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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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建法〔2—005〕《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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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各扩权县《建设:。局
【 河北省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已经】2005年》9月23日厅第【15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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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五年十月九》日
第一!。条 为强化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准备机制保—障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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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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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按以下标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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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6:0万元一级》、二级资质企业【40万元三》级资质企业20万】元;
】 《(二:)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一级—。资质企业20—万元其他专》业承包资质企业10!万元;
! ? (三)《劳务分包资质企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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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企业资质等》级的相应标准将风险!。抵押金汇入》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置: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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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抵押《金应当自当地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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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企—业资质等《级变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受到《的奖励与处罚、创】建文:明工地等情》况对建筑施工单【位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每两:年重新核定一—次
第】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四级重大事故或者!一次三级及其以上重!大事故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提高?100%《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补【交
第】七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对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重新核》定时应当以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为基】数按照下列规定【提,高建:筑施工?单位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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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生,一起:3级及其以》上重大事故的或者3!起及其?以上四级《重大事故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提高100!%;
!。 (《二)发生4起及其以!上,重,伤事故或者发生【重伤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提高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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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发生】。。3起重伤事故或者】2起四级重大—。事故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提高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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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受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行政处】罚,的或者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受到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提高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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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6次?以上或?者受到罚款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提高50%
】
— 上述两项以—上同时发生执—行其中最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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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按,第六条规定上—调了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的在重—新核定?时不再上调
】
第八》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对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重新核【定时应?。当以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为:基数按照下列—规定降?低建:筑施工单位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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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获得省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者【连续:两次获?得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降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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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创建4项以上!省级文明工》。地或者创建6项以上!市级:文明工地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降低30%
】
【 上述两项同时】发生时?执行其中最高—标准
【
,第九:条 省外《建,筑施工单位进冀【施工的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向【承揽的第一》个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风险抵?押金:其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收取风险!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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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省,。跨地区施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持,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风?险抵押金交纳证明】到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收取风险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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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省跨地区《。施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奖励或者处罚及创】建文明工地》等情况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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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决《定
! 风险抵押金经批!准使:用,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建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金使—用凭:证并向建筑施工【单位发出补交通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收到补《交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标准》足额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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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省跨地区施【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需要使用风】险抵押金时由—事故:发生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使用:范围的应当在收到】资,金使用方案之日起5!日内支付《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因清》算、关闭、破产等】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返还—风险抵?。押金申请《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返】还,风险:抵,押金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核,。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将全部或结余的【风险抵押金》返还建?筑施工单位逾期未返!还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立即?返,还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将本市建】筑施:工单位风险抵押金】交纳和?使用:情况: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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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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