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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 — :   ? ,(1:994?年11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4:。。年9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 —。 总 ?。。 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     》(一)编《制全: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对!全省地理《空间定位、地理空间!数据和全《省测绘基准、测量控!制系统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测绘航空摄影依】法进行审核 !    (二)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和全省重—大测绘项《目建立“《数字甘肃”》地理空间框架管理】和提供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     】(三)依法管—理全:省各种地图的编【制和更新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 【    (四)依法!对全省测绘》资,质、:资格及测绘市—场,行为进行管理【    【 ,(五)?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 : ,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 第》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与!。外国组?织或者个人采取【合作、合资方式【从事测绘活动—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质量》依法:。。实施监督 【     —基础测绘、涉外【建设:。项目:或者:重大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验收 !   《  测绘仪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定 《。 ,。第二章 《 测绘基准和—基础测绘 —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  大城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市】、,县(市)及建制镇】、,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设区》的市其市《区地域连续的不【得分区建立城—。市独立坐标系统 】 第六!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 :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基础测绘工作【  》  : ,(一:)在国家统一—大地控制《网基础?上建:立全省大地控—制网; 【  :   (《二)全省1∶—1万或者1》。∶5千比《例尺地图测绘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 《  ?   (三)—建立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维护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库;《 《    (四)编】制全省?。普通:地图; 》 : ,。 , , ,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   ? ,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 【     (】一)建立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独立坐标系统及】测量控制网;【 :     (二】)本:行政区域内大—比例尺?基本地?图测绘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  【   (三)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  《  : (:四)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 :     设区的】市基:础测绘需要分—解到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统一组—织 —    民》族自治州需要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或】组织州内跨》县(市)大比例【尺基础测绘的—由,州人民政府确定【。 — , 第七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下列原则定期—更,新,     !(一)全省统一布设!的大地控《制网10年复—。测一次?。;   】 , (二)基本—地,形图主要城》市及交?通沿线至少》4,年更:新一次农业地区至少!8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区至少》15年更新一次【; 《。  ?   ?(,三)政府确定的局】。部重点地区按需要及!时更新 【 《第八条 市辖区不单!独分区编制基础测绘!规划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基础测绘经费按国】家统一的测绘—成本定额核算—专款专用 !。 : 第十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提:供使用者应当合法使!用不得以《复制、借用等方式非!法生成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其他》系统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第十一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卫:。星遥感?资料购?置计划使《用政府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和进行基础》航空摄影的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提供促进数据共享】减少重复投入 】第三章 其他—测,绘 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第十!三条 全《省,。地籍测绘规划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省地籍】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地?籍,测绘经费《的支出和收益纳【入市、州、县(市】)财政管理》    】 测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从事地籍测绘】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成?果及土地权属—资料 ! 第十?四,条 向单位和个【人,发放的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权属证书发》证单位应当附有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测绘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地产平面图 【 ? 第十—五,条 实施城市—工程测量和》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测量技术规【。范,的规定 【    《实,施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等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执行:。 第?四章 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批准的测《绘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利用测绘技术】、,空间:定位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等,手,段进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等测绘活动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测绘?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合并、分立的应当!重新办?理测绘资质》证书:;终:止测绘业务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测绘!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转让、出】借测:绘资质证《书     ! ?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必须向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测绘资【。质证书并接》受监督 】 第《十九条 使用—政,府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其他重大的】测绘项目应当通过依!。法,招标:确定:承揽方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测绘项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章 测】绘,成果 《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转让、转借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使用 【 — 第二十一条 需】要对外?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和保密测绘【。成,果,的应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并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保密:测绘成果《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第二十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实—现测:。绘,成果共?享 ? ?    涉》外的组织和个人【。完成的测绘项目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的副本 【 —第二十三《条 规划、设—计和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失去现势》性的基础《。测绘成果急用的必】须经过修测更—新防止?出现重大失误—;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避《免,重复测绘 【 第—二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的】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授权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 第六章 地图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禁编制、出版、销】售、展示、登—载有损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地图产品—    【 ,生产:、,加工国?外设计的地》图产品?。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国家审查的【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六条 编制!公开:出版的?本省:各类地图和制作【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在制作或出版前!将样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制《作或出版《。。后15日内将样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制作和出《版 》    《 行政区划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编制?;普通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编制公开出版】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应当事先将专业内容!报省专业主管部【门审核 ! 第二十七条 编!制出版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公开展示—的,非出版地《。图和地图产品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和相应的》。技术标准 — ,     编【制出版的地》图必:须使用民《政部门发布的标【准化地名符合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使》用地:理底:图和其他地图资【料时不得《侵犯他人版》权,。     !在普通地图、行政】区,划,图上不得刊登广【。告;编制地图不得收!取图内?。标名注?册费 】 第二十八—条 绘?有国界线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示意性地图在编制!、出版?、印刷、《登载、播放》和公开展《示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二十九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省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和维修工】作;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和维修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 第三!。十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立单位应—当委:托,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确—定专人管《理 《 第三【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工,程建设可能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必须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需拆—迁、:重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未经批准不得拆】迁或建设 】 ? 第三十二条 因】自然毁坏需要拆除】的永久性测》量觇:标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测】量标志损毁的由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对破坏测!量标志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保护测量标志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测绘》单位:不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质》量标:准,使用未经检定—。的仪:。。。器进行测《绘或者不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造?成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测《绘技术?、空:间定位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等手段进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和处:理等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资料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六【条 未经测绘成果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同意擅自》。复制、销售、—传播、?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