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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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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入运行!后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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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和引进【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局令第【17号)《执,行
》 矿山建【设项目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局令第—6号)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局令第1!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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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规《范、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并实施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行政区域内中央】、省人民政府或同级!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的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投资》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
— 》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的以《及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的投资?。在,5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
—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的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
! : ,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接受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审查、验—收并可提出审查、】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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