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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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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建法〔2【005〕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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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各《扩,权县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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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已经200】5年9月23日厅第!15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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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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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准备机》制,保障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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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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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按!以下标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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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60万元》一级、二级资质企业!40万?。元,。三级资质企》。业20万元;—
【 , :(二)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一级资质企业20】万元其他专业承包资!质,企业10万元;【
】 (三)劳务【分包资质企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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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企业资质等级】的相应标准将风险抵!押金汇入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置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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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抵,押金应当自当—地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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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企业?资,质等级变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受到的奖励与处罚!。、创建文《明工地等《情况对建筑施工单】位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每两年》重新核定一次—
第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四级【重大事故或者—一次三级及其—以,上重大事故》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提高100%—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补交—。
第七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对】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重,。新,核定时应当以—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为基《数按:照下列规定提—高建筑施工单位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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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一起3《。级及其以上重大事故!的或者3起及—其以上四级》重大事故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提高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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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生4起及其以上】重伤事?故或者发生重伤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提《高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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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生3起重伤》事故或者2起—四级重大《。事故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提《高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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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受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行:。政处:罚,的或者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受到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提高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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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6《次以上或者受到罚款!。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提《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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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项以上同《时发生?执,行其中最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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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按第六条规【定上调了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的!在重新核定时不再】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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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对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重》新,核定时应当》以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为基数按照】。下列:规定降低建筑施工单!位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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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获得省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者连续两次获得!。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降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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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创建4项以【上省级文明工地【或者创?建6项以《上市:级文明工地》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降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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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两项【同时发生时执行其】中最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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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省外《建筑施工单位进【冀施工的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向承揽》的第一个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风险》抵押:金其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收《取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 本省跨地区!施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持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风险抵押】金交纳证明到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收取风!险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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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省跨!地区施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奖】励,。或者处罚及创建【。文明工地等情况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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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险抵《押金经批准使用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建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金使用凭证并【向建筑施工》单位发出补交—通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收—到补交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标准足额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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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省跨地区施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需要使》用风险抵《押金时由事故发生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使用范【围,的,应当在收到资金【使用方案之》。日起5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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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因清算、关闭】、破产?等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返还《风险抵?押金:申请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返还风【险抵押金《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核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将全部!或结余的风险抵押金!返还建筑施工单位】逾期未返还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立即!返还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将【本,市建筑施工单位【。。风险抵押金交纳【和,使用情况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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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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