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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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入运行后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和引!进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局令第17号)执!行
? 矿【山建设项目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局令》第6号?)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局令第1【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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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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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规范、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并实施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行政【。区域内?。中,央、省人民政—府,。或,。同级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的—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投资】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
《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的以及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的投资在5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
!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的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
【 , 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接受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审查、验》收并可提出》审查、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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