 设区的市基础!测,绘需要?分,解到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统一》组,织
?
【民族自治州》需,要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或组织州内跨【。县(:市):大,比例尺基础测—绘的由州人民—政府确定
—
第七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下列原则定】期更新
! (一)全【省统一布设》的大地控制网10年!复,测一次;《
》 , (二)—基本地?形,图主要城市及—交通沿线《至少4年《。更新:一次农业地区至【少,8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区至少!15年更新一—次;
》 ? (三)政府】。确定的局部重—。点地区按需要—及时更新《
:
第【八条 ?市辖区不单独分【区编制基础》测绘规划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基础测绘经费】。按国家统《一的测绘成本定额核!算专款专《用
—
第《十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提供使用】者应当?合法使用不得—以复制?、借用等方式—非,法生成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其他《系统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第】。十一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卫星遥?感资:料购置计《划使:。。用政府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和!。。。进行基础航空摄影的!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提供促】进数据共享》减少重复投入
】第三章? 其他?测绘
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
第十三条 】全省地籍测》绘规划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省地!籍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地籍测绘经费【的支出和收益纳入】。市、州、县(—市)财政《管理?
》 测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从事地籍测绘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成果及土—地权:属资:。料
》
《第十四条 向—单位和个人发—放的: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权属证书发证单位!应当:附有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测绘】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地产平面】图
?
?
第十五条 实!施城市工程测量和】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测量技《术规范的规定
【
, 实【施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等?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执行!
第四章 测【绘资质
》
第十六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批准:的测绘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利,用测:。绘技术、空间定位】。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等手段进】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等测绘活!动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测绘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合》并、分立《的应当重《新办理测绘资质证】书;终止测》绘,业务:。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测绘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转让】、,出借测绘资》质证书
】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必须向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测】绘资质证书并接【受监督
—
第—十九条? 使:用,。政府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其他重大—的测绘项目》应当通过依法招【标确定承《。。揽方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测绘项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章 测绘!成果: ,
,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转让、转借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使用》
第!二十一?条 需要《。对外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和保密—测绘成果《的,应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并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保密测绘【成,果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实现测】绘成果共享
! , ,。 ?涉外的组织和个人完!。成的测绘项目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的副本
》
第二!十三条 《规,划、设?计和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失去现势性的基础】测绘成果急用的必须!经过:修测更新防止—出现重大《失误;?。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避免重复《测绘
! ,第二: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的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授《权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章 地图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禁编制、出版、!销售、展示》、登载有损》。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地图《产品
【 : 生产、加工—国外设计的》地图产品《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国家审查的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六条—。 编制公开出版的】本省各类地图—和制作?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在制作或出版前将】样,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制作或出版后15】日内将样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制—作和出?。版
】 行政区划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编制》;普通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编制公开出版【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应!当,事先:将专:业内容报省专业主管!部门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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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编制:出版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公开【展示的非出版地图】和地图产《品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和?相应:的技术标准
! 编制出版!的地图必须使用【民政部门发布—的标:准化:地名符?合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使?用地:理底:图和其他地图资【料时不?得侵犯他人》版权
— 在普通地!图、行政区划—。。图上不得刊登—广告;编制地—图不得?收取:图内标名注册费
!
第【。二十八条 绘有国】界线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示意性《地图在编制、出版】、印刷、登载、播放!和,公开展示《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二十九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省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和维修工作;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和维修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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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立单位应当委!。托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确定专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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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工程建设可能】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必须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需《拆迁:、重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未经批准不得拆【迁或建设
】
第三—。十二条 《因自然毁坏需要拆】除的永久《性测量觇标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测量标志损毁的由】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对破坏测《量标:志,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保护测【量标志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测绘单位不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质量标准使!。用未经?检定的仪器进行【测绘或者不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造成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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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测?绘技术、《空间定位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等!手段进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和处理】等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资料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六条: 未:经测绘成果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同《意擅自复制、—。销售、传播、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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