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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    】 (1?994年11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4,年9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 ?    (一)编】制,全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对全省地—理空间定位、地理空!间数据和全省—测绘基准、测量【。控制系统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测绘航空摄影依法】进行审核 】   ? (二)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和全省重大测绘【项目建?立“数字甘》。肃”地理空间框架管!理和提供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   (三)依【法管理全省各种地】。图的编制和更新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   】  (四)依法【对全省测绘资质【。、资:格及测绘市场行为】进行管?理, 》   ? (五)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    】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 第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与外》。。国组织?或者个人采取合【作、合资《方式从?事,。测绘活动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质量依法实施!。监督 《     基】础测绘、涉外建设】项目或?者重:大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验收 【 :  :  测绘仪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定 《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基础测绘 !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  : 大:城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市、县(市】)及建制镇、—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设区的市其市】区地域连续的不【得分区建立》城市独立坐标系统】 【 ,第,。六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  ?。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基础测绘工作!  》  : (一)在国家统一!大地控制网基础上】建立全?省大地?控制网?;   】  (二)》全省1∶1万—或者1∶5千比例】尺地图测《绘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 【     (—三)建立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维护!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库; 】    (四)编】制全省普通地图【; 》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 ! ,     》(一)?建立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独【立坐标系统及测【量控制?网; 《     (】二)本行《政区域内大比例尺基!本地图测《绘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 【     【(三)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     》(四)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  《  : 设区的市基—础测绘需要》分解到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统一组织》 ,   》  民?族自治州需要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或《组织州?内跨县(市)大【比例尺基础》测绘的由州人—民政府?。确定 】 第七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下列原则定》期更新 【 ,  :  :(一)?全省统一《布设的大地控—制网10年复测一次!。;,     !(二)基本》地形图主要城市【及交通沿线》至少4年更新一次】。农业地?区至少8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区至少15】。年更新一次; 】 , , ,    《(三)政府确定的】局部重点地区按需要!及时更新 》 —。 第八条 市辖区不!单独分区编制—基础测绘规划 !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基础测绘经费按【国家:统一的测绘成本定】额核算专《款专用? 》 第十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提:供使用者应》当合法?使用不得以复制【、借用等方式非法】生成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其【他系统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 ?。 , 第十?一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卫星遥感资!料购置计划使用【政,府,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和进】行基础航空》摄影:的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提供《促,进,数据共享减少重复】投入 第三章【 其他?测绘 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第《。十三条 全省—地,籍测绘?规划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省地籍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地籍【测绘:经费的支出和—收益纳入市、州【、县(市《。)财政管《理 —   ? ,测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从事地】籍测绘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成果及土】地权属资料 【 《 第十四条 【向单位和个人—。发,放的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权属证!书,发证:单位:。应当附有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测绘】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地产】平面图 !。 第十五条 实】施,城市工程测量—和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测量技术规范】的规定 《     【实施: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等—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执行 第—四,章 测绘资质 】 第十?。六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批准的测绘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利用测绘—技术、空间定位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等手!段进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等测绘活动【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 ? :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测!绘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合并、】分立:的应当重新办理测绘!资质证?。书;终止《测绘业务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测绘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转让、出借—测绘资质《证,书 ?      !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必须?向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测】绘资质证书并—接受监督 !。 第十九—条 使?用政府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其?他重:大的:测绘项目应当—通,过依法招标确定承揽!方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测】绘项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 第五章》 测绘成果 【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转!让、:转借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使用 】 第二!十一条 需》要对外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和保密测!。绘成:果的应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并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保密测绘成》果,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实现《测绘成果共享 ! :    涉外的组织!和个人完成的测绘】项目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的:副本 》 《 第二?十三条? 规划、设计和【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失!去现势性的》。基础测绘成果—急用的必须》经过修测《更新防止出现—重大失?误,。;,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避免重复测!绘 ? 第二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的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授权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章 地图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禁编制、【出版:、销售、展示、登】载有损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地图产品 【    — 生产?、加:工国外?设计的地图产品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国家【审查的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二十六—。条 编制公》开出版的本省—各类地图和制作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在制作或出!版前将样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制作或出版【后15日内将—样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制作和出》版   】  行?政区:划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编制;普通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编制公?开出版?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应当事先将专业内】。容报省专业主管【部门审核 【 第二【十七条 编制出版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公开展》示的:非出版地图》和地图产《品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和相应的技术标准】。。 《 ,  :  编制出》版的地图必须使【用民政部门发布的】标准化?地名符合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使用地理《底图和?其他地图《资料时不得》侵,。犯他人版权》 》 ,   在普》通地图、《行政区划图上不得刊!登广告;编制—地图不得收》。取,图内:标名注?册费 》 第—二十八条《 绘:有国界?线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示意性地】图在编制、出版、印!。刷,、,登载、?播放和公开展示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 第二十九》。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省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和维修工作;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和维修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立单?位,应当委?托,。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确】定专人管《理 】 ,第三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工—程建设?。可能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必须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需拆迁!、重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未经批】准不:得拆:迁或建?设, ?。 , 第三—十二条 因自然毁坏!需要拆除的永久性】测量觇标《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测量标志—损毁的由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对!破坏测量标志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保护测《量标志?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测绘单位不【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质量标准使用未经!检定的?仪器进行测绘或者】不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造成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测绘技术、】空间定?位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等手【段进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和《处理等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资料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未经测绘【成,果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同意【擅自复制、销—售、传?播、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九《章 附 则 】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