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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 】。  : ,(,1999年3月【27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7月2—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9年9月21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根据2006年2!月2:6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   ?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建设管?理增强城镇功能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进行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建《设,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建设》管理 《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州城镇建设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建设: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监察机构对城镇建】设管理实《施监察  — ,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加大城镇建】设资金投《入加强对城镇—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国家规定用于城【镇维护建设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   第—六,条 :鼓励各类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居民到城镇】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推动?城镇:化进程 《  ?    《。   ?  :。     》    《 ,     第二章 !  规划《与建设  【 第七?条 城镇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严【禁将规划管理权下放!到,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八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 ! ,  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和修《。订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   ?第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镇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条 经批【准实施的城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   经批准实施】的城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规划区进行项目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开工期限—内尚未开工的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确需建】设的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前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 凡不符合规划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十三条】 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 ? 城区主干道—两侧的建《筑,应当按照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进《行,设计;建筑》物的设计方案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和绿化用地应当由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要求提出【布,局和:实施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四条 【城镇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河滩?不得填堵原有河道】沟岔: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城镇】总体规划、环保【规划、河道整治【规划、防洪规—划和绿化规划 【   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经营性开山采石、!取土等活动》的须经建设行政【部门同意 —  :第十五条 城镇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历史【。和,文化在建筑造型、风!格、色彩《等,方面体现民族特色】旧城区改造》应当保护具有—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历史街《区、建筑《群、构筑物和—国家重?要军:事,设施   城【区干道两侧及—沿河道路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其分界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或者半透《景围墙?围栏高?度不:得超过1.8—米   旧城【区住宅改造的间距以!南面建?筑高度为计算标准南!。北向不低于》。1,:0.9;以东面】建筑高度为计算【。标准东西向不低于】1:0?。.8;山墙对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6米新区—的住宅间《距按照国家规范执行!。  ? 第:十六条? ,新区建设、》房地产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将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园林绿化等!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配套建设】 :  大型公共建筑、!商业区和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划建设停】车场、垃圾转运站和!水冲式公厕其投【。资应当纳《入项目建设计—划   》城,镇,市,政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  !。 第十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殡葬改》革搞好公墓的规【划和建?设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乱埋?乱,葬     】。        】     》  :    《 第三章《。 ,  市?政与公用《事业 ?   第十—八条 城区主要道】路不得新建架空管线!对已建架《空管线的应当逐步改!造进入各单》位,内部的管线不—得跨:。。越城区道路上空【架设   单位或!者个人在《城镇规划区内修【建或:者改造道路》须经: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和,损坏城镇道路及附】属设施;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城镇道路或者—移动:附属:设施的须报经—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期限恢—。复和归还不能恢【复的应当支付改造更!新费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规划:区内的防洪》堤坝、泄洪河道、】排水沟渠及其—防护地段内挖砂、】取石、取土、占【河设障?。、围填水《面,、开荒?、倾倒垃圾填—。塞排水设施 】     》  :   ?     》      — 第四章   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 【   第二—。十一条 城镇—园林绿化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自然山地、江河岸线!、道路、《广场:。及,可用空地《进行绿化建》设,园林绿化区以及具】。有民族?风格的城镇》公园、?园林景点、》环境艺?术作品和小品—建筑 ?   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造、扩建的!工程项目及新区和】各类小?区建设其园》林绿化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  新建工程项【目绿化用地应当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为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0%;规划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规划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化》用,。地的性?。质或者占用城—。。镇绿化用《地不得损坏绿化【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不得在园林绿化!区内开山放炮、采】石、取?砂、取土、放—牧砍柴?。、砌灶野炊、占【地埋坟 《   第《二十:三条 凡在城镇【。中设置的《户外广告《、画廊、橱》窗、标志牌、霓虹灯!。等应:当,安全美观符合规【划要求;《。设置前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指定位置—设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建】筑物上加层盖—棚、:。。搭建凉?台不得封闭或—者占用公《共,通道堆放杂物;不】。得,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悬挂、》张,贴、刻画《、,喷涂经?营性招贴《物或者有碍市—容的字?、画   第【二十四条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城镇垃—圾清运的监督管【理工作;《城镇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按照规定清运;生】产、经营产生的垃圾!由产生垃圾的单【。。位按照指定地点【存,放和处理;有害垃】圾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清运垃圾】的车辆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沿途《洒漏:   在城—镇道:路两侧施工的单位】必须围?场作业不得将—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堆放在【围场外?施工场地的》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工程《竣工应当《将,施工场地清理干净】   《在城:镇居民区内》不得在?夜间2?2时:。至凌:晨6时进行建—。筑施工?确需施工的应当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主要?街道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禁:止,。将经营?性产生的污油、污水!、废弃物等倒入公共!垃圾箱内   】在城镇设立的洗车站!(点)应当设置泥沙!过滤设施《禁止将泥沙》。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沟 ?  :城镇内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噪声:不得超标准排放 !。  第二《十六:条 城区街》道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果皮箱【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泼乱倒;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焚烧杂物;不得敞放!家,禽和:。牲畜 《  禁止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设置《灵堂:、抛撒冥纸   !第二十七条 城【镇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实行门》前包卫生、包市【容、包绿化的—制度:。     【       【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可—。处以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执—法,人员给予教育、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执法人员》给予教育、警告【可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      —。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