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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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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11!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4年:9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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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对全省地】理空:间定位?、地理空间数据和全!省测绘基《准、测?量控制?系,统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测绘航》空摄影?依法进行审核—
》 (二》),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和全省重【大测绘项目》建立“数字》。甘肃”地理空间框】架管理?和提供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 ? (三《)依法管《理全省各种地图【的编制和更新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
】 (》四)依法对》全省测绘资质、资格!及测绘?市场行为进行—管理?
】(五)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
】
: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与外:国组织或者个人采】。取合作、合资方式从!事测:绘,活,动,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质量依法【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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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测绘!、涉外建设项—目,或者重大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验收:
】 测绘仪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定《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基:础测绘
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 大城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市、县(!市)及建制镇—、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设区的【市其:市区地域连续的不】。。得分区建立城市独】立,坐标系统
》
— 第六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基—础测绘工作—
:。 (【一)在国家统一【大地控制网基—础上建?立全:省,大地控制网;—
? —(二)全省1∶【1万或者1∶—5千比例尺地图测绘!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
》 (三)】建立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维【护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库—;
《
? :(四)编制全省【普通地图;
【。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
?。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
【 《(一)建立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独立!坐标系统及测量【控制网?;,
】 (二)本行政区】域内大比例尺基本地!图测绘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
《 : 《(三)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 ?。 (四)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 《设区的市《基础测绘需要分【解到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统一组织
】 :。 ? 民族自治州需要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或组织州内跨县【(市)大《比例尺基础测绘【的由州人民政府确】定
?
第【七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下列原则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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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省统一【布设的大地控制网】10年复测一—次;
— 《 ,(二)基本》地形:图主要城市及交通】沿线至少4年更【新一次农业》地区至少8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区至—少,15年更新》一次:;,
》 , ?(三)政府确定【的局部重点地区按】。需,要及时更新
【
—第八条? 市辖区不单—独分:区编制基《础测绘规划
【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基础测绘经费按【国,家统:一的:测绘:成本定额《核,算,专款专用
【。
第十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提?供使用者应当合法使!用不得以复制、借用!等方式非法生成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其他》系统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
第十一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卫星遥感资料购!置计划使用政—府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和进—行基础?航,空摄影?的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提供促】进数据共享减—少重复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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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其他【测绘
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三条 《全省地籍《测,绘规划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省地籍?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地籍测绘》经费的支出和收益】纳入市、《州、县(《市)财政管理【
【 测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从事地籍测绘】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成果及土地权属【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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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向单位和个人发放】的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权属证】书发:证单位应当附有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测绘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地产平面图
】 ,
》第十五条 》实施城市工程测量】和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测【量技:。术规范的规》定
【 实施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等!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执行
》第四章 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批准的测绘!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利《用测绘技术、空间】定位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等手段进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等《测绘活?动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测绘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合并、分【立的应当《重新办理测绘资质证!。书;终止测绘业务】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测绘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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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转,让、出借测》绘,资质证书
》
【
?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必须向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测绘资质证】书并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使用政府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其《他重大的测绘—项目应当《通过依?。法,招标确定承揽方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测绘项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
第五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转《让、转借《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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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需要对外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和保密测绘成】果的:应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并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保密测绘【成果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实《现测绘成果共享】
【 涉外?的,组织和个人完成【的测绘项《目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的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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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规划、设计—和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失去现势—性,的基:础测绘?成果急用的》必须经过修》测更新防止出现重大!。失误;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避,免,重复测绘
【 ,
第二—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的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授权》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章 地【。图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禁《编制、出版、—。。销售、?展示、登载》有损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地图《产品:
— , 生:产、加工国外设【计的地图产品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国,家审:。查的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六条《 编制公开出—。版,的本省各《类地图和制》作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在制》作,或出版前将样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制作】或出版后15日内将!样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制:作和出版《。
】 ,行政区划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编制;普通—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编制】公,开出版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应当事先将专业】内,容,报省专业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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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编制《出版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公开【展示的非出版地图】和地图产品》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和相应的《技术标准《
!编制出版的》地,图必须使用民政部门!发布的标《准化地?。名符合?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使《用地理?底图和其他地图资料!时不得侵犯他人【版权
【 : 在普通》地图:、行政区划》图上不得刊登广告】;编制地图》不得收取图内标名】。注册费?
— 第二十八—条 绘有《。国界线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示意性地》图,在编:制、出版《、印:刷、登载、播放和公!开展:示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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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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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省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和!维,修工作;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和维修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
第】三十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立单位应【当,委托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确定—专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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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工程建设》可能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必须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需》拆迁、重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未,经批准不《得拆迁或建设
【。
第】三十二?条 :因自:然毁坏?需要拆除的》永久性测量觇标【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测量标志损毁的由】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对破坏《测量标志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保《护测量标《志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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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测绘单位不—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质量标准使】用未经检定的仪器】进行测绘或者不【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造成》。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测:。绘技术?、空间定《位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等手段进!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和处理等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资料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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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未经:测绘成果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同意擅自复】制、销售《、传播、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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