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
】(1994年1【1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 20?04:年9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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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对全省地理】空间定位、地理空】间数据?和全省测绘基准、测!量控制系统》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测绘航空摄【影依法进行审—核
》 (二)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和全省重大测绘项】目建立“《数字甘肃《”地理空间框架管】理和提供《。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 , (三)依】法管理全《。省各种地图》。的编制和《更新: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
】 (四》)依法对全省—。测绘资质、资格【及测绘市场行—为进行管理
】 (五)!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
】。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
》 第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与外!国,组织:或者个?人采取合作、—合资方式从事测绘】活动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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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质量依》法实:施监督
— 《 :基础测绘、》。涉外建设《。项目或者重大—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验收《。
—。。 测绘仪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定—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基础《测绘
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 大城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市、县(市】)及建制镇、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设区的】。。市其:市区地域连续—的,不得分区《建立:城市独立《坐标:。。系统
】 第六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基础】测绘工作
【 ? (一)在国家!统一大地控制网【基础上建立全省大】地控制网;》
【 (?。二):全省:1∶1?万或:者1∶5千比例【尺,地图测绘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
】 (三《)建立?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维护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库;
【 ? ,。(四)?编制:全省普通《地图;
!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
,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
【 (?一)建立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独立坐标系统】及测量控《制网;?
— (《二)本?行政区?域,内大比例尺基本地图!测,绘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
】 《(三)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
? (四)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 设区的市!基础测绘需要—分解到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统》一组织
【。 ? , 民族自治州需要】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或组织—州内跨?。县(市?)大比?例尺基础《测绘的由州人—。民政:府确定
《
,
第七】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下列原则定期!更新
【 , ?(一)全省统—一布设的大地控【制网1?0年复测《一次;
》。。
?。 : , (:二)基本地形图主】。要城市及《交通沿线至少—4年更新一次农业地!区至少?8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区至少15》年更新一次》;,
? (三】)政府?确定的局《部重点地区按需要及!。时更新
【
,
第八条 【市辖区不单独—分区编制基础—测绘规划
【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基础测绘《经费按国家统—一的:测绘成本定额核算】专款专用
》。
第】十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提,供使用?。者,应当合法《使用:不得以复《制、:借用等方式》非,法生成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其他系统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第十一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卫星遥感—资料购置计划使用】政府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和进行基础航空摄】影的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提?供促进?数,据共享减少重—复,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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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其他测》绘
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第十三条— 全省地籍测—绘规划?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省地籍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地籍测绘—经费:的,支出:和收益纳入》市、州、县(市【)财:政管理?,
? : 测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从事地!籍测绘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成果及—。土地权?属资料
》
《 第十四条— 向单位和个人发放!的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权属证书—发证单位应当附有】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测绘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地产平面图
—
《
第十五条【。 实施城市工程测量!和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测量技术规范的!规定
?
》。 :。实施: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等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执行
—第四章? 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批准的《测绘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利用测绘技》。术、空?间定位?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等手段进【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等》测绘活动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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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测绘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合并、分》。立,的应当重新办理测】绘资质证《书;:终止测绘业务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测绘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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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转让、》出借测绘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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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必须向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测,绘资质证书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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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使用政!府,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其他重大的测!绘,项目应当通过依【法招标确定承揽方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测绘】。项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章, 测绘成果 —。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转让、转!借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使用
!
》 第二十》一条 需要》对外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和《保密测绘《成果的应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并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保密测【绘成果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实现测—。绘成果共享》
!涉外的组《织和个人完成的【测绘项目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的》副本
! 第:二十三条 规—划、设计和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失去!现势性的基》础测绘成《。果急用的必须—经过修测更新防止出!现重:大失误;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避免重复测绘!
《
第》。二,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的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授权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章 地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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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严禁编制、出版!、销售、展示—、登载有损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地!图产品
》 生【产、加工国外设【。计的地图产》品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国家》审查的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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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编制公开出版的本!省,各类地图和制作【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在制作【或出版前将样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制作或》出版:。后15日内将—。样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制作和出—版
】 , ,行,政区划?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编制;普!通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编制公—开出版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应当事先将专业内】容报省专业主管【部,门审核
》
第二十!七条 编《制出版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公开》。。展示的非出版地图】和地图?产品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和相应的技术标【。准
《 :。 , 编制》出版的地图必—须使用民政部门【发布的标准化地名符!合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使用地—理底图?和其:他地图资料时—不得侵犯他人版权】。,
? 在普通】地图、行政区—划图上不得刊登【广告;?编制地图不得—收取图内标名—注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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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绘有国界线!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示意性?地图在?编制、出版、印【。刷、登载《、播放和公》开展示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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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二十【九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省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和维修工作】;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和维修《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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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立单位应当】委托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确定专人管理!。
【 ,第三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工程建设可能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必须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需拆迁、重—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未经【批准不得拆迁或建】设
!第三十二条 —因自然毁坏》需要拆?除的永久性测—量觇标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测量【标志损毁的》由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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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对—破,坏,测量标志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保护测量【标志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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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测】绘,单位不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质量标准使】。用未经检定》的仪器进行测绘或者!不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造成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测绘技术、【空间定位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等手段【进,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和处理【等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资料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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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未经:测绘成果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同意擅自复制—。、销售、传播—、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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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 》 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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