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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
— (《1994《年11?。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4年9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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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
(】一)编制全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对全省地理》空间定位《、地理空间数据和】全省测绘《基准、测量》控制系统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测绘航空摄!影依法进行审核【
(!二)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和全省重》大测绘项《目建立?“数字?甘肃”地理空间框架!管,理和提供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
(!三,)依法?。管,理全省?。各种地图的》编制:和,更新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 【
: , (四)依法】对全省测绘》资质、资《格,及测绘市场行为进】行管理?
】 (五)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
】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
第【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与外国《组织或者个人采取】合,作,、合资方式从事测绘!活动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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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质量依法《实施监督
! 基》础测绘、涉外建【。设,项目或者重大—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验收
【。 《 测绘仪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定
【
第二章 》 测绘基准和基础】测绘
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 》 ,大城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市、县(《市,)及建制镇、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设区—。的市:其,市区地域连续—的不得分《。区建立城市独立【坐标:。系统
?
第】六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 ?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基》础测绘?工作:
】 (一)《在国家统一大—地控制网基础上建】。立全省?大地控制《网;
【 (二)【全省:1,∶1万?或者1∶5千比例】尺地:图,。。测绘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
— (《三)建立《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维护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库;
!。 (四)编】制全省?普通:地图;
【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 ?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
【 , (?一,。)建立?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独立】坐,标系统?及测量控制网—;
】 (二)本行政区!域内大比《例尺基本地图测绘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
》 , , 《(三)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
(】四)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
: 设区的市!基础测绘需要—分解到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统一!。组织
! 民?族自治州《需要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或】组织州?内跨县(市)大比例!尺基础?测绘的由州人民政】府确定
》
《 第?七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下列【原则定期更新
】
(一!)全省统一布设的大!地控制网10年复测!一次:。;
! (二?)基本?地形图主要城市及交!。通沿线至少4年更新!一次农业地区—至少8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区至少1《5年更新一次;【
》。 《(,三)政府确定—的局部?重点地区按需—要及时更新》
《
第八条 市!辖区不单独分—区编:。制基:础,测绘规划
》。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基础测绘经费—按国家?。统一的测绘》。成本定额核算—专款专用
【
第—十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提供使用者应】当合法使用不得【以,复制、借用》等方式非法生—成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其他【。系统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第十一】。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卫星?遥感资料《购置计?划使用政府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和!进行基础航空摄影】的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提供《促进数据共享减少】重复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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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其他测绘》
?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第十?三条 全省地籍【测绘规划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省地籍!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地籍【测,绘经费的支》出和收益纳入市【、州、县(市)【财政管理》
】测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从事地籍!测绘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成—果,及土地?权属资料
】
《第十四条《 向单位和》个人发?放的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权!。属证书发证单位应当!附有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测绘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地产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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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实施》城,市工程?测量和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测【量技术规范的—规定
《 《。 实施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等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执,行
第四》章,。 测绘资质
【
第十六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批准的测《绘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利用测绘【技术:、空:间定位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等?手段:进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等测绘活动【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测绘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合并、分立的应【当重新?办理测绘资》。质证书;终止测绘业!务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测绘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转》让、出借测绘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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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必须向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测绘资质《证书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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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使用政?府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其他重大的【测绘项目应当通过】。依,法招标?确定承揽方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测绘项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章 测《绘成:果 :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转:让、转?借,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使用:
】第二十一《条 需?要对外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和保密测《绘成果?的应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并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保—密测绘成果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第二十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实现测绘成果共【享
— 《涉,。外的组织和个—。人,完,成的测?。绘项目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的副?本
】 第:二十三条《。 规划、设计和【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失去现势】性,的,基础测绘成果急用】的必须经过》修,测更新防止出现【重大:失误;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避免重—复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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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的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授权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章 地】。图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禁编制、》出版:、销售、展示—。、登载有损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地图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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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加工?国外设计的地图产品!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国家审查的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二十六》条 编?制,公开:。出版的本省各类地】图,和制作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在制作或出版】前将样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制作或出版后15】日,内将样?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制?作和出版
】 , ? 行政区划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编制;普《通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编制公开出》。版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应—当事先将专》业,。内容报省专业主【管,部门:。审核
! 第二十七条 编制!出版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公开展】。。示的非出版地图【和地图产《品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和相应的》技术标?准,
—。 编制》出版的地图必须使】用民政部门》发布的?标准化地名符合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使用地理底图和!其他地图资料时不】得侵犯他《人,版权
! 在普通地—图、行政区划图【上不得刊登广—告,;编制地图不—得收取图内标名【注册:费
!第二十八条 绘有国!界线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示意性《地图在?编制:、出版?、印刷、登载、播】放和:公,开,展示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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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二十九!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省,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和维?修工作;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和维修—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
第三【十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立单位应当》委托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确定专人管!理,
— 第三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工程建设可》能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必须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需《拆迁、重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未】经,批准不得拆》迁或建设
】
第》三,十二条? 因:自然毁坏《。需要拆除的永久【。性测量觇标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测《量标志损毁》的由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对破坏测】。量标志?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保护测量标志—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测绘》单位不?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质量:标准使用未经检定】的仪器进行测绘或】者不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造成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测】绘技术、空间定【位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等手段?进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和处理等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资】料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未,经,测绘成果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同意?擅自复?制、销售、传播【、,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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