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河北省》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 《 冀建法〔20】05:〕463号 — 《 ,各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各,。扩权县建设》局 【    《河北省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已?经2:005年9月23】日厅第15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 二〇〇五年十【月九日 》 ? 第一条 为—强,化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准备机制保!障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标准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 ? 第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按以下标准》交纳 《。  》 ,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60万—元一级、二级资【质企业40万—元三:级资质企业20【万,元; ? 》    (》二)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一级资—质企业20万元【其他专业承包—资质企业10万元】;, : 《   ? (三)劳务分包】资质企?业10万《元 — 第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企?业资质?等级的?相应标准将风险抵押!金汇入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置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账户《 :     】风险抵押《。金应当自当地—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交清 【。 ? ,第,五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企业资质等【级变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受到的奖励与】处罚、?。创建文明《工地等情况对建筑】施工单位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每两年重新核定【一次 《 : 第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四》级重大事故或者一次!三级及其以》上重大事故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提高!100%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补交》 第七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对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重新?核定时应当以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为基数?按照下列《规定提高《建筑施工单》位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    ! (一)发》。生一起3级及其【以上:重大事故的或—者3起?及其以上四级—重大事故《。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提高10《0%;? 《     (【二)发生4》。起及其以上重伤事】故或:者发生重伤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提高100【%; ?。 》    (三)发生!3,起重伤事故或者【2起四?级重大事故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提?高7:0,%; 》 ,     (四)!。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受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行政】处罚的或者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受到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提高60【。%; 《  》  : (:。五)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6次以上或【。者受到罚款》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提高5》0%  !   ?上述两项以上—同时发生《。执行其?中最高标准 !     已按第!六条规定上调了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的在:重新核?定时:不再上调 — , 第八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对【。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重新?核定时应当以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为基数按照下—列规定降低建筑【施工单位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 ? ?     (一)!获得省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者?连,续两次获得》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降低5?0%;?  【   (二》)创建4项以上【省级文明工》地或者创《建6项以上市级【文明工地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降低30% 】。     】上述两项同时发【生时执?行其中?最高标准 【 第九》条 省外《建筑施工单位进冀】施工的?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向承揽的第【一个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风险抵押金】其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收取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 本省跨地【区施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持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风险抵押《金交纳证明到—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收取风险抵!押金 第!十一:条 本省跨地区【施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奖励或者处罚及创】建,文明工地等》。情况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决定 !    》 风险抵押》金经:批准使用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建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金使用】凭证并向《。。建筑施工单位发出】补交通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收到补交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标准—足额:补交 ? 第—十,三,条 本省跨地区施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需要使用风险】抵押金时由》事,故发生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使用】范,。围的应当在收—到资金?使,用方案之日起5日】内,支付 ?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因,清算、关闭》、破产等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返还风险抵押】金申请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返还风【险,抵押金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核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将全部或结余!的风险抵押金返【还建筑?施工单位逾期未【返还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立—。即返还 —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将】本市建筑施工—单位风险抵押金交纳!和使用情《。况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