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的通知》
穗建质》[20?10]3《0,3,号
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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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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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3]162号—)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以《下简:。称监:督抽测)抽测结【果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档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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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抽测: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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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监督抽测方案!并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抽【测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入?选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的单!位实施?监督抽测
第六】条 地基与基础工程!的监督抽测应—当按以下方法—和数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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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预制:。桩和小直径混凝【土灌注桩《(桩:径<800m—m)采用静载试验或!高应:变法
】 当采《用静载试验时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桩总?数的1%《;单:位工程桩总》数,在50根以内的还应!不少于2根》;单位工程总—。桩数为50根及以】上的还应不少于【3根
《。 —当采用高应》变法抽检时》对于预制桩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低于8%且不少】于,1,。0根;对于小直径混!凝土灌注《桩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桩总数的5%【且不少于5根—。
》 (二)对大】直径:混凝土灌注桩(桩径!≥800mm)采用!钻芯法?
【。 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10根《
? ? (?三)对天然地—基,、处理地《基及复合地》基,进行平板载》荷试验
— 对于【天然:地基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为每5】00:m2不?少于1个点且总数不!得少于3点;对【于各类岩土均应进行!抽检;对于复杂场地!或重要?建筑地基还应增加】抽,检,数量
— , 对于处理地】基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为每500m2不!少于1个点》且总数不得少于【3点;对《。。于各类地《基均应进《行抽检;对于—复杂:场地或重要》建筑地?基还应?增加抽检数》量,
对【于复合地基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墩)数的】0.:5%且不得少于【3点;?对不同布桩形式【或有不同《承,载力设计要》求,各处:。地基均应进行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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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混—凝土结构的监督抽测!应当按以下方法进行!
《 (一)【混凝:土强度检测》。重点对剪力墙、【柱,等构件进行检测一】般应采取钻》。芯法进行检测不【能钻芯的《部分可用回弹法检测!;每个单位》工程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抽检数!量不应少于一组
! 《 (二)梁、板主!要受力钢筋分布及】保护层厚度检测对梁!、板主?要受力钢筋》分布及保护层厚【度进:行检测?宜优先采用》钢筋扫描仪进行检测!;,每个单位《工程检测不少于【5个悬挑构》件不少于3》个非悬?挑构件
】 (三)楼板(梯】板)厚度检测每个单!位,工程检测不少于【3,个楼板和3个—梯板的?构件:每个:。。构件:。的检测点《不少于?。3个
第》八条 钢结构、【钢,。管,混,凝土的监《督抽:测应当按以下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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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钢?结,构、钢管混凝土焊】缝检测焊缝》质量等级属一—级的超声波探伤比】例为10%;焊缝质!量等级属二级的【超声波探伤比—例为2%
【 , (二)钢—。管混:凝土检测采用埋【管超:声,波法检测《抽检数量《不少于应检构件【数量的?1,0%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实施监—督抽测的《单位提供检测所必需!。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现场》检,测条件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督抽测有构—件没有?达到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必须?对构件所在的检验】批按相关规范进行批!量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提供给原《。设计单位对结构安】全进行复核其—复核意见还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出具【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及时将监督抽测报】告发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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