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
? (19《99年3月27【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7月2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9年《9月21《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根!据2006年—2月26《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 ? !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建设管理增】强城镇功能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进行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建设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建设管】理,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州城镇!。建设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建设管理工作
!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监察机构】对城镇?建设:。管理实施监》察
? 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加,大城:镇建设?。资金投?入加强对城镇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国家规定!用,于城镇?维护建?设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
第—六,条, 鼓励?。各类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居民到城镇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推动城镇化—进程
— ! ? 《 — 第二《章,。 ,。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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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镇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严禁!将,规划管理权下放【到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
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和】。修订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镇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县、市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条》 经批准实施—的城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 经批准实施的城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规划区进行项—目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开工?期,限内尚未《开,。工的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确需建?设的应当重新—申报
《。 :第十二条 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前: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 凡不《符合规划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十三条 !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
城区》主干道两侧的建筑】应当按照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进:行设计?;建筑物《的设计方案》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和!。绿化用地应当—由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要求《。提出布局和实—施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城镇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河】滩不得填堵原有河】道沟:岔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城镇—总体规划、环保【规划、?河,。道整治规划》。、,防洪规划和》绿化规划
】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经营性【。开山采石、》取土等活动的须经】建,设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城镇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历史和文化在建】筑造型、风格、色】彩等方面《体现民族特色旧城】区改造应当保—护具有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历史?街区:、建筑群、》。构,筑物和国家重要【军事设施《
: 城区《干道两侧及》。沿河道路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其:分界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或者半》透景:围墙围栏高度不【得超过1.8米
! 旧城区住宅【改造的间距以—南面建筑高度为【计算标准《南北:向不低于1》:0.9;以—东面建?筑高度为计算—。标准东西《向不:低于1:《0.8;山》墙对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6米新?区的住宅间距按照】国家规范执行 【
第十》六条 新区建设、房!地产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将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园林绿化等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配【套建设 《
大《型公共?建筑:、商业区和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划,建设停?车场、垃圾转运站和!水冲式公厕其投【资应当纳入项目建】设计划
【城镇市政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
— 第十《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殡葬改《革搞好公墓的规划】和建设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乱埋乱葬《。
》 ! ! 《第三章 —。市政与公用事业【
第十八条! 城:区主要道路不得新建!架空管线对已—。建架空管线的应当】逐步改造进入各单】。位,内,部的管线不得跨越】城区道路上空架设】
: 单位或者个人】在城镇规划区内【修建:或者改造《道路须经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和损》坏城镇道《路及附属设施;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城镇道—。路或者移动附属【设施的须报经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期限恢【复和归还不能恢【复的应当支付改【造更:新,费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规】划,区内的防洪堤—坝、泄?。洪河道、排水沟【渠,。及其防护地段内挖】砂,、取:石、取土、占—河设:障、围填水面、开】荒、倾倒垃圾—填,塞,。排水设施
! 【 》 : , : , 第四章 — 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
】
第二十一条 !城镇园林《绿化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自然山【地、江河《岸线、道《。。路、广场及可用【空地进行绿化建【。设园林?绿化区以及具有民族!风格的城《镇,公园、园林景点、】环境艺术作品—。和小品建筑
!。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造、扩建的】工程项目及新区和各!类小区建设其园林绿!化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 新建工程》项目绿化用地应当】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为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0%!;规划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规划执行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化用地的性】质或者占用城镇绿化!用地:不得损坏绿化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不得在!园林绿化区内开山】放炮、采《石、取砂、取土、】。放牧砍柴、》砌灶野炊《、占地埋《坟
第二十三!条, 凡在城镇中设【置的户外广》告、画廊、》橱窗、?标志牌、霓虹灯等】应当安?全美观符合》规划要求;》设置前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指】定位置设《置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建筑物上加层盖【棚,、搭:建凉台不得封闭或】者占用公共通道堆放!杂物;?不得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悬挂、—张贴、刻画、喷涂经!营性招贴物或者有碍!市容的字、画
! 第二?十四条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城镇垃圾清运!的监督管理工—作;:城镇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按:照规定清运》。;生产?、,经营产生的垃圾由产!生垃圾的单位按照】指定地点《存放和处理;有【害垃圾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清运垃圾的车辆!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沿途洒》漏,
在城镇【道路两侧施工的【单,位必须围场作业不得!。将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堆放在围场【外施工场地的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工,程竣工应当》将施工场地清理【干净
在【城,镇,居民区内不》得在夜间22时至】凌晨6时进行建筑】。施工确需施工的【应当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主,要街道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禁止?将经营性产生的污油!、污水、《废弃物等倒入—。公,共垃圾箱内》 ,
, 在?城镇设立的》洗,车站(点)应当设置!。泥沙过滤设施禁【止将泥沙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沟
城镇内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噪声不得超》标准排放
— 第二十六条【 城区街道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果皮箱《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泼?乱倒;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焚烧杂《物;不得敞》放家禽和《牲畜
《 禁止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设,置,灵堂、?抛撒:冥纸
第【二十七条 城镇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实!行门前包卫生、【包,市容、包绿化的制度!
】 : 】。 ?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可处《以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执法【人员给予《教育、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执法】。人员给予教育—、警告可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 : 】 第六章 附 !。 则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