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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 【     (199!4年11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 ,根据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 2004年9【。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 :   ?  (一)编制全】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对《全,。省地理?空间定位《。、地理空间数据和全!省测:。绘,基准、测量控—制系统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测?绘航空摄影》依法进行审核 】    》 ,(二)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和全省!重大测绘项》目建立“数字—甘肃”?地理空间框》。架管理?和提供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   —  (三)依法管】理全省各种地图的】编,制,和更:新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 ?     —(四)?依法对?全省测绘资质—、资格及《测绘市场《行为进行管理 】 , :    (五)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   】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 第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与外国》组,织或者个人采—取合作?。、合:资方式从《事测绘?活动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质量【依法实?施,。监,。督 《 :    基础测【绘、涉外建设项目或!者重大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验—收, ?     测绘仪!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定 :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基础测绘 】 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   ?大城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市、县(市)【及建制?镇、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设区的市其市【区地:域连续的不得分区建!立,城市独立坐标系统】 》 , 第六《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 ,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基础测绘—工作 【    (一)在国!家统一大地控制网基!础上建立全省大【地控制网;—  》 ,  (二)全省【1∶1万或者1【∶5千比例尺地【图测绘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   【。  (三《)建立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维护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库】; 《   ?。  (四)编制全省!。普通:。地图; 】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 —     【(一)建《立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独立坐标《系统及?测量控制网;【 ?     (—二)本行政》区域内大比例尺基本!地图测?绘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     (!三)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     (【四)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     设【区的市基础测—绘需要?分,解到: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统》一组织 】  :  民族《自治州?需要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或组织州内跨县(!市)大?比例:尺基础?测绘的由《州人民政府确定 】 【第七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下?列原则定期更新 !。    — (:一)全省统一—布,设的大地控制网【10年复测一—次;   ! , (二)基本地【。形图主要《城市及交《通沿线?至少4年更新—一次农业地区至【少,8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区至少15年!更新一次《; —    《(三)政府》确定的?局部重点地区按需要!及时更新 【 ? 第八条 市【辖区不单独分—区编制?。基础测绘规划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基础测》绘经费按国家统一】的测绘成《本定额核算》专款专用 ! 第十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提供使用》者应当合《法使:用不得以复制—、借:用,等方式非法生成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其他系统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第【十一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卫星遥感资】料购置计划使—用政府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和进行基《础航空?摄影:的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提供》促进数据共享减少】重复:投,入 第《三章 其他测—绘 ? 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第》十三条 全省—地,籍测绘规划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省!地籍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地籍】测绘经费的支—出和收益纳入—市,、州、县(市—。)财政管理》 :     测】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从事地籍测绘!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成果—及土:地权属资料 ! , 第十四—条 向?单位和个人发放的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权属证书—发证:单位应当《附有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测绘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地产平面图 【 第【十五:条 实施城》市工程测量和—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测量技术规【范的规定 —   《  实施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等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执行 ? 第:四章: 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批【准,的测绘?。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   ?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利用测绘】技术、空间定—位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等?手段进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等测绘活动【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 ,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测?绘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合?并、分立的应当重新!办理:测绘资质证书;终止!测绘业务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测绘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转让【、出借测绘资—。质证书 《    —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必须向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测绘?资质:证书并接受监督 】 》 第十《九条 ?使,用政府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其他》重大的测绘项—。目应当通过》依法招标确定承揽】方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测绘项!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 第五章 测【绘成果 》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转让、转!借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使?用 !第二十一条 需要】。对外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和保【密测绘成果的—应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并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保密测绘成果【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实现《测绘成果共享— 》    涉外的组】织,和,个人完成的测绘【项目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的副?。本 《 : 第二十三【条, ,规划、设计和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失去现】。势性的基础测绘成果!急用的必须》经过修测更新—防,止出现重大失误;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避免重复《测绘 — ,。 : 第二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的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授权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 第六章 地图【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禁编制、出版、销售!。、展示?、登载有损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地:图产品? : : ,   生产、加工国!外,设计:的地图产品》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国家审查的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六条 编制公—开出:版的本省各类地【图和制作《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在制?作或出版前将—样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制作《。或出版后15日【内将样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制,作和:出版   ! , 行政?区划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编制;普通—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编制公开出版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应当事!先将专业《内容报省专业主管】部门:审核 ! 第:二十七?条 编制出版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公【。开展:示的非?出版地?图和地图产品—。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和相应《。的技术标准》 》。    《编制出版的地图【必须使?用民:政,部门发布的标准【化地:名符合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使用地理底图【和其:他地图资料时—不得侵?犯他:人版权《  》  : 在普通地图、行政!区划图上不得刊登广!告;编制地图不得收!取图内标《名注册?费 ? 第二十!八条 绘有国—界线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示《意性地图在编制、出!版、:印刷、登载、播放和!公开展?示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二十》九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省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和维修【。工作;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和维?修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 ? 第三十》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立单:位应:当委托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确定专人】管理 】。 第三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工程建设可【能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必须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需拆迁、重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未经《批准不得拆迁或【建设 《 —第,三十二条 因—自然毁?坏,需要拆除《的永久?性测量觇标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测》量标志损毁》的由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对破坏测量标志【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保《护测量?标志: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测绘?单位不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质量标准使】。。用未经检《定的仪器进行—测绘或?者不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造成《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测绘:技术、空间定位【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等手段进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和处理等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资》料,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六条【 未经测绘成果【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同意擅自复制【、,销售、传《播、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