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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   —(1:999年《3月27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7月2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9?年9月21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根据2006【年2月26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    《       【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建设管理】增强城镇功》能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进行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建设】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建—设管理 》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州城镇建设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建设管理】工作 《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监察机构对城镇】建设管理实》施监察?   《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加大城镇建—设资金投入》。加强对城镇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国家规定用于—城镇维护建设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   】第六条 鼓励—各,类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居民到【城镇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推动城镇化进—程 ? ,     》   ?         !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七条 城》镇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严—禁将规划《管理权?下,放到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八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   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和修订》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 第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镇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县、市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条 经批准实施的!城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经批!准实施?的城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规划区进行》。项目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开工期限内尚—未开工的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确【需建:设的应当重新—申,报  《。 第十二《条 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前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凡不:。符合规?划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十三条 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 城!区主干道两侧的【建,筑,应,当按照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进行设计《;建筑物的设计方案!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和绿化用地应当由!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要?求提出布局和实【施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四条 城】镇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河滩!不,得填堵原有河道沟】岔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城镇总体规划、】环保:规划、河道整—治规划、《。防洪规划和绿—化规划   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经营性开山采石、取!土等活动的须—经建设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城镇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历史和?文化在建筑造型【。、风格?、色彩等方面体现】民族特色旧》城区改造应当—保护具有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历史街区、建【筑群、构筑》物和国家重要军事设!施   》城区干道两侧及沿河!道路: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其分界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或者》半透景围墙围—栏高度不得超过【1.8米《 ,   旧城》区住宅改《造的间距以南—面建筑高度》为计算标准南—北向不低于》1,:0.?9,;以东面建筑高【度,为计:算标准?东西向不低》于1:0《.8;山墙对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6米新区的住宅!间距按照《国家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新区建设《、房地?产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将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园林绿化等【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配,套建设 《   大型》公共建筑《、,商,业区和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划建设停车!场、:垃圾转?。运站:和水冲?式公厕其投资应【。当纳入项《目建设计划》   城镇市政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   第十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殡葬改—。革,搞好公?墓的规划和建设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乱埋乱葬!      】。。    《  :  :      — ,  :。  第三章   市!政与公用事业 !  第十《八条: 城区主《要道路不得新建【架空管线对已建架】空,管线的应当逐步改】造进入各单位内【部的管线不得跨【越,城区道路上空—架设:   单位—或,者个人在城镇规划区!。内修建或者改造道路!须,经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和损坏城》镇道:路及附属设施;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城镇道《路或者移动附属设】施的须报经》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期限恢?复和归还不能恢复】的应当支付改造更】。新费: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规划区内《的防洪堤坝、泄洪】河道、排《水沟渠及其防护地】段内:挖砂、取石》、取土?、占河设障、围填水!面、开荒、倾倒垃】圾填塞排水设施【    —。        】      —     第四章】   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   第—二十一条《 ,城镇园林绿化—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自然山地、江】河岸线、道路、广场!及可用空地进—行绿化建设园—林绿化区以及—具有民族风格的【城镇公园《、园林景点》、环境艺术作品【和小品建筑  】 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造、】扩,建的工?程项目及新区—和各类?小区建设《。。其园林绿《化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新建工程项目绿化】用,地应当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为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0?%;规划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规划?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化用地的性质或!。。者占用城镇》绿化用地不得损坏】绿,化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不得在?园林:。绿,化区内开山放—炮、采石《、取砂、取土、放】牧砍柴、砌灶野炊】、占地埋坟  】。 第二十三条 凡在!城镇中设置的户外广!。告、画廊、橱窗【、,标志牌、霓虹灯等】。应当安?全美观符合规划【要求;设置前—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指定位—置设置?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建筑物上》加层盖棚、搭建【凉台:不得封?闭或者?。占,用公共通道堆放杂】物;不得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悬挂、张贴】。、,刻画、喷《。。涂经营性招贴—。物或者有碍市容的】字、画  — 第二十《四条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城镇《垃圾清运《的监:督,管理:工作;城《镇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按照—规定清运;生产【、经营产《。生的垃圾由产—生垃:圾的单位按照指【定地点存放和处【理;有?。害垃圾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清运垃圾《的车辆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沿途洒漏—   在城镇【道路两侧《施工的单位必—。须围场作业不得将】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堆放:在围场外施工—场地的?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工!程竣工应当将施工场!地清理干《净   在城镇居!民区内不《得在夜间22时【至凌晨6《时进行建筑施—工确需施工的—应当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主要街道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禁止将】经营性产生的—污油、污水、—废弃物等倒入公共垃!圾箱内   【在城:镇设立的洗车站(】点)应当设置泥【沙过滤设《施禁止将泥沙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沟  《 城镇内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噪声不得—超,标准排放  【 第二十六条 城区!街道: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果皮—箱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泼—乱倒;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焚烧杂物;不得【敞放家?。。禽和牲?畜   禁止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设置》灵堂、抛撒冥—纸   第二十七!条 :城,镇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实行门前包—卫,生、包市容、—包绿化的制度—。       ! ,。。   ?         !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可处以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执法人员给予!教育:、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执—。法人员给予》教育、警告可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