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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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建法〔20!。05〕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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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各?。扩权县?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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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已经20】0,5年:9月23日厅第1】。5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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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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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准备机制保障】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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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按以下标准【交纳
】 , :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60万元一级!、二:级资:质企业?40万元三》级资质?企业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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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一级资质!企业20《万,元其他专业承包资】质企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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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劳《务分包资《质企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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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企【业资质等级》的相应?标准将风《险抵押金汇入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置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账户!
【 风险抵押金】应当自当地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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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企业资质等级【变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受》到的奖励与处罚、】创建文明工》地等:情况对建筑施工单位!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每两年重】新核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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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四级重大【事故或者一次三级】及其以?上重大事故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提》高100《%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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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对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重!新核定时应》当以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为基数【按照下列《规定提高建筑—施,工单位?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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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生《一起3级及》其以上?重大事?故,的或者3起》及其以上四级重大事!故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提—高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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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生4起】及其以上《重伤:事故或者《发生:重伤: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提高—10:0%;
】。
: (三》)发生3起》重伤事故或》者2起四级重大事】故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提高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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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受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行政处罚的或者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受到《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提高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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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6次以上】或者:受到罚款《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提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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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项?以上同时发生执【行其中最《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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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按第六条规定】上调了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的在】重新核?定时不再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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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对】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重新核定时】应当以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为基数按照】下列:规定降低建筑施【工单位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
】 ? (一)获得省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者连—续,两,次获得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降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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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创建4项】。以上省级文明工地】或者创建《6项以上《市级文明工》地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降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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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两项同时发】生时执行其中最高标!准,
第【九条 省《外,建筑:施工单位进》冀施工的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向承揽【的第一个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风险抵押金其【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收取!风险抵押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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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省跨地区施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持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风险抵押】金交纳证明到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收取风险—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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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省跨地区—施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奖励或者处罚—及创建文明工地等情!况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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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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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抵:押金:经批准使用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建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金使用凭】证并向建筑施—工单位发《出补交通《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收到补交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标准足额《。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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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省跨地区—施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需要使用风险抵押金!时由事故发生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使用范!围的应当在收到资金!使用方案之日起5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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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因?清,。算、关闭、破—产等: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返:还风险抵押金申请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返还】风险抵押金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核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将全!部或结余《的风险抵押》金返还?建筑施工单位—。。逾期未返还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立即《。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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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将本?市,建筑施工单》位风险?抵押金交纳和使【用情况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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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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