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河北省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 : , 冀建法—〔2:。00:5,。〕4:63:号 ? 各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各扩?权县:。建设局 !    河》北,省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已经2005年【9月23日厅第1】5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十月九【日 ?。 : , ,。第一条 为强化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准备机制保障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标《准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按以下标准交—纳   !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60万元一级—、二级资质企业【40万元三级—资质企业20万元】。。;  】   (二)—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一级资质《企业:20万元其他专业承!包资质?企业:10万?元; 】   ? (三)劳务分包】资质:企业:10万元 》 第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企业资—质等级?的相应标准将风【险,抵,押,金汇入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置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账户 【   —  风险抵》押金应当自》。当地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交清 】 ,第五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企业资质等】级变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受到的奖—励,与,。处罚、创《建文明工地等情【况,对,建筑施工《单位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每两年重新—核定一次 ! 第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四级重大事故或【者一次三级及—其以上?重大事故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提高1》00%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补交 ! , 《第七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对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重—新核定时应》当以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为基数按照下列规定!提高建?筑施:工单位?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 —   ?。  (一)发生一起!3级及其以上重【大事:故的或?者3起及其以上【四级重?大事故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提》高100%; 】 : ,     (二)发!。生4起及其》以,上重伤事故或者【发生重伤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提高100%【;  】   (《三)发生3》。起重伤事故或者2】起四级重大事故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提】高70%; — , 《。    (四)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受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行《。政,处罚的或者》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受到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提高60%; ! 《  :   (五)—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6次以上】或,者受:。到罚:款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提高50% 】 》    《上述:两项:以上同?时发生执行其中【最高标准《    ! 已按第六条规定上!调了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的在重新【核定:时不再上调 【。 第八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对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重新核》定时应当以》。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为基数按照【下列:规定:降,低建筑施《工单位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 【 ?    (一—)获得省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者连续两次【。获得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降低50%; ! ?     —(二)创建4项【以上省级文明工地或!者,创建6?。项以上市《级文明工地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降低30%—   】  上述两项—同,时发生?时执行其中最高标准! 》 第九条 省外【。建筑施工单位进【冀,施工:的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向承揽的第一—个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风:险抵押?金,其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收取风险抵!押,金 》 第?十条 本省跨地区施!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持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风险抵—押金交?纳,证明到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收取风?险抵押金 》 》第十一条《 本省跨地区施【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奖励或者处罚【。及创建文明工地【等情况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决定《 》 , ,   风险》抵押金?经批:准,使用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建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金使用—。凭证并?向建筑施工单位发出!补交通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收【到补交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标】准足额补交 【 : 第十《三条 本省》跨地:区施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需要使用!风险:抵押金时《由事故发生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使用范围的】。应当:在收:到资金使用》方案之日起5日【内支付 《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因】清算、关闭、破产等!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返还风险抵押金!申请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返还风险抵】押金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核》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将全部【或结余的《风险抵押金返还建】。。筑施工单位逾期未】。返还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立,即返还? 》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将本市!。建,筑施工单位风险抵押!金交纳和《使,用情况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