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
(1999!年3月2《7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7月《2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9年】9,月21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根据2《006年2月—26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
】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建设管理—增强:城镇功能《。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进行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建设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建】设管理
—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州城镇—。建设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建设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监察机构》对城镇建设管理实】施监察?
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加大城镇建设【资金投入《加强对?城镇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国家规定用于城镇!维,护建设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
【第六条 鼓励各类】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居民到!城镇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推动城镇化进【程
【 !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七条 城《镇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严禁将规【划管理权下放—到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
, ,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
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和修订?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 第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镇!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县、市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条 经》批准实施的城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经批准实《施,的城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规划区进行【项,目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开工期限内》尚,未开工的《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确需建【设的:应当重新《申报
《 :第十二条《 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前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
凡不符合规】划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 第十?三条: 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
城》区主干道两侧的【建筑应当按照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进行设计《;,建筑物的设计方案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和绿化《。用,地应:当由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要求提出布局【和实施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城镇: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河!滩不得?填堵原有河道沟岔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城》镇总体规《划,、环保规《划,、河道整治规划【、防洪规《划和绿化规划
! 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经—。营性开山《采,石、取土等活动的】须经:。建设:行,政部门同意 —
第《十五条 《城镇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历史和文!化在建?筑造型、风》格、色?彩等方面《体现民?族特色?。旧城区改造应当【保护具有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历史街】区、建筑群、构【。。筑物和国《家,重要军事设施
! 城区干道两侧及沿!河道路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其分界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或者半透【景,围墙:围栏高度《。不得超过1.8米】 ,
?旧城区住宅改造【的间距以南面建【。筑高度?为计算标准南北向不!低于1:0.9;】以东:面建筑高度为—计算标准《东西向不《低于1:0.8;山!墙对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6米新?区的住宅《间距按照国家规【范执行
》 第?十六条 新区建设、!房地产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将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园林—绿化:等,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配套建设【。。 ,。。
大型》公共建筑、商业区】和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划】建设停车场、—垃圾转运站和水冲式!公厕其投资应当纳入!。项目建设计》划,
城》。镇市政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
第十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殡【葬改革搞好公墓【的规划和建设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乱埋乱葬
! ! 】 第—三章 《 市政与公用事【业
《 :第十八条 城区主要!道路不?得新建架空管线对】已建架空管线—的应:。当逐:步,改造进入各》。单位内部的管线不得!。跨越:城区道路上》空架设?。
: , 单位或者个人【在,城镇规划区》内修:建或者改造道路【须经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和损【坏城镇道《路及附属设》施;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城镇道—路或:者移动附属设施的】须报经?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期限?恢复和归还》不能恢复的应当支】付改造?更新:费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规划区内的—防洪堤坝、泄洪河】。道、排?水沟渠?及,。其,防护地段内挖砂、取!石、取土、》占河设障、围填水面!、开荒、《倾倒垃圾填塞排【水设施
! 《 《 》 《 :第四:章,。。 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
《 :。第二十一条 城镇】园林绿化《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自:然,山地、江河岸线、】道路、广场及—可用空地进行绿化】建设:园林绿化区以及具有!民族风格的城—镇公:。园、园林景点、【环境艺?术作品和小品建【筑
? 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造、?扩建的工程项目及新!区和各类小区建【设其园林绿》。化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新建工程项目—绿化用地应当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为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0%;规划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规划!。执行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化用地的】性质或者占用城镇】绿,。化用地不得损坏绿化!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不得在园】林绿化区内开—山放:炮、采石、取砂【、取土、放牧砍【柴、砌灶野炊、占地!埋坟
第二十!三条 凡在城镇中设!置的户外广》告、画廊、橱窗、标!志牌、霓虹灯—等应:当安全美观符—。。合规划要求》;设置前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指定位?置设置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建:筑物上加层盖棚、】搭建凉台不得封闭或!者占用公共通道堆】。放,杂物:;不得?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悬挂、张贴、】刻画:、喷涂经营》性招贴物或者有【碍市容的《。字、画
【第二十?四条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城镇垃圾【清运:的监:督管理工作;城【镇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按照规定《清运;生《产、:。经营产生的》垃圾由产生垃圾【的单位按照》指定地点存放和【。处理;有害垃—圾,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清运垃—。圾的车辆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沿途洒《漏 :
?在城镇道路》两侧施工的单位必须!围场作?业不得将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堆放在围《场外施工场地的【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工程竣工—应,当将施工场》地清:理干净
【在城镇居民区内不得!在夜间22时至【凌晨6时进行建【筑施工确《。需施工的应当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主要街道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禁止将》经营性产生的污油】、污水、废》弃物等倒入公共垃】圾箱内
》 在城镇设立【的洗车?站(点)应当设【置泥:沙过滤设施》禁止将泥沙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沟
!。 城镇内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噪声不【得超标?。。准排放 《
第《二十六条 》城区街道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果皮?箱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泼乱倒【;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焚烧杂】物,;不得敞放家—禽和牲畜
】禁止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设置:灵堂、抛撒冥—纸
第二【。十七条 城》镇,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实行门前包卫生、!包,市容、?包绿化?的制度?
? ?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可处!以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执法人员给予—教育:、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执法《人员给予教》育、警告可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 ! ? 第《六章: 附《 , 则
—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