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
(19!99:年3月27》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7月!2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9年9!月21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根!据2006》年2月26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 】 , : : 》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建设!管理增?强城镇功能》。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进行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建设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建设管理
【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州城镇建设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建设—管,。理工作
—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监察机构《对城镇?建设管理实》施监察 《
?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加大城镇】建设资金投》入加:。强对:城镇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国家规【定用于城镇》维护建设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 ,
第《六条 ?鼓励各类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居民到城镇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推,动,。城镇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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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第】。二章 《 规:划与建设
【 第七条 —城镇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严禁将规划管理权下!放到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
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和】修订: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
第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镇,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县、市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经批准实《施,的城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 经批准实》。施的城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规划区进行!项目:。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开工期!限内尚?未开工的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确:需建设的应》当重新申报 —
第《十二条 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前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凡不符!合规划?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
, :第十:三条 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
城区主干】道两侧的建》筑应当按照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进行设计;建筑物!的设计?方案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和绿《化用地应《当,由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要求提】出布局和实施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四条 城】镇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河滩不得填【。堵原有河道》沟岔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城,镇总体规划、—环保规划、河—道整治规《划、防洪规》。划和绿化《规划:
《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经营性开山采石、!取土等活动的须【经建设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城镇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历史和文化!在建筑?造型、风格》、色彩?等方面体现民族【特色旧城区改造应】当,保护具有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历史街区》、,建筑群、构筑物和】国,家重要军事设—施
《。 城区干道两侧【及沿河道路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其分界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或!者半透景围墙围栏】高度不得超》过1.?8米
《 , 旧城区住宅—改,造,的间距以《南面建筑高度为计】算标准南《北向不低于1:【0.9;以东—面建筑高度》为计:算标准东西向不低】于1:0.8—;山墙对《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6米新区的住—宅间距?。按照国家规范执【行,
:。 , 第十六条 新区建!设、房地产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将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园林绿—化等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配套建设 —
大《型公共建筑、—。商业区和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划建设】停车场、垃圾转运】站和水冲《式公厕其《投,资应当纳入项—目建设计划
!城镇市?政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
》第十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殡》。葬改:革搞好公《。墓的:规划和?建设: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乱埋乱葬 》
? : 》 》 ! :第三章 市【政与公用事业
!。 :第十八?条 城区主要—道路不得新建架【空管线对已建架空】管线的?应当逐步改造进入】各单位内部的管线】不得跨越城》区,道路:上空:架设
单位】。。或者个?人在城镇规划—区,内,。修建或者《改造道路须》经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和损坏城镇道路及附!属设施;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城镇道路》。或者移动附》属设施的须报经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期《限恢:复和归还《不能:恢复:的,应当支付改造—更新费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规【划,区内的防洪堤坝、】泄,。洪河道?。、排水沟渠及—其防:护地段内挖》砂、取石、取—土、:。占河设障《、围填水《面、开?荒、倾倒垃圾填塞】。排水设施
】 , 】 — 第四】章 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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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镇园—林绿化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自然山—。地、江?河岸线、道路、广】场及可用空地进行】绿化建设《园林:。绿化区以及具有民】族风:格,的城镇公园、园【林,景点、环境艺—术,作,。品和小品建筑 【
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造、扩》建,的工程?项目及新区和各类】小,区建:设其:园林绿化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
新《建工程项《。目绿:化用地应当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为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0%;规划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规划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化用地【的性质或者占用城】。镇绿化用地不得损坏!绿化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不得在】园林绿化区内开【山放炮、采》石、取砂、》取土、放《牧砍柴、砌灶—野炊、占《地埋坟
— 第二十三》条, 凡在?城,镇中设置《的户外广告、画廊】、,橱窗、?标志牌、霓虹灯【等应当安全美—观符合规划要求;设!置前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指定位置设置—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建筑物上加层【盖棚、搭建凉台不得!封闭或?者占用公共通—道堆:放杂物;不得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悬挂、张—贴、:刻画、喷涂经营性招!。贴物或者有碍市【容的:字、画
第】二十四条《。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城镇垃圾清运!的监:督,管理工作《;城镇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按照规【定清运;生产、经营!产生的垃圾由产生垃!圾的单?位,按照:指定地点《存放和处理;有害垃!圾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清,运垃:圾的车辆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沿途洒漏
】 ,在城:镇,道路两?侧,施工:的单:位必须围场作业【不得将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堆放在》围场外施工场地【的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工程竣工应》当将施工场地清【。理干净 《
在城镇居民】区内不得在夜间22!时,至凌晨6时》。进行建筑施》。工确需施工的应当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主要街道《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禁—止,将经营性产生的【污油、污水、—废弃物等倒入—公共垃圾箱内—
? 在城镇设立—的洗车站(点)应当!设置泥沙过滤—设施禁?止将:泥沙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沟
城】镇内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噪声不得超标准排】放,
: 第二十》。六条: 城区街道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果!皮箱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泼乱倒;【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焚烧!杂物:;不得敞放家禽和】牲畜
《 禁止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设置灵堂、抛!撒冥纸
— 第:二十七条 城镇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实:行门前包卫》生、包?。市,。容、包绿《化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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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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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可:处以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执法人》员给予教育、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执法人员给予】教育、警告》可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 : ? ,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