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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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建法〔2《005〕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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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各:扩权县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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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已经2005!年9月23日—厅第:15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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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五年》十月:。九日
第!。。一,条 为强化》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准备机制—保障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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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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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按以下标《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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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60?万元一?。级、二级资质企业4!0万元三级》资质企业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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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一【级资质?企业20《万元其他专业—。承包资质企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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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务分包资质【企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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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企业资质等级】的相应标准将风【。险抵押金汇入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置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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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抵押金应当—自当地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交《清
【。第五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企业【资质等级变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受!到的奖励与处—罚,、创建文明工地等情!况对建筑施工单位】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每两年重—新核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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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四级重大事—。故或者一次三—级及其以上重大事故!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提高【100%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补交
!第,。七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对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重新核定《。时应当?。以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为基数按照!下列规定提高建筑】施工单?位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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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一起3级及其!以上重大事》故,。的或者3起及其以】上四级重大事—故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提高100%;】。
】 (二)发—生4起及其以上重伤!事故或者《。发生:重伤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提高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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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生3起重!伤,事,故或者2起四级重】大事故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提:高70%《;
! (四)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受!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行政处罚】的或者?。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受到—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提?。高60?%;:
【 ?(五)?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6次以上或》者受到罚款》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提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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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项以上同时发生执】。行其中最高标—准
】 ?已按第六条》规定上调《。了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的在重【新核定?时不再?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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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对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重新《核定时?应当以?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为基数按《。。。照下列规定》降低建筑施工单位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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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获】得省: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者连续两次获得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降?。低50%《;
】 : ,。(,二)创?建4项以上省级【文明工地或》者,创建6项《。以上市级文明工【。地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降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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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两项同时发生时执!。行其中最高标准【
—。第九:条, 省外?建,筑施工单位进冀施】工的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向承揽!的第一个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风险】抵押金其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收取】风险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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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省跨—地区施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持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风险抵押金】交纳证明到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收取风险抵押金【
第十一!条 本省跨地区施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奖励或者》。。处,。罚及创建文明工【地等情况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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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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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抵押金经批准使【用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建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金—使用凭证并》向,建,筑,施工单位发》出补交通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收到补交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标准足额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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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省跨地区施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需要使用《风险抵押金时由【事故发生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使用范》围的应?当在收到资金使用】方案之?日起5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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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因清《算、:关闭、破产》。等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返还风险抵押金】申请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返还风险抵押金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核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将全部】或结余的风险抵押金!返还建?筑施工单位逾—期,未,返还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立即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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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将本市】建筑施工单位风险】。抵押金交纳和—使用情况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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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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